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透過日治時期與國民政府時期視障教育,以及職業訓練等政策的比較整理,發現視障按摩業在不同政權下有著迥然不同的面貌。(一)日治時期,在明治維新的西化浪潮下,殖民政府透過教育體系、國家考試與執業要件三個環節配合,法律給予規範設定進入相關行業的門檻。當時按摩、針灸被納入衛生醫療體系,視障者在教育優勢下,接受完整的教考訓用,通過考試的視障者除了按摩之外,還可以從事針灸與西洋按摩(マッサージ),因而奠定了視障按摩業在臺灣的地位。(二)國民政府時期,「新醫師法」頒布後,按摩被重新定義,將視障按摩去醫療化,且以「優惠性待遇」保障視障按摩業。按摩教育養成明顯不足,但仍保留國家考試與執業要件,而在教育端缺乏專科以上學校設置,淪為救濟政策下的職類。(三)大法官釋憲,認為:「繼續保留視障按摩業是忽略視障者除了按摩之外的工作能力。」事實上,在工作場域中,處處需要使用視力,視障者就業與轉業充滿困難,並非單純的補助就能解決,抑或是增加重建單位的評估就能達成。應以「全人觀點」的角度出發,要回歸到視障者本身、視障者家庭、視障者就業職場與視障者重要他人等因素都是密不可分。(四)自由市場良性競爭下,視障者所憑藉的是紮實的專業訓練,而不是救濟政策。這一方面有賴各職訓、相關機構的課程設計,或參考其他國家,如日本、英國、德國等視障教育與職業輔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