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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灣史論叢 法律篇】

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灣史論叢 法律篇】

The Integration of Diverse Laws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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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位處多方勢力交集的台灣,承受多股法律文明洗禮。原住民族於17世紀先遭逢歐洲的荷蘭法律,漢人移民接著引進東亞漢字文化圈法律傳統,19世紀末新興海權日本,帶入源自近代西方的憲政體制、刑事法律、財產法制,乃至親屬繼承法制。戰後改行民國時代中國的法律,但1949年起作為事實上國家,自主繼受歐美法律學說及制度,並於1990年代民主化後,形成當今法秩序。

  本書依上述歷史脈絡收錄10篇論文,以顯現政權或國家的變動,如何主宰台灣的法律規範內涵,以及制法與執法階層的文化屬性,最終多元鑲嵌成當今台灣人法律生活。期待讀者將本書就特定議題、特定時代所為較細緻的論辯,置於整個台灣法律史的框架內,進而從各種視角,提出更多具有洞見的學術論述。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泰升


  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兼出版中心主任、中央研究院台史所暨法律所合聘研究員。專攻台灣法律史,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3次、中研院人社專書獎、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終身成就獎等。

鄭維中

  荷蘭萊頓大學歷史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專長領域:東亞海洋史、早期台灣史、近代早期世界史。著有《荷蘭時代的臺灣社會: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製作福爾摩沙:追尋西洋古書中的台灣身影》、War, Trade and Piracy in the China Seas (1622-1683)等及多篇論文。

曾文亮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專長領域:台灣法律史。

吳俊瑩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現任國史館助修。研究興趣為台灣法律史、二二八事件。

陳宛妤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碩士,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專長領域:台灣法律史、民事財產法、日本法制史、法律與社會發展。

 
 

目錄

總序:為台灣學研究奠基/王泰升
編輯凡例
主編序/王泰升
作者簡介
圖表目次

導論/王泰升

第一章 帶入西方法律的荷蘭統治者/鄭維中
一、荷治時期台灣等級制領邦的政體型態
二、台灣本島領邦體制的確立與司法活動的推行
三、熱蘭遮市城市體制的確立與司法活動的推行
四、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印度地區推行的法律
五、羅馬―荷蘭法的形成與荷蘭諸邦司法機關的關係
六、荷蘭東印度公司司法當局治理漢人市民的情況
七、荷蘭司法機關吸納漢人鄉庄自治組織的現象
八、漢人市民共同體(Chinese gemeente)透過荷蘭司法機構重新詮釋漢人法習慣
九、結論: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

第二章 清治時期傳統中國的審案機制/王泰升、曾文亮、吳俊瑩
一、問題緣起
二、地方衙門檔案視野下的審案程序
(一)呈准階段對案件的輕重判斷與受理
(二)因人因案而異的審案程序
(三)「審轉」在地方衙門的意義
三、裁斷的準據
(一)律例被引述且被遵守
(二)律例未被遵守的情形較多
(三)律例規定僅是判案基準之一
(四)從傳統中國理解傳統中國
四、結論

第三章 近代西方憲政體制的到來/王泰升
一、前言
(一)問題意識
(二)研究對象
二、日本殖民統治下的憲政主義初體驗
(一)伴隨憲法爭議而來的憲政主義概念
(二)西方憲政主義的在地實踐:以台灣議會請願運動為例
(三)缺席的行動者:高山族原住民族
(四)整個日治時期程度有限的初體驗
三、國民黨一黨專制下的憲政主義再體驗
(一)以「訓政前置主義」箝制自由民主憲政
(二)非常體制下的憲政主義實踐:以雷震案為例
(三)重行集結的行動者
四、政黨輪替下的憲政主義新體驗
(一)自由民主憲政的實現及人民憲政觀的轉變
(二)國家真實與法制上宣稱矛盾以及相異的國族認同
(三)觀念分歧的行動者
五、認同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認同
六、結論:歷史思維下的未來展望

第四章 日治時期刑事司法與台灣社會的變遷/王泰升
一、緒言
二、統治秩序與政治犯的處置
(一)軍事鎮壓(1895-1902)
(二)對武裝抗日的司法制裁(1907-1916)
(三)對政治反對運動的法律壓制(1914-1937)
(四)戰時對政治犯的羅織入罪(1937-1945)
三、社會秩序與一般犯罪的懲治
(一)自成一套的犯罪控制體系
(二)整個體系的持續存在
(三)台灣社會的犯罪狀況
四、西方式刑事法制度的引進
(一)罪刑法定原則
(二)處罰須經正當法律程序
(三)處罰的平等性
(四)處罰規定的徹底執行
(五)監獄與更生
(六)非西方式的刑事措施
五、遵法服從與法律的繼受
六、結論

第五章 日治時期台灣的辯護士社群/曾文亮
一、前言
二、台灣辯護士社群出現
(一)帝國規格的辯護士職業
(二)殖民地特殊性與台灣辯護士制度
三、殖民地辯護士社群的職業性格
(一)帝國性格下的職業環境訴求與人權主張
(二)台灣社會脈絡下的辯護士形象與生計問題
四、辯護士社群的族群變化、世代交替與理念轉變
(一)本島人辯護士的出現與民族運動參與
(二)法庭權利鬥爭與人權擁護的職業理念
(三)新辯護士法與辯護士職業特權的強化
五、辯護士社群活動的在地化及其限制
(一)法律知識的大眾化
(二)台灣人辯護士的增加與辯護士社群的結構轉變
(三)在地化的人權擁護及其界線
六、結論
(一)帝國規格與殖民地特殊性
(二)殖民地特殊性的緩和與台灣在地性的浮現
(三)台灣在地性的強化與帝國化翻轉

第六章 日治初期資本主義財產法制的確立/陳宛妤、王泰升
一、緒言:法律史與經濟史的交會
二、雙軌並行的現代契約法制
(一)清治時期的傳統中國官府規定與民間習慣
(二)日治初期日本民法與台灣舊慣並存的現代契約法制
(三)台灣舊慣調查及契約習慣法之內涵
(四)新締結契約模式:施行公證制度
三、以「舊慣」為名的現代財產權制度
(一)確立單一的土地所有權
(二)導入現代不動產金融制度
(三)現代公示制度的建立:土地登記規則
四、現代資本主義財產法規範與概念在社會中的實踐
五、結論:有待未來更深入的研究

第七章 多元鑲嵌的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法/沈靜萍
一、前言
二、舊瓶裝新酒的舊慣:總督府法院對於「家」之內涵改造脈絡
(一) 近代西方法元素之帶入
(二)日本法元素之帶入
(三)傳統中國家族規範元素之消長
(四)對台灣人之家進行改造的意義及目的
三、多元性格之家族法對於女性之定位
(一)國家法賦予女性之權利主體地位及其內涵
(二)國家法默許女性權利地位之屈從與客體化
四、結論

第八章 戰後初期新內地的再延長與法律現代化/王泰升.
一、因不同國家的統治而再滋生「內地化」問題
二、 台灣在當時中國法制上的特殊性與「內地延長」
三、再次的「內地延長」部分提升了法制面的現代性
四、從屬於中國的內地化所致現代化中挫
五、新內地再延長的終止及其遺緒

第九章 戰後的繼受當代歐美日本法制及法學/王泰升
一、多元鑲嵌式自主繼受
二、對美國法的繼受
(一)經由美援體制導入美國法律或思維
(二)由法學研究者引進的美國法
(三)晚近立法上主動採取美國法制
三、對日本法的繼受
(一)日本法學知識對戰後台灣的持續影響
(二)以日本法作為供參考的外國立法例
(三)司法實務上日本影響力從絢爛歸於平淡
四、對德國法的繼受
(一)以戰後德國法推動台灣的自由民主法治
(二)被納入司法實踐中的德國法
(三)再度作為立法依據的德國法

第十章 原住民族相關法制的回顧及省思/王泰升
一、緒言
二、歐洲人殖民地上的臣民
三、漢人統治下的特殊人群
四、清朝法律下特殊地域的特殊人群
(一)在「境外」的「生番」
(二)在版圖內特區的「熟番」
(三)熟番從特殊人群到視同漢人
(四)生番首度面臨漢化的威脅
五、近代日本法下的同化與特殊化
(一)原住民族在國家法上的人群分類
(二)對高山族原住民為「特殊」統治的法制
(三)高山族原住民的法律傳統有限度的被延續
六、中華民國法下長期以同化為基調
(一)從「山地同胞」到「山地山胞」與涵蓋平埔族的「平地山胞」
(二)縮小特別區域及減少特別措施
(三)原住民族法律傳統遭否定卻也未貫徹法治原則
七、晚近國家法律轉趨承認原住民族主體性
(一)整體發展概況
(二)較具開放性的原住民身分認定法制
(三)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以因循舊章為主
(四)原住民族法律傳統國家法化的可能性
八、結論

延伸閱讀書目
索引


 
 

總序    

為台灣學研究奠基

王泰升(臺大講座教授兼出版中心主任)


  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秉持「將研究回饋到教學」的理念,不斷鼓勵研究有成的學者,編寫可引導莘莘學子進入學術殿堂的教科書。尤其為了彌補來自外國的教科書,較難周全地顧及本國人文社會環境之憾,特別期待能出版一套有關台灣歷史的叢書。讓台灣本地生易於將整個人類的經驗,融入其所身處之台灣的歷史及社會脈絡中,外地生易於認識台灣經驗在全球社會中具有的獨特性,亦即通過在地化而提升國際化。

  新興的台灣史在敘事架構上,原即不執意於僅做斷代史,復因許多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者,為探求其專業領域的歷史而投入台灣史研究,從而在通史之外發展出更具深度的專史。有鑑於此,作為學術用書的這套「台灣史論叢」,擬以單一的學術領域,或內涵豐富的特定專題,進行分冊。一方面藉由多學科及多面向的探究,描繪出更細緻的台灣整體歷史圖像,以拓展史學研究者的視野;另一方面提供台灣人文社會科學界,於運用台灣的素材建構學術論述時,所亟需之台灣史基礎知識,裨益於人文社會理論的在地化。再基於將學術作品推廣至一般社會生活的宏願,期盼以這樣的跨領域研究,形塑台灣新文化!

  這套「台灣史論叢」的出版契機,來自2018年台大教務處運用教育部經費,支持出版中心所提出的「優質教科書出版計劃」。在最初的發想階段,承蒙劉翠溶院士、謝國興教授、張隆志教授殷切指導,湯世鑄總編輯為多面向的考量,方見其端倪。按台灣學界自1970年代,尤其是1980年代起迄今,在台灣歷史及人文社會各層面,已有豐碩的研究成果。本論叢因此擬委請學有專精的教授擔任各分冊主編,就特定的領域或專題,應論述上之需,匯集其個人所撰寫、或學界眾人所發表的相關論文,串連成一書,以詮釋台灣歷史及人文社會的發展歷程。有幸邀集來自國內外、任教於各教學或研究機構的學者:王泰升、李文良、呂紹理、吳叡人、吳聰敏、洪郁如、范燕秋、許佩賢、許雪姬、黃美娥、張隆志、詹素娟、劉益昌、劉翠溶、薛化元、謝國興(依姓名筆畫排列),擔任各分冊主編。由於在眾多高品質的學術論文中,僅能納入少數與本論叢之編寫目的、各分冊之核心論旨最為接近者,故為彌補這項缺憾,各分冊都列有「延伸閱讀書目」,以幫助讀者對各分冊所涉議題有更廣泛的認識。本論叢之完成有賴出版中心整個團隊的通力合作,在行政人員提供堅實的支持下,幾位編輯承擔起接洽各選文作者、全書格式一致化、編排索引等繁雜但必要的工作,並由專人負責向學界及社會大眾行銷。

  本論叢初步展現台灣學界,數十年來針對台灣歷史及人文社會所為的學術累積。個人才具有限,忝為叢書的策劃,有緣跟國內外的主編、作者及出版中心同仁,一起為台灣史與台灣學研究的奠基工程,貢獻一份心力,甚感幸運與榮耀。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3503569
  • 叢書系列:台灣史論叢
  • 規格:平裝 / 536頁 / 14.8 x 23 x 2.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導論(摘錄)
 
王泰升(臺大講座教授兼出版中心主任)
 
位於大陸與太平洋鄰接地帶的台灣,承受多股人群及政治勢力帶入不同的法系(legal family)及國家實證法(the positive law)。本書秉持台灣法律史的觀點,將從台灣原住民族,於17世紀遭逢來自歐洲基督教世界的荷蘭法律講起。在此同時,開始遷徙且定居於台灣的漢人移民,亦引進可稱為「傳統中國法」或「東亞法系」的東亞漢字文化圈的法律傳統。以19世紀後半葉北台灣清朝地方衙門審案紀錄為主的《淡新檔案》,呈現了當時作為中原天朝之新疆、陸權帝國之邊疆的台灣,在台漢人及平埔族原住民的法律生活實況。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新興海上強權日本帝國的取得台灣主權,源自近代西方的憲政體制、刑事法制、歐陸法系資本主義財產法制、個人主義親屬繼承法律之概念,石破天驚地衝擊著台灣社會。於是關於紛爭的解決、犯罪的懲治等,無不朝著接受近代西方法律價值觀的「法律現代化」前進,連向來被認為不易撼動的家族法亦然,且高山族原住民也一起被捲入這波法律變遷浪潮。在此法律現代化過程,台灣因1895年進入日本國家法秩序,而仰賴從日本內地延長具現代性的法律,1945年再納入外省族群、改行民國時代中國的法律,中國內地的現代意義法規範進而也延長至台灣。194年年底台灣成為一個事實上國家之後,雖法律形式上持續施行中華民國法制,但原則上已不受「內地」牽絆,自主繼受戰後歐美、日本等國的法理念及制度,並在1990年代民主化後,形塑出當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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