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現代法治國家必然是依法行政的國家,行政機關如何貫徹法律制度是重要的課題。「人盡其才,地盡其利,物盡其用,貨暢其流」是我們耳熟能詳的名言,但是要落實於法律條文內,才可能為行政機關所實施,否則充其量只是響亮的口號,無法達成16字訣的理想境界。
人盡其才方面,要從人事制度、文官制度、考試制度及選舉規範、選舉風氣方面著手,讓優秀之人才出頭,為國效命、為民服務。
地盡其利方面,則從國土規劃、民法、土地法規及相關規定擘劃,讓土地為人民共享,無荒蕪頹廢之虞。
物盡其用方面,則與民法及交易行為息息相關,讓真正需要某物的人得到某物,無需該物的人轉手他人,不致形成物在找人,人在找物的供需失調現象。
貨暢其流方面,除與民法、海商法及貿易法規密切不可分外,陸、海、空交通的便利,也是貨暢其流的法門。
民法與地盡其利、物盡其用、貨暢其流最有關聯,而債權法及物權法則是民法的任督二脈,欲窺民法之堂奧非精通債權法及物權法不可,當然民法總則是最基本的知識,非熟悉無以入債權法及物權法的大門。
債權法的目的,有許多在獲致對物享有所有權,例如透過買賣、委建、合建、贈與、互易、讓與而對物享有財產權,以滿足人的需求。在資本主義社會,准許個人擁有私有財產,債權法及物權法自然運用廣泛,但共產主義社會,早期不准人民享有私有財產,債權法及物權法當然受到奚落,但人民的智慧日高及世界潮流的衝擊,共產主義不准人民享有私有財產不符人性,已漸漸修正承認人民私有財產,債權法及物權法,乃至於各種合約,在共產主義的國家勢必漸漸抬頭,債權法及物權法的重要可見一斑。
民國96年3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物權,幅度非常之大,包括抵押權章增加28條,修正15條;質權章增加7條,修正20條;留質權章增加1條,修正8條,刪除2條;施行法增加8條,修正4條,合計增、刪、修正計92條。
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公布物權修正第757~759、764、767~772、774、775、777~782、784~790、792~794、796~800、802~807、810、816、818、820、822~824、827、828、830條條文;刪除第760條條文;增訂第759-1、768-1、796-1、796-2、799-1、799-2、800-1、805-1、807-1、824-1、826-1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800-1、832、834~836、838~841、第五章章名、851~857、859、882、911、913、915、917~921、925、927、941~945、948~954、956、959、965條;刪除第833、第四章章名、842~850、858、914條;並增訂第三章第一節節名、833-1、833-2、835-1、836-1~836-3、838-1、第三章第二節節名、841-1~841-6、第四章之一章名、850-1~850-9、851-1、855-1、859-1~859-5、917-1、922-1、924-1、924-2、951-1、963-1條條文。
民國101年6月1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805、805-1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書以簡易淺顯的白話文,敘述枯燥乏味的法律文言意義,加以法院之見解及大法官解釋,旨在增進其實用性,並輔以實例問題,讓讀者瞭解社會上活生生的個案,以兼顧理論與實務。如讀者能融會貫通,當可達到「預防勝於治療」的現代化預防司法;如不小心官司已纏身,亦可供解疑釋惑之用。
作者學識淺薄,雖努力以赴,惟疏漏在所難免,希望讀者及先進賢達賜予指正,不勝感激。
莊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