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少年為社會的礎石、民族的幼苗、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其身心的健全與否、人格的優劣、學識是否豐富,直接影響民族的盛衰,以及國家的前途,因此在少年成長過程中,積極關懷、培植和保護少年,是我們亟需加強的重點。
惟本世紀以來,由於受到都市化和工業化的影響,鄉村居民大量湧向都市,造成都市人口過度膨脹,休閒育樂設施的不足,使社會治安遭受嚴重的衝擊;加以科學和技術的進步,機器代替人工,造成許多失業現象,衍生破碎家庭和青少年犯罪問題;即在一般雙薪家庭,夫妻均在外就業,使少年疏於管教,轉而流浪街頭,及許多不良正當場所,成為不良少年,凡此均一再彰顯出少年犯罪及不良少年問題,在世界各國日趨嚴重。為謀有效防治起見,英、美、日等文明國家,旋即接續建立相關的少年法制,以消弭少年犯罪,維護少年權益。
在台灣地區,雖歷經政府數十餘年來的努力經營,創造世界上的經濟奇蹟;但因內承農業社會轉型工業化的潮流,外受各國科技發達的薰染,故人民醉心物質文明,追求生活享受。尤以當前經濟不景氣,就業困難,社會上許多人以浮華相競爭,學校以升學相標榜,做人處世不再以忠恕為本,到處充斥狡詐、虛騙現象,流風所及,搖頭丸、K他命、大麻等毒品及色情氾濫、道德淪喪,少年犯罪率乃節節上升、越演越烈,不僅妨害社會秩序,更深切威脅到國民的生存,少年法制的建立,遂成為社會各界所迫切期待。為此前司法行政部於民國44年著手研擬「少年法」草案,完成後於民國47年3月18日送請立法院審議,迄民國51年1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月31日由總統明令公布全文80條。自此以後,少年的犯罪及虞犯行為,已有獨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來加以處置和保護。
無可諱言者,少年事件處理法係師法美、日等國的立法例,參酌我國實際需要,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母法,所制定的一種新體系的特別法,雖因在施行後,遭遇許多適用上的困難或爭議,而曾於民國56年8月1日、民國60年5月14日、民國65年2月12日、民國69年7月4日、民國86年10月29日、民國89年2月2日、民國91年6月5日、民國94年5月18日,歷經8次修正,使其內容日趨完整、規範周密,堪稱為一進步的立法。
綜觀前幾次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正,在於落實「寬嚴互濟、教罰並用」的原則;亟求以少年保護優先主義為經,保障少年的健全成長為緯,來建構整部法典之精神,並透過國內第一所高雄少年法院之設置,展現改革現今青少年問題的決心和魄力,真正落實少年法制最終理想,俾本法成為有血有肉的生命體,而非僅為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而已。至於具體規定,則是將少年事件區分為少年保護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兩大類,利用保護處分和刑事處分,作為矯治方法,而具有下列特色:
(一)設置少年法院,使審理機關專門化;(二)虞犯行為列入少年法院處理的範圍;(三)保護事件的調查注重少年個案資料的蒐集;(四)審理程序採取不公開制度,但得許少年的親屬、老師和從事少年保護事業的人在場旁聽;(五)注重少年保護處分的個別處遇政策;(六)少年的刑事處分採取減輕方式;(七)整個少年法制以保護少年為鵠的,故少年事件處理法堪稱為保護少年的法律。
然由於社會環境急遽變化,自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後,審判實務運作上已發生部分窒礙難行之問題,且為對應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規定之修正,均須透過修法加以解決。尤其民國98年7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指出,本法第3條第2款關於虞犯事由之規定,有未盡明確或易致認定範圍過廣之虞;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兒權公約)施行法施行後,亦將該款規定列入優先檢視之法規清單,有儘速檢討修正之必要。為呼應兒權公約第40條揭示對觸法兒童應提供多元化處置,符合其所需,行政主管機關乃著手研擬提供多元處遇措施或處所之相關法令,本法亦應配合增修兒少安置輔導處所之範圍,以利未來實務運作銜接無礙;同時增訂少年法院得協調或諮詢各項兒少所需之福利服務,以有效整合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資源。
民國108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總計異動32條條文,是自94年修正公布87條條文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本次修正共有四大重點: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曝險少年去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透過立法程序,翻轉少年虞犯的印記,回歸教育、社政體系。
其次,本次修正以促進兒童及少年在教育、社區及福利行政中能受到公平對待,尊重少年主體權及程序基本權為主要方向。鑒於虞犯制度以預防少年犯罪為本旨,是我國現行少年司法制度特色之一,但本質上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刑事制裁的,因此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為此本次修正首先改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以補足少年健全成長所需,作為司法介入的正當性原則,去除身分犯之標籤效應。
作者擔任法官審判工作及在野法曹已數十年,平日常潛心於法學研究,深信法律乃社會生活的產物。為表達對青少年的關懷,自民國79年9月起,即陸續出版一系列青少年犯罪案例及預防叢書,計有《孔子也哭泣》、《呼叫器的陷阱》、《越野車的誘惑》、《飛越快樂窩》等四冊書。民國85年間,應書泉出版社之邀,以儘量淺顯的白話文,匯集實務案例,逐條解說,完成本書。該書於民國86年4月初出版後,旋即售罄,因逢民國86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經第五次修正公布全文後,乃發行第二版及第三版;為配合108年5月31日最新修正,同年6月19日公布,本書除因應法條修正內容加以修訂外,並對於108年立法院甫三讀通過,新增訂之重點及立法理由,特別詳加說明,以求本書完整,並藉此提升青少年法律涵養,確實達到防治青少年犯罪的發生。
作者學殖未深、才識尚淺,利用公餘之暇完成此書,掛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先進能不吝給予指正。
法學博士
鄭正中謹誌
2019年12月25日於丹霞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