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他山之石:借鏡歐美,反思臺灣
對法律人而言,懲罰是對於違法者、犯罪者的處罰,其理至明。但是作者從系譜學與人類學的角度提出三個問題: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他的論述及舉例,在臺灣講求重刑的民粹主義下,值得深思。
全球各地監所人滿為患,臺灣也不例外,依據矯正署的統計,一○八年七月矯正機關收容人數六二、九○○人,新入監短期刑受刑人七六%有前科,其中二五‧一%再犯,五○‧九%累犯,監禁真的能達到教化的效果嗎?作者也提到監禁或隔離有其副作用,家庭或團體所付出的代價,導致集體付出的經濟及人為成本,促進不平等的增生,帶來犯罪的成長並產生不安全感等。臺灣在監執行的收容人中有三成是毒品案件,監禁或隔離是有效的懲罰嗎?有其他的方式可以選擇嗎?
作者提到美國聯邦層級的法庭裡公審的訴訟量從五分之一降至三十分之一,九七%的案件在訴訟前便在檢察官的施壓下,認罪協商而解決,美國有二千二百萬名犯人,其中超過二百萬名犯人因為沒有訴訟權而坐牢,這當中有一部分的人儘管無罪也接受了認罪辯護,懲罰跟犯罪不一定相關。臺灣正值推動陪審或參審制之際,也必須防範經濟弱勢者面對複雜的訴訟程序,在檢察官的威脅利誘下,縱使無罪,也接受認罪協商的結果。
美國每年被關進牢裡的一千二百萬人中,有六二%的人是刑事被告,他們維持羈留的關鍵因素是經濟情況。法國刑事被告在所有羈押者中占二九%,他們被監禁在比犯人更嚴峻的地方,有利於招供,自殺率高出三倍,與無罪推定相違。臺灣依法務部的統計,二○一八年被羈押的被告有六、五一八人,約占被監禁者的一○%,比例還不算偏高,但監禁的條件比犯人的執刑還差,確實容易逼使被告招供,此種提前懲處的預防性羈押,不利於公平審判,可能懲處無辜。
作者認為懲處與族群、經濟條件及教育程度有關,美國一九七○年代末期至二○○○年代初期監禁率增加六倍,主要受到黑人人口的影響,尤其是弱勢族群的黑人。白人在三十五歲以前坐牢者占二‧九%,黑人則是二○‧五%,白人大學畢業的人是坐牢者的十倍以上,黑人取得大學文憑的人則不到坐牢者的二倍。違法數量增加集中在貧窮黑人人口當中,因毒品被逮捕的黑人是白人的三倍,但黑人毒品使用率較白人少四分之一。法國獄中二分之一的人表示沒有工作,而四分之一的人是工人,十分之四的人沒有文憑,超過四分之三是少數民族。臺灣依據矯正署的統計,在監的犯人有八‧六%貧困無以維生,六二‧七%勉強維持生活,換言之,經濟有困難者超過七○%。此外,在教育程度方面,不識字者占○‧六%,國小九‧六%,國中四○‧九%,高中四一‧六%,換言之,國中以下學歷占一半以上,學歷普遍偏低。臺灣雖然較無因種族歧視而被懲罰的情形,但是從經濟條件與教育程度顯示,懲罰的對象是弱勢的中下階層居多。作者提醒:「懲罰的是誰?」在「人民非法主義」(最常見的類型是掠奪)與「資產階級非法主義」(主要的類型是詐欺),我們做了什麼選擇與決定?是否前者重罰,後者輕判?
美國的報告顯示,身體、心理和性暴力在美國的監獄是很尋常的事,即使犯人死亡,管理單位也很少受到制裁或起訴,律師、協會或研究者要調查,也遭到拒絕,這個不透明、難以滲透的世界,濫用權力、粗暴行為,甚至折磨的形式都一直流傳著,而不會受到處分。臺灣的監獄也有類似的問題,但二○一七年十二月大法官第七五五號解釋認為,監獄的管理措施逾越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的範圍,不法侵害基本權利非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要求立法機關二年內必須修法,司法國是會議也有所決議,目前立法院一讀通過的《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有外部視察小組及救濟程序等規定,有待立法院三讀通過。
作者也提到法國的例子,因為種族的歧視及排外的偏見,警察對於勞動階級住宅區的敵意與偏見,警察會發生報復行為,也可能為了取得上級喜愛,呈現漂亮數據,做出偏差行為或捏造犯罪,受到內政部的鼓勵,司法機關也加以寬容,造成無辜者的懲處,以及不法的懲處。在臺灣,檢警的不法逮捕或違法取供時有所聞,但檢警的懲處或起訴少之又少,除了造成不少冤案,也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目前臺灣救濟冤案的再審成功案例極少,再審制度的放寬以及CCRC(刑事案件審議委員會)制度的建構,司法國是會議均有著墨,但目前司法機關均無進展,未來有待努力。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前言(節錄)
懲罰的時刻
法國歷經其近代和平時期中法令最嚴苛的時期。儘管實際上在二戰後曾有一段例外的時期,淪為階下囚的男男女女前所未有地多。在六十多年的時間裡,監獄人口倍增至三點五倍。一九五五年受監禁者有兩萬名,一九八五年有四萬三千名,二○一五年有六萬六千名。在二○一六年更以七萬名囚犯打破紀錄。開放監禁者更是大幅成長,人數在三十年內增加了將近四倍。因此,今日依法監禁者已超過二十五萬人。然而,這樣的演變並非如我們試圖所相信的起因於犯罪率的增加。儘管相關統計難以從違法的定義、受害者的聲明,以及行政紀錄來說明這樣的變化,儘管在涉及不同種類的犯罪行為時會有不同的趨勢,但近半世紀以來,我們掌握的資料已證實,最令人高度關切的犯罪形式幾乎是持續在倒退,先是從殺人和最嚴重的暴力開始。我們不難想像,在我們觀察到的演變中,恐怖主義相關事件便占了其中很大的一部分。事實上,這樣的演變起自一九七○年代,因此在最早的恐怖攻擊事件之前就開始了,而且最常涉及未成年犯罪,在日益增加的判刑中占了最大的比例。再者,這些攻擊所導致的悲劇可鞏固漫長的鎮壓程序並加以合理化,而且變得讓人很難去質疑,儘管主要涉及的是較不嚴重的罪行。
如果階下囚增多不是因為真正的犯罪率上升,那要如何說明這樣的演變呢?這結合了兩大深深影響法國社會的現象:對違法主義與偏差行為同情心的演化;聚焦於安全重要性的政治言行。前一種現象與文化有關,後者則是政治。
一方面,個人顯得越來越無法容忍對其存在造成困擾的人。不禮貌的行為、出聲恫嚇、言語攻擊、鄰人之間的爭吵、伴侶之間的口角,一系列能從地
方實證經驗中找到解決之道的人際關係衝突從此鬧上警局,往往還訴諸法律,有時還會坐牢。此外,這樣的趨勢往往涉及無受害者的違法行為,例如吸食毒品、建築大廳的臨時占用、侮辱國旗、賣淫或使用某些宗教符號。一般大眾對至今法律所忽略的行為容忍門檻降低,再加上在道德期待擴張的情況下,執法者往往傾向緩和社會氣氛。然而,這樣的傾向並不會對所有的違法行為及其行為者造成同樣的影響。這很自然地會對優勢族群寬容,但卻嚴厲地打擊平民階級。一般人對逃漏稅的容忍度通常高於商店竊盜。事實上,這種混亂的等級和相應制裁的變調同時反映出社會關係的僵化和道德判斷的分化。
但另一方面,政治精英也強化甚至預見市民們對安全性的擔憂。在他們受市民委託處理其問題時,他們所採取的方式已超出民主政體對這些需求的回應。經由媒體對不同犯行和暴力事件的加工輔助下,這些精英們配合、加劇,甚至是引發焦慮和恐懼。他們利用這樣的焦慮和恐懼。實際上,他們想透過展現嚴厲,從情況的戲劇化和行使自身權威來尋求選舉的利益;而不得不承認的是,近十年間對政黨和政治人物而言最成功的策略,就是抓住這些煽情並令人激動的主題。此外,刑罰的民粹主義對這些精英來說更是有利,因為當他們掌權時,他們往往很難強調其他領域的政績,例如社會正義。
社會選擇性的不寬容就這樣和政治人物的刑罰民粹主義相呼應。但不論是何者都不足以解釋半世紀以來所觀察到的演變――我們不能只是像某些人一樣,以民眾的不安全感作為藉口,或是像某些人一樣,竭力揭發精英們的操控。是兩種現象的結合,造就了判刑率的激增。這樣的結合主要以兩種方式具體表現在公共部門的行動中:鎮壓範圍的擴張,以及制裁體制的加重。一方面,過去不屬於犯行的案件被送入刑事法庭:新的違法行為被創造出來,而某些原本只需罰款的案件變得必須被送入監牢。道路犯罪的情況便足以提供說明。公權力、公共衛生受害者與專家協會的動員,導致越來越嚴厲的法律決議、酒精檢驗可接受門檻的降低、測速器的設置、罰款的制定。因此,道路安全的違法判刑在二十年內增加了一半,而且在近十年間,駕照吊銷後的駕駛判刑增加了三點五倍,導致每年有三千件的實際監禁判刑。另一方面,同樣犯行的制裁加重:更常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監禁的時間也更長。多種因素都助長了這刑罰的實務導向。最低量刑的設立在宣判的最低刑罰比例中增加了五倍,並超出了八至十一個月的平均監禁人數;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法令條文廢除後,其影響力仍然持續著。立即開庭審理的判決發展包括嚴峻性的增加,因為據估計在這種架構下宣判的剝奪自由刑罰比例是傳統程序判決的兩倍。權力與輿論的共同壓力,讓法官更常做出監禁刑罰或維持臨時拘押的判決以自保。民眾敏感度與政局的變化就這樣對整體的刑罰制度造成影響。
然而,這樣的演變和作為支持的邏輯並非專屬於法國的特權。具有最戲劇化演變,也最值得研究的是美國。在一九七○年時,美國聯邦與州立監獄有二十萬名囚犯。四十年後,監獄人口已超過八倍,其中包括地方的感化機構(監獄),總監禁人口接近兩百三十萬人。如果再加上受管制(緩刑)或刑罰調整(假釋)的人,已超過七百萬人。在不平等和暴力的增加等背景下,監獄人口的增長(其中黑人人口超出比例地多)特別是更嚴峻法令所帶來的結果,這和刑罰的自動化和加重,以及刑事機構(尤其是檢察官)更無法變通的做法有關。「毒品戰爭」尤其是這刑罰人口增加與分化的雙重進程的關鍵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