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序
科技.人文.數位貿易
1944年布列頓森林會議時,世界各國領袖倡議籌建全球經貿體系,因而組成「國際貨幣基金會」與「世界銀行集團」,幾經波折後,於1995年完成最後一塊拼圖,設立「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成為國際貿易體制的重要機構。在「以法律為基礎」(rule-based)的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會員間締結了有史以來議題最廣泛、條文最龐雜的多邊貿易協定,自此WTO成為促進全球自由貿易的重要組織,享有「經貿聯合國」之美譽。1 然而,在當時為求達到談判的共識決,仍有許多完而未了的談判,留待WTO成立後繼續協商,重要議題包括:電子商務、競爭、文化、農業、勞工、投資、政府採購等。2 2021年為WTO成立的第二十六年,在歷經過去各大經濟體之間激烈衝突的風風雨雨,又遭逢世紀瘟疫對國際貿易的重創,走過四分之一世紀的WTO能否重新回到世界經貿外交的核心位置,考驗著所有成員對多邊貿易架構的態度、信心與決心。
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s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是WTO多邊架構中相當特別的一個協定。首先,「服務貿易」本身高度的虛擬性、動態性、複雜性,不像「貨品貿易」的物理實體特徵容易辨識;其次,在服務貿易談判初期,「已開發國家」(以歐美為首)與「開發中國家」(以南方國家為主)針鋒相對,最終在各方折衷妥協下,GATS締約方提交了「服務業承諾表」,並以「正面表列」方式填寫各會員對於服務業的市場進入、國民待遇、額外承諾等細節。3 由於服務貿易的「非實體」特性,難以像關稅一樣被量化衡量,使得各會員得依照服務業12 大類行業別,與155項次行業別來記載各服務業業別的開放承諾。4 而次行業別的開放與否,必須逐一對應服務提供的四種模式:跨境提供服務(模式一)、境外消費(模式二)、商業據點呈現(模式三)、自然人呈現(模式四),5 在檢視服務業的開放中,至少有620種以上的可能性,其複雜程度堪稱國際協定中之少見。隨著WTO會員自願性提交並經由會員多邊談判確認後,服務業的開放程度百花齊放, 由於每個會員的經濟發展程度不同,難以評比真實的服務貿易自由度,更無法要求成員間「對等開放」。杜哈回合談判時,有感於服務貿易的日新月異,部分成員於2011 年底組成服務貿易「真正之友」(Really Good Friends, RGF)的次級團體開展新協定的談判,6 期能簽訂「國際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 TiSA)。台灣目前的產業經濟結構重心以占六至七成的「服務業」為主,在WTO談判場域中參加RGF次團體,不僅是化被動為主動,也是與其他類似經濟體合作交流的必然選擇。
「數位貿易」是本論文集的主題,從上述WTO多邊貿易體系的發展背景可知,橫跨「電子商務」與「服務貿易」的領域。近年在數位科技不斷發展下,又遇上新冠疫情全球境管與封城的推波助瀾,使得各服務業「數位化進程」來到了前所未有的境界。「數位貿易」顧名思義便是以數位傳輸方式所進行的貿易活動,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的方式進行,藉由資料傳輸跨境完成交易,而不需人們實體跨境,屬於服務業模式一的「跨境提供服務」。7 我們注意到二個有趣的現象:其一,隨著人工智慧科技不斷創新,過去「模式一」下的「技術不可行」已經不是理所當然,例如:遠距醫療、遠距文化藝術表演等;其二,WTO會員多數對於「模式一」的開放承諾為「無限制」,現在對於新型態「數位貿易」跨境服務模式的傳輸或內容限制,顯然要重新審視與思考。8
當然,由於WTO多邊貿易談判的遲緩與僵滯,使得「數位貿易」議題轉移到區域經貿組織或貿易協定的談判中持續進行。我們可以看到本論文集中不斷出現對於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數位貿易論壇、重要區域貿易協定下的電子商務專章,以及雙邊或多邊數位經濟協定(Digital Economy Agreement, DEA)等規則之探討。9 同時,WTO前四大經濟體會員(美國、中國大陸、歐盟、日本)也相繼制定「數位貿易」規則,提高對於資料跨境傳輸的境內監管,甚而提出「數位主權」(digital sovereignty)主張,其中又以歐盟作為最重要的實踐與行動者,在平衡「數位貿易」與「公共利益」之間著墨最深、管制力道最強。10 對照大經濟體對於「數位貿易」的本位主義與保護措施,來自於「南方觀點」的中小型經濟體也不遑多讓,反向提出跨境傳輸資訊自由、禁止資料在地化,以及兼顧個人資料與隱私權保護之做法。11 兩大陣營的針鋒相對,勢必在數位科技高度發展的當下,掀起另一波貿易規則的競逐,令人眼花撩亂。本論壇於2021年秋季舉辦,不但對於新興數位貿易議題的探索躬逢其盛,更冀望透過反省、思辨、批判的視角,思考台灣未來在數位貿易政策的國際接軌與國內調和,認清世界局勢發展,擺脫二元化思維,尋找最有利的自身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