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社會主義理論的阿基米德支撐點
臺大政治系教授 陳思賢
自十八世紀以降,近代西方最大的政治變革不外乎二端──民主革命持續發生與社會主義的興起。在這兩類事件中,都不乏一些出身平民或中產階級的理論家著書立說,鼓動潮流,或是推翻了「封建社會」的政治結構,或是挑戰「所有權私有」的經濟傳統,深深地影響了二十世紀的風貌。但在這些理論家中,竟也有來自社會底層之人,他們若非家世寒微、未受什麼正規教育,就是本為百工各業職人出身、與學院無涉,但卻都能憑著辛勤自學與驚人天賦,得以躋身文士之林而引領風騷,前者以法國盧梭與英國潘恩為例,而後者大概就是法國的普魯東(一八○九—一八六五)了。
十九世紀初時,家貧之普魯東雖獲資助勉強得以入學就讀,卻也飽受富家子弟同學嘲弄輕蔑,但他奮力不輟,三十一歲時就出版了《什麼是所有權》一書,這本書可謂是替後來的社會主義思想注入了強心劑:在面對資本主義堡壘靠著「所有權」構築之銅牆鐵壁時,一個足以「攻城克地」之理論基礎出現了。普魯東對於社會主義(或是社會主義式無政府主義)的貢獻是無以倫比的。
其實盧梭、潘恩與普魯東等人,對當代政治思潮的貢獻,不只在於他們提出的理論本身,還可能在於他們共同屬於社會弱勢階級的出身,感召了成千上萬的普羅大眾對自身認同之情感,也鼓舞其追求公平社會的決心。出身低微的子弟,面對近代社會巨大變動所作的反應,用現代的話語來說,是「最接地氣」的,他們在十八、十九世紀當時所發表的「激進」看法,卻成為二十世紀的主流思想(雖然社會主義已失敗,但是在「自由民主制」內打破「所有權神聖」迷思的社會民主與福利國家政策此刻卻風行)。從這層意義看來,現代政治思想可說是來自於庶民與回到庶民的一種政治思想。
不似大部分理論家,普魯東並非學院象牙塔中之菁英,但其若干思想卻開風氣之先,例如說他就是無政府主義的先驅之一,連「無政府主義者」(anarchist)這個詞都是他首先使用的。而對「所有權」的全盤性系統討論更是前所未有,恩格斯著名的《家庭、所有權與國家的起源》(The Origin of the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 1884)晚了他將近半世紀。對於資本主義或是反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與無政府主義而言,所有權理論必然是攻防的最核心重點;對前者言,如果所有權觀念無法確立,則所有經濟行為與市場交易的標的物就不明確,那麼,財產要如何保障、如何累積?而對於反資本主義陣營而言,如果所有權是個虛假錯誤的概念,則因貧富差距帶來的諸多巨大社會影響──這也是社會主義出現的初衷──就容易解決了。總而言之,所有權理論大概是近世政治理論的重中之重了。
但是令人訝異的是,這麼重要的理論,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卻是一直到十七世紀才有了長足的發展。也就是說,人類從遠古時代起應該就有了「所有權」的現實:我們可以想像,即使早在原始社會中,誰磨石製作的工具應該就歸誰所有,誰上樹採到的果實也應該他來享用。「所有權」的現象已這麼久遠,為何「所有權」理論產生是近代才有的事?這大抵歸因兩個因素,一是以物易物或是只有簡單商業交易的農業社會,所有權與財產的觀念是直觀地附於實物之上,並不需要特別存在;另一則是基督教出現後,「上帝創造萬物給人類共享」,個人不能獨占上帝的創造,而且「追求俗世的財貨」不應勝於「追求敬愛上帝」,所以「所有權」觀念一直被打壓。
但是大家都知道,自古以來人類就有私有財產,那麼這事實與基督教的教義間就形成尷尬局面,而這問題要到了十三世紀聖湯瑪斯(Thomas Aquinas)時才獲得紓解。他提出了「使用權」概念來解釋私有財產,認為個人「暫時」擁有某物之所有權其實是好的,因為可以讓這物獲得more productive management,也算是對上帝的創造物盡到好好管理之責。但此畢竟是一種迴避,只是名詞的轉換。到了十六世紀時,荷蘭的格老秀斯(Hugo Grotius)提出了「所有權」作為一種正式「自然權利」的概念,因為當時商業社會已然成形,交易頻繁且貨幣使用造成「物權」迅速轉移與大量累積,這個剛萌芽的資本主義世界的確需要一個「概念」來代表商業交易的「標的物」。然而「所有權」快速累積造成了貧富差距急速惡化,他如何面對基督教義中的慈善責任?因此格老秀斯發明了一個方法,就是在「所有權」中撥列出一小塊「仁慈的保留」(benigh reservation),對這「特殊部分」所有權人並不能主張絕對權利,到了飢荒時這部分就必須拿出來賑濟。格老秀斯自認這種做法可能是他的時代下最周全的方案了。
然而稍後的德國法學家普芬朵夫(Samuel Pufendorf)對此並不滿意。他認為:如果「所有權」是一種受法律保障的權利,那就應是絕對的權利,任何理由不能穿透,即使宗教責任也不例外。這時他提出一個我們今天沿用的「所有權」概念:「所有權」就是對於物件的「絕對主張權利」,這是perfect right;而對同胞的慈善之心乃是人道主義下的imperfect duty,它屬於私人倫理範疇。絕對權利乃屬於國家法律範疇下之事物,應獲完全保護,不可侵奪瓜分。至此,近代「所有權」理論已臻完成。
將此「所有權」理論推向頂峰的是十七世紀英國的洛克(John Locke),因為他甚至以此為基礎推翻了「君權神授」說而創建自然權利契約論,我們今日立基於資本主義與私有財產的「自由民主制」(liberal democracy)就是由他的理論所支撐。從洛克開始,「所有權」成為民主政治的基石,因為「所有權」賦予人民推選政府的權利,政府施政的目標也旨在保護「所有權」(此處「所有權」是廣義的,包含個人生命、自由與對物件的所有)。
而在另一陣營,十九世紀開始興盛的社會主義自然對於「所有權」極力反對,繼十八世紀盧梭之後,社會主義者認為「財產」乃是人類「不平等的起源」,為群體生活帶來許多連鎖、滾雪球式的弊害。普魯東《什麼是所有權》一書之出版,雖較(普芬朵夫與洛克等)資本主義方的理論晚了近一個半世紀之久,但是其嚴謹度與體系性絲毫不遜色,可謂是近代社會理論的經典作品。
普魯東在本書中最重要的旨趣在於論證「所有權就是竊盜」!因為「所有權」並不存在,也不能存在,所以對它作主張就是強占原本社會共有的東西!十七世紀建構「所有權」的理論家,不管是格老秀斯、普芬朵夫或是洛克,都認為它是一種「自然權利」。而十八世紀末法國大革命時發表的「人權宣言」也把自由、平等、所有權與安全列為人們自然、不因時效而消滅的權利。但是普魯東卻認為,所有權與其他三種權利不同,「所有權」是一種社會以外的權利,因為人們為了自由、平等與安全結合成社會,但是「所有權」卻讓我們與社會對立:「如果所有權是一種自然權利,那麼這種自然權利就不是社會的,而是反社會的。所有權和社會是兩件絕對不相容的事。結合兩者就像把兩塊磁鐵同性電極接連起來一樣不可能。不是社會必須滅亡,就是必須消滅所有權。」他堅決反對「所有權」,但是他認為「占有」與「占有權」是合理的替代概念,它們足以讓社會經濟運作:人們「占有」一些物資與土地,以便從事社會分工的生產,這樣的社會分工與合作方式,最後保障了社會中每個人的「自由」與「平等」。
此處有一個政治思想上的重要分歧(或是說創見)。普魯東之論點顯然是出自「社群性」(communitarian)的世界觀,認為人類是一體的,「原子化的個人」觀念以及依它而成立的「所有權」觀念都是一種有害於社會凝聚的立場,因此他以「反社會」稱之。往昔十七世紀英國的霍布斯、洛克以「原子化的個人」觀點建構出了「自然權利」,但現在類似普魯東這樣的「反所有權」思想家卻用不同的思維帶出人類「自然權利」之理據。他認為,「自然權利」的來源乃是「共生社會」與「合理社會」的出現,在這樣的群體生活中,每個人都有「自由」與「平等」的「自然權利」。也就是說,「社會」先於「個人」,良序社會的建立提供了個人的「自然權利」,而不是反之──霍布斯與洛克都認為個人「神聖的」「自然權利」提供了建構社會的基礎。
這樣的學說在近世以私有財產與資本主義為基礎的「自由民主制」傳統下,是注定要被忽視與打壓的。但是,我們千萬不要忘記這曾是一個充滿理論深度與對正義抱持無比熱情的社會哲學,只是因為它屢次在關鍵時刻上,不被決定歷史走向的「中產階級」垂青,所以現在只能留駐在圖書館的書架上,靜靜地等待後世理論家有一天可能為它翻案。最後,我們且再來回顧幾項普魯東親自寫下的基本命題吧:
一、 個人的占有是社會生活的條件,私有制是社會的自殺。占有是一種權利,私有制是反對權利。如果取消私有制而保留占有,那麼只需透過原則上簡單的變動,就可以改革法律、政治、經濟和制度;就可以把禍害從地球上驅逐出去。
二、 占有權既然對於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占有就隨著占有者的人數而常常發生變動:所有權就不能形成。
三、 人類的一切勞動必然是一個集體生產力的結果,基於同樣的理由,一切財產就變成集體、不可分割。更精確地說,勞動毀滅所有權。
四、 僅限於在生產工具上及交換的等值性上,維持平等的自由聯合—自由—是唯一可能、唯一合乎正義和唯一真實的社會形式。
五、 政治學是自由的科學,無論用什麼名目偽裝,人統治人的制度是壓迫,具有高度完善性的社會,存在於秩序和無政府狀態的結合中。
第五點說明了普魯東是無政府主義者,他整個社會理論的核心是──自由!所有權因破壞了平等,就出現了壓迫,於是破壞了自由。從對所有權持疑慮的盧梭到潘恩,到堅決反對它的普魯東,我們看到了近代另一支以自由、平等為念的「小老百姓政治經濟學」的傳統,但這是一個失落的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