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序
非物質文化遺產淺說
「文化遺產」的概念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推動下,透過不同的工具和載體,發展出多樣面貌。文化遺產不僅僅是文化紀念物或文物收藏而已,還包含了繼承自先人的傳統和活生生的動態表述,例如口述傳統、表演藝術、社會習俗、儀式和節慶、傳統手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並不在於其文化表現的本身,而是傳承這個文化表現背後的技能和智慧,其知識傳遞的社會與經濟價值無論對於一個國家內的少數民族部落或是主流社群、已開發國家或是發展中國家都是一樣重要的。
UNESCO對於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化始於1999年公布的「人類口述及無形遺產代表作的宣吿」(The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自2001年起至2005年每2年公布一批「人類口述及無形遺產代表作」;2003年UNESCO第32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簡稱《非遺公約》,並在2006年第30個締約國批准後正式生效。
根據《非遺公約》第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是:
1. 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資產媒介的語言;
2. 表演藝術;
3. 社會實踐、 儀式、節慶活動;
4. 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5. 傳統的手工藝。
依據《非遺公約》第五條成立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在2008年公布了實施《非遺公約》的業務指南(Operational Directives),隨即展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列名工作(inscription)。「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List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其實包含二種名錄以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畫、項目和活動:
1.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The Representativ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element)所組成,展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並提升對其重要性的認識。
2. 《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Lis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Need of Urgent Safeguarding):為了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委員會公佈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並根據有關締約國的要求將此類遺產列入該名錄;列名的目的在動員國際合作以協助瀕危項目的利益相關人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3.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Register of Good Safeguarding Practices):在締約國提名的基礎上,委員會根據其制定的標準,兼顧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選並宣布其認為最能體現本公約原則和目標的國家或地區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
依據《業務指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的程序如下:
第1年的3月31日:申報截止,所有申報文件必須送達秘書處;
第1年的6月30日:秘書處處理申報材料的截止期限,若不完整則請締約國補充;
第1年的9月30日:締約國補充材料的截止期限;
第1年的12月到第2年的5月:審查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第2年的4月到第6月:審查機構召開最後審查會議;
委員會屆會前四週:審查報告轉呈委員會並上網公告;
第2年的11月到12月:委員會開會審議並決定列名項目。
值得一提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世界遺產」是完全不同的兩個計畫,各有其國際公約、締約國大會與執行單位,並不相隸屬,不可混為一談;此外根據《非遺公約》第三十九條,公約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擬定,六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在論述非物質文化相關議題時應採用公約中文版的統一譯名,以便與國際接軌,例如「非物質文化遺產」已是UNESCO的正式中文名稱,再堅持使用「無形文化遺產」就顯得頑固而無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很脆弱,但卻是在全球化浪潮中維持文化多樣性的重要支撐。了解不同社群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非常有助於跨文化的對話並促進對不同生活方式的相互尊重。吳德朗老師長年投身印度音樂與文化的推廣,再度排除萬難完成《印度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鉅作,令人敬佩。
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