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五版序,寫在釋字第784號解釋作成之後
黃旭田/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
《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初版至今已逾十五年,四版至今也逾八年。二十多年前我們開始接觸校園內的老師,注意到老師們會對於輔導管教學生的分寸感到困擾,於是我們嘗試以Q&A的方式提供老師們思考:「何者應為」、「何者可行」、「何者不可行」,初版問世後迄今我有二個欣慰、二個遺憾。
第一個欣慰是,這本書至今共發行四版41刷;合計逾42,000冊,以銷售成績來說,讀者們肯定了我們幫助老師的初心。
第二個欣慰是,教育部在96年6月22日發布修正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內容非常詳細,且處理的問題相當貼近實務現場,應該多少有受到本書的影響。如果把注意事項想成「教科書」,那本書就像「參考書」,而有趣的是參考書還比教科書先問世,但無論如何,如果能夠合併閱讀,相信老師們會更有收獲,在教學現場更有自信。
而第一個遺憾是,本書拋磚引玉後,十多年來迄今市場上仍沒有看到與我們類似、兼顧理論與實務的輔導與管教參考書籍,不免有幾分孤寂感。
另一個遺憾是,前述注意事項發布至今也已十多年,但我個人在全台各地演講,仍然發現多數老師並未注意到自己的學校早已經依據前揭注意事項訂有相關辦法,顯然無論師資培育乃至教師在職進修,在這方面仍有不足。
四版迄今,司法院的大法官們繼釋字第684號解釋後,又在去(108)年10月作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變更了釋字第382號解釋的見解,大法官們宣示「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簡言之,得尋求行政救濟的主體不再只是釋字第684號的大學生;受保障的權利範圍也不限於釋字第382號所指涉的「退學或類此處分」這類重大影響「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之情形。今後凡是學生認為其權利在教育場域內受公權力措施侵害都能尋求司法救濟。釋字第784號解釋問世後,學生的權利保護大致已經與一般人相當。
當然,有些老師會質疑是不是將來老師的一言一行都有「被告」的風險?其實老師們不必擔心,大法官也指出「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拖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得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換言之,校園內師生間許多瑣瑣碎碎的互動,如果只是「顯然輕微的干預」,並不會構成對學生的權利侵害,也就是「告不成啦!」另外法院對學校或老師的做法(措施)是要給予較高的尊重的,即使不是顯然輕微的干預,要法院認定學校不當侵害學生的權利,也沒有那麼簡單。
總而言之,我們樂見司法救濟的大門無差別地為學生打開,但也理解全國數百萬計的師生間無時無刻都有互動關係,客觀上也不可能事事成為司法爭訟的標的。否則不要說是司法機關無法負荷,客觀上也恐怕會造成教育現場寸步難行。
然而究竟應面對釋字第784號解釋?我個人有以下的建議:
一、老師們還是要思考「為何要管?為何要這樣管?」每一個輔導管教學生的措施一定是為某一個教育目的;另一方面,即使「師出有名」,還是要合乎法治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人性尊嚴的尊重等種種要求,而具體的做法建議大家多檢閱教科書(各校的辦法)與參考書(本書)。
二、老師的輔導管教準據除了專業判斷,也常涉及校規,像釋字第784 號解釋所處理的案例就涉及學校的成績評量辦法,因此學校也應該藉由學生參與有關學生權益(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等)規章之會議,來使校規更合法合理,師生間的衝突與摩擦自然會減少,這也就是《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制定之目的: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三、如果一旦有學生認為權利(益)受侵害,學校應該儘可能在學校內予以處理。如果未來每個學校校內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能夠發揮作用, 就不會有多少案件還要走入法院,《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制定目的即在此,其實《大學法》第33條第4項、第33條之1、第33條之2及《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第2項、第3項也早有類似的規定。目前校園現場,有些老師會抱怨家長常找民意代表來對學校施壓,其實換一個角度來看,如果正式的申訴程序有效,家長又何必去找民意代表?
我們希望藉由學生在校內的參與,師生間都能更講理、衝突也能大幅減少。又即使仍有歧見,學生申訴制度也能發揮功能,那麼「友善校園」才能真正落實,而釋字第784號所肯認的學生權利保障,也許不一定要走進法院就能夠達成了。
本書本次再版承蒙辛佩羿律師、林佳範教授、林孟皇法官、林煜騰律師、張澤平律師、陳端峰老師及劉金玫律師等悉心將近年相關法規修正配合調整文字,希望能讓本書持續陪伴老師們於工作之中。(民國10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