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自序
憲政異化下的病態行政法
行憲至今己72年,在過去國民黨黨國時期,黨政仍有一定的分際,黨主席提名的行政院長依「憲法」仍應經立法院之同意,才能任命。但1997年修憲後,行政院長均可由總統隨意任免,而行政院長的部會首長任免權,也多受制於總統,造成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部會首長也有責無權,責任政治淪於虛無之憲政異化現象!
在此憲政異化下,行政組織法日益病態化!特別是為了精簡政府人事,符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總員額上限之要求,雖然裁併了一些行政機關,但卻變態的以公費設立許多公設財團法人、公設社團法人及行政法人之行政組織,造成行政組織惡性腫大之癌變現象!此外,2016年民進黨再次執政後,恣意設立許多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組織,任用了許多民進黨要酬庸、要布建維續政權的政務人員。如2018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增列「公使(常任副代表)得以特任任用」,酬庸性質過高,有打壓常任文官,造成公務員法之破毀現象!
在行政行為法方面,2019年4月10日制定公布之「財政紀律法」第2條第1款規定:「對於政府支出成長之節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之降低、公共債務之控制及相關財源籌措,不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俾促使政府與政黨重視財政責任與國家利益之相關規範」等落實財政紀律行為的要求,該法第6條第1項又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但行政院在「財政紀律法」公布至今,仍未依該法第6條第3項授權,訂定「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以致交通部宣布,10月起將免徵遊覽車汽燃費1年,使政府將短收4.35億元,以及財政部宣布停課印花稅,將短收130億元等作為,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之規定,並造成政府財政紀律行為的敗壞另外,胡亂的委辦、委託行政,顯示行政無能,也無端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立法院預算中心在2019年9月所提的「一○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就分別指出:「中央政府各機關近年委辦費均以相當比率成長,難謂已撙節編列,且部分機關委辦業務之檢討亦有待精進」;「部分機關近年『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建議事項之參採比率偏低,研究主題選定嚴謹度有待提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中歸屬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計畫者,辦理成果多以報告及論文方式呈現,應用面成效容有待加強」;「部分機關推動委外業務未依規定組成專案小組,或專案小組未適切發揮其應有之機制,恐影響委外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各機關推動委外業務普遍缺乏課責觀念,委外業務監督機制未臻落實」;「經常性辦理之委託辦理計畫多循往例辦理,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成效未能適當連結,有待檢討改進」。更值得學者關注的是,2019年6月5日制定公布之「文化基本法」第 26 條第2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這種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藝文採購行政,可以遁入私法法人或團體之弊害,將使行政行為法日益虛空!
在行政救濟法方面,2019年1月4日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改名為「憲法訴訟法」之第三章第三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中,在第59條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在第61條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此外,在第84條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這些規定雖然提昇了人民的行政救濟權,但在憲政異化下,行政機關有權無責的訂定違憲、違法的行政規章和行政規則,所加諸於人民的傷害,卻不能及時有效的被制止。例如,對人民的損害補償,均應有法律依據,如「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今稱「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是,但政府公布之「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提供25.5億元「回溯補償金」及每3年2.2億元「土地配套補償金」,是公然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以及同法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行政規則類的行政命令定之的規定,而依憲法第172條,是屬於無效之命令。但人民對行政機關未制定法律,濫行發布行政規則,給予特定人民大量金錢,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43、614、730等號解釋所示「給付行政亦應有法律依據」意旨之「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竟無司法救濟途徑,也使行政救濟法無法充分保護社會公益及平等保障人民權益。
作為一本提供初學者與研究生研習的行政法教科書,不只要形式的舖陳與建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也不能忽略各類行政法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真實應用情況。本書第四版即立意在此,採理論與實用並行,警示在移植國外行政法學時「橘逾淮則枳」的病態現象,並為行政法學本土化提供歷史的印記,及指出仍待努力的方向!
附記:
東海大學法律系蔡燿州、陳美蘭、林芳瑜、曾禾里、東海大學法學博士張哲瑋等在資料蒐集,以及三民書局編輯部之校稿、編印,在此一併致謝!
林騰鷂 謹誌
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