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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貿易政策與資訊科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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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論文集共收錄十三篇學術論文、一篇專題演講及圓桌論壇發言稿,由此可見數位貿易議題於各領域的熱烈討論與迴響。回顧去年從穀雨邀稿與徵稿以來,經過稿件匿名審查、線上論壇發表、回覆修正稿、到即將於立夏付梓,我們很高興能為台灣在數位貿易之學術與實務發展歷程中,提供第一本跨域專書論文集。本書收錄文章內容既深且廣,大致包含以下主題:科技發展與倫理指引、經貿原則與例外規範、平台市場與競爭秩序、金融創新與科技監理、遠距醫療與長期照護、表演藝術與虛擬宇宙、永續社會與數位平權、文化創意與數位貿易。本論文集的內容排序大致依照論壇發表之順序,而本序文以下則將「同類主題」文章並列敘述,使讀者較能依領域參照,便於閱讀及理順思路。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羅智成


  文化創意事業負責人,身兼詩人、作家、媒體工作者、文化觀察者等多重身分
  
洪德欽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兼副所長、世界國際法學會(ILA)國際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

吳俊穎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物資訊研究所所長暨醫學院副院長、臺北榮總轉譯研究科主任、卓越癌症研究中心主任、台灣醫事法律學會理事長

夏學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研究所教授

須文蔚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學系教授兼文學院副院長

汪志堅

  國立台北大學特聘教授

吳盈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系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長、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會委員

林宜賢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

羅至善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副總經理、數位金融處處長

林映均

  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楊宗翰

  國立清華大學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助理教授

郭戎晉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李正上

  文化內容策進院全球市場處處長

楊增暐

  國家衛生研究院博士後研究員、國立屏東大學博雅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鄭嘉逸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專案經理

王牧寰

  電信技術中心研究員

楊儷綺

  電信技術中心助理研究員

王煜翔

  中華經濟研究院臺灣WTO及RTA中心分析師

翁藝庭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推廣發展專員

蔡璧竹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

張馨予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

主編簡介

王震宇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兼系主任
 

目錄

主編序 王震宇

Part 1 數位貿易與國際經貿秩序

歐盟有關人工智慧的倫理指引與法律規範 洪德欽
例外的例外?從電子商務例外規定探討貿易協定規範間的適用關係 林映均
數位稅對跨境服務貿易之影響與國際法規對數位貿易活動課稅制度發展新趨勢 林宜賢

Part 2 數位貿易與平台經濟之競爭
數位平台之競爭監理:國際趨勢與案例研究 鄭嘉逸
淺談因應數位科技巨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資料」壟斷行為 張馨予
從責任到義務:論歐盟「電子商務指令」至「數位服務法」草案的思維轉變 王牧寰、楊儷綺

Part 3 數位貿易與資料跨境傳輸
論個人資料跨境傳輸與數位經貿之互動與規範設計:以歐盟法院Schrems案影響為觀察對象 郭戎晉
貿易協定對跨境數據傳輸規範之比較:更具信任的數位連結 王煜翔

Part 4 數位貿易與金融科技
加密貨幣支付對跨國數位貿易的衝擊與挑戰 汪志堅
數位金融之競爭法議題:以社群銀行為例 吳盈德

Part 5 數位貿易與醫療、社福及正義
後疫情時代遠距及智慧醫療:醫病關係重構及創新技術發展 吳俊穎、楊增暐
社會福利服務數位轉型與監管:以長期照顧服務平台經濟為例 蔡璧竹
數位貿易與永續發展:貿易正義下「南方觀點」對台灣的策略啟示 楊宗翰、翁藝庭

Part 6 數位貿易與文化創意產業
芝麻開門:尋找文化創意的咒語 羅智成
圓桌論壇實錄 羅至善、夏學理、李正上、須文蔚

 
 

主編序
 
科技.人文.數位貿易
 
  1944年布列頓森林會議時,世界各國領袖倡議籌建全球經貿體系,因而組成「國際貨幣基金會」與「世界銀行集團」,幾經波折後,於1995年完成最後一塊拼圖,設立「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成為國際貿易體制的重要機構。在「以法律為基礎」(rule-based)的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會員間締結了有史以來議題最廣泛、條文最龐雜的多邊貿易協定,自此WTO成為促進全球自由貿易的重要組織,享有「經貿聯合國」之美譽。1 然而,在當時為求達到談判的共識決,仍有許多完而未了的談判,留待WTO成立後繼續協商,重要議題包括:電子商務、競爭、文化、農業、勞工、投資、政府採購等。2 2021年為WTO成立的第二十六年,在歷經過去各大經濟體之間激烈衝突的風風雨雨,又遭逢世紀瘟疫對國際貿易的重創,走過四分之一世紀的WTO能否重新回到世界經貿外交的核心位置,考驗著所有成員對多邊貿易架構的態度、信心與決心。
 
  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s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是WTO多邊架構中相當特別的一個協定。首先,「服務貿易」本身高度的虛擬性、動態性、複雜性,不像「貨品貿易」的物理實體特徵容易辨識;其次,在服務貿易談判初期,「已開發國家」(以歐美為首)與「開發中國家」(以南方國家為主)針鋒相對,最終在各方折衷妥協下,GATS締約方提交了「服務業承諾表」,並以「正面表列」方式填寫各會員對於服務業的市場進入、國民待遇、額外承諾等細節。3 由於服務貿易的「非實體」特性,難以像關稅一樣被量化衡量,使得各會員得依照服務業12 大類行業別,與155項次行業別來記載各服務業業別的開放承諾。4 而次行業別的開放與否,必須逐一對應服務提供的四種模式:跨境提供服務(模式一)、境外消費(模式二)、商業據點呈現(模式三)、自然人呈現(模式四),5 在檢視服務業的開放中,至少有620種以上的可能性,其複雜程度堪稱國際協定中之少見。隨著WTO會員自願性提交並經由會員多邊談判確認後,服務業的開放程度百花齊放, 由於每個會員的經濟發展程度不同,難以評比真實的服務貿易自由度,更無法要求成員間「對等開放」。杜哈回合談判時,有感於服務貿易的日新月異,部分成員於2011 年底組成服務貿易「真正之友」(Really Good Friends, RGF)的次級團體開展新協定的談判,6 期能簽訂「國際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 TiSA)。台灣目前的產業經濟結構重心以占六至七成的「服務業」為主,在WTO談判場域中參加RGF次團體,不僅是化被動為主動,也是與其他類似經濟體合作交流的必然選擇。
 
  「數位貿易」是本論文集的主題,從上述WTO多邊貿易體系的發展背景可知,橫跨「電子商務」與「服務貿易」的領域。近年在數位科技不斷發展下,又遇上新冠疫情全球境管與封城的推波助瀾,使得各服務業「數位化進程」來到了前所未有的境界。「數位貿易」顧名思義便是以數位傳輸方式所進行的貿易活動,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的方式進行,藉由資料傳輸跨境完成交易,而不需人們實體跨境,屬於服務業模式一的「跨境提供服務」。7 我們注意到二個有趣的現象:其一,隨著人工智慧科技不斷創新,過去「模式一」下的「技術不可行」已經不是理所當然,例如:遠距醫療、遠距文化藝術表演等;其二,WTO會員多數對於「模式一」的開放承諾為「無限制」,現在對於新型態「數位貿易」跨境服務模式的傳輸或內容限制,顯然要重新審視與思考。8 
 
  當然,由於WTO多邊貿易談判的遲緩與僵滯,使得「數位貿易」議題轉移到區域經貿組織或貿易協定的談判中持續進行。我們可以看到本論文集中不斷出現對於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數位貿易論壇、重要區域貿易協定下的電子商務專章,以及雙邊或多邊數位經濟協定(Digital Economy Agreement, DEA)等規則之探討。9 同時,WTO前四大經濟體會員(美國、中國大陸、歐盟、日本)也相繼制定「數位貿易」規則,提高對於資料跨境傳輸的境內監管,甚而提出「數位主權」(digital sovereignty)主張,其中又以歐盟作為最重要的實踐與行動者,在平衡「數位貿易」與「公共利益」之間著墨最深、管制力道最強。10 對照大經濟體對於「數位貿易」的本位主義與保護措施,來自於「南方觀點」的中小型經濟體也不遑多讓,反向提出跨境傳輸資訊自由、禁止資料在地化,以及兼顧個人資料與隱私權保護之做法。11 兩大陣營的針鋒相對,勢必在數位科技高度發展的當下,掀起另一波貿易規則的競逐,令人眼花撩亂。本論壇於2021年秋季舉辦,不但對於新興數位貿易議題的探索躬逢其盛,更冀望透過反省、思辨、批判的視角,思考台灣未來在數位貿易政策的國際接軌與國內調和,認清世界局勢發展,擺脫二元化思維,尋找最有利的自身位置。
 
 

詳細資料

  • ISBN:9786263178625
  • 規格:平裝 / 480頁 / 17 x 23 x 2.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歐盟有關人工智慧的倫理指引與法律規範

洪德欽

壹、前言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自2010年之後,在深度學習等方面有重大突破,結合數位科技之發展,已逐漸應用於物聯網、區塊鏈、電子商務、數位服務、自動駕駛、機器人、工業自動化、智慧交通等不同領域。AI的發展與應用帶來產業、經濟與貿易的創新模式,同時對人類倫理關係、社會生活及消費方式等,帶來重大深遠的影響與挑戰。尤其,AI系統具有高度不透明性、複雜性,且運用存有一定的偏見(bias)或歧視性,創新伴隨著一定的不確定及潛在風險,而需有適當管制。本文主題是歐盟AI的倫理指引與法律規範,將討論:AI的概念、倫理與法律在歐盟AI的建構、人本主義與倫理原則的定位、基本權利與歐洲價值扮演之角色;歐盟如何調和創新、風險與管制,使AI發展可以提高歐洲產業創新性、經濟競爭力及生活便捷性,並增進歐盟整體利益及歐洲人民福祉;以及歐盟如何建立一個可以信任的AI系統?又該系統有哪些核心要素?歐盟AI規則法案有哪些安全要素與風險管制?歐盟建制有何特徵、意涵與影響?對我國又有何啟示?歐盟乃一重要市場及WTO主要會員之一,對數位經濟及數位貿易之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力,歐盟AI的倫理指引與法律規範,因此乃一主流議題,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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