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要確認自己有沒有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最低標準就是要能夠選出選擇題的正確答案!讀者當然可以運用自己學習民事訴訟法時已經建立的體系、內容,來準備第一試,本書的誕生,只是要在各位背後,奮力的推最後一把,提醒大家向來可能會疏忽或是在準備第二試的時候往往會棄之不看,但在第一試卻會出現的考點。
民事訴訟法選擇題的考法,大致可以區分成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單一考點」的考法,例如「關於書面作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兩造當事人得合意使證人於法院外用書狀陳述後提出(B)證人以書狀陳述者,因非在受訴法官面前所為,所以無須具結(C)證人以書狀陳述後,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證人到場陳述(D)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之證人,得以電信傳真,將其書狀傳送於法院。」【110司律】;
第二種是「綜合程序」的考法,例如「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2年。乙於執行職務時,將他人支付甲貨款之支票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提示兌領後,捲款潛逃,應負僱傭契約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並表明以此為訴訟標的,起訴請求乙應賠償3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如甲於起訴狀未敘明不須經調解之法定事由,第一審法院應以甲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進行調解程序(B)如調解程序進行中,法官發現乙有人事保證人丙,得依職權通知丙,命丙參加調解(C)第一審訴訟進行中,甲以同一基礎事實,追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請求,乙表示不同意甲之追加,第一審法院應以追加之訴與原訴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裁定駁回追加之訴(D)第一審法院定107年3月29日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於107年3月9日合法送達乙,乙於該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第一審法院得依聲請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109司律】,本題藉由一個簡單的損害賠償訴訟實例,考了「調解」、「訴之變更追加」、「一造辯論判決」等考點。
不論是以上哪一種類型的考法,讀者唯一要做的,就是找出該題的「考點」,按照自己的所學(或是本書內容),就可以選出正確答案。
人生時序進入到了2022,回首過去3年,世界到底發生什麼事,至今仍然毫無頭緒,然後又夯不隆咚的產出了一本民事訴訟法的選擇題,如果能夠給不嫌棄本人或本書之讀者,一點小小的幫助,那也算是2022沒有白過了吧~祝福大家,在這個亂世中,保持善良、保持健康(很重要)、一起成為更好的人!
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