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法學院的課堂上很少有講道路交通法這樣一門課的,道路交通事故鑑定方面的案例也很少。不僅中國的法學院如此,外國的法學院也大抵如此。侵權法是最古老的法律之一,在古代羅馬的十二銅表和在中國古代最早的法律中都有關於侵權法的規定。在人類社會產生制定法以前的依據習慣法解決糾紛的時代,最為發達的就是侵權行為法。只不過那時尚沒有現在這樣的法律分類,並沒有侵權行為法這樣一個類別。侵權行為法是法律發達後形成的一個法律分類。為什麼侵權行為法自古就有呢。首先這是因為自古就有侵權行為。但有侵權行為不一定就有侵權行為法。以強力傷害他人身體,侵佔他人財物這樣的行為自古就有。被害方如果有比侵權方還要強大的力量,可以自行了斷,反擊對方,或傷其身體甚至性命,奪回財物。在此種情形中,侵權行為法是沒有用的。侵權行為法的另外一個條件是被侵權的人不是通過強力,而是希望按照一定的習慣程式得到救濟。這就要求人類已經告別蠻荒時代,在社會中發展出了解決糾紛的程式與制度可以為受害人提供救濟。這裡就出現了侵權行為法的第三個前提,就是出現了強大的社會權威,它的決定有強制性。它或是一個組織,或是一個個人。這樣的社會權威是淩駕于社會之上的。
早期是侵權行為法是簡單的,因為人類社會生活是簡單的。人的行為受制於社會所達到的技術水準,侵權行為也不例外,取決於社會技術水準。在冷兵器時代,是不可能有來福槍造成的身體傷害的。在以農業生產為主的漫長的歐洲封建時代,羅馬法中的侵權法並沒有太大的發展。侵權行為法的大發展始於工業革命和科學革命。十八世紀六十年代始於英國的工業革命引起了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機器的廣泛使用中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侵權行為也出現了類型化發展的趨勢,相應地規範新的侵權行為的法律也出現了類型化發展趨勢。
機動車在道路上造成的人和財產的損害是侵權行為的新類型。我們經常在公路上看到路邊歪斜著撞壞的汽車,傷者和死者躺在一旁,員警拿著皮尺和像機在公路上測量和記錄。他們顯得非常專業化。這樣的操作是法學院的民法教授所不會的。除了機動車侵權,現代社會還有一些侵權行為法的新領域,如高危作業中的侵權,醫療事故,產品品質問題造成的侵權。在每一個新領域中,都在原來的侵權行為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了新的規則體系。這些新規則很多沒有在法學院的課程上講授。
張漢威先生是在海峽兩岸享有很高知名度的交通事故鑑定專家。張漢威先生不像六十幾的人,他精力充沛,來往於海峽兩岸,給交通警察和保險公司的經理們講交通事故的鑑定和理賠方面的講座。他的學生遍佈海峽兩岸。張漢威先生多年從事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他認為道路事故鑑定是以信賴原則為法理基礎的專門法律知識。他深入地分析了道路交通事故中 “人、車、路,時、空、力、長、寬、高”這九個道路交通的基本要素及其相互關係。他認為要依照人、車、路的法律規定,考慮用路人避讓的時、空、力條件,找出駕駛行為未注意、未禮讓之因素,用一種整體觀、立體觀、反應觀、三度空間及速度同時去考慮用路人的駕駛行為而得出結果。每一起事故案件必須從人、車、路的法律規定(通行權優先)去考慮信賴原則的法理基礎;必須從時、空、力去分析用路人未避讓時機的反應條件;必須從長、寬、高去計算出未注意、未禮讓的因素,才合於“能否注意”的條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則論證不實,就既不合於肇事因素與條件,也不具體,有如霧裡看花,當事人永遠有意見。這樣的思想是對道路交通中的侵權行為法的高度理論總結,具有相當強的適用指導意義。《道路交通事故〈鑑定法理〉實務研究》在大陸出版,有利於大陸業界人士系統地學習張漢威先生多年從事道路交通事故鑑定的經驗總結,也可以通過他瞭解臺灣道路交通管理及事故方面的法律規定及其運行情況。這些對於提高我們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水準是有所補益的。
交通事故鑑定對我來說是陌生的,我很難寫出較專業的序言,寫一點學習張先生著作的體會,希望對讀者能夠起到一點引導的作用。
我與張漢威先生初次認識于臺灣桃園縣,時間是2008年的1月。我們在朋友韓邦財律師的辦公室裡品茶。張先生很健談,話題多是道路交通事故鑑定方面的,也談到他多次到大陸做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講座,在大陸有很多朋友和學生。從他的言談中,我學習到了關於道路交通事故鑑定方面新的知識。這對我這種興趣廣泛的人是難得的學習機會。當時我就有深刻的印象,認為張漢威先生是一位非常敬業,對道路交通事故鑑定有自己獨到見解的專家。這次交談也促進我更深入地考慮這樣的問題:法律越來越多,我們這些在法學院法律專業課的老師來講,教給學生什麼樣的法律知識,設哪些專業課程,以及怎樣教才能適應這社會中形形色色的法律工作?我想至少有一點是明確的,法學院教育必須從法律實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實務中汲取材料,豐富法理,才能使法學教育與時俱進。我希望張漢威先生的專著的出版,不僅能夠使交通警察和保險公司的理賠經理們受益,也希望這來法律實務第一線的著作能夠引起法學院老師和同學的重視,他們從中肯定可以獲得在他們的教科書中得不到的法律經驗和知識。因為法學,我這裡說的主要是部門法學,本質上應當是法律經驗的積累。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院長 徐中起
2009年4月16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