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薏偉的民訴選擇題

薏偉的民訴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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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內容絕不重複的第一試注意事項提醒
  .重要民訴觀念以表格方式整理異與同
  .重要法條規定統合處理方便理解記憶
  .完整解析具參考價值之第一試考古題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薏偉
 
  台大法律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目錄

1 基本法理
Section 01 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1-3
㈠ 注意處分權主義第二層面之原則與例外 1-3
㈡ 注意辯論主義第一層面之例外 1-3
㈢ 注意家事事件法之不同 1-4
二、試題 1-5
Section 02 公開審理主義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1-9
二、試題 1-9

2 關於法院
Section 01 審判權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2-2
㈠ 注意審判權恆定主義 2-2
㈡ 注意「受訴法院」認無審判權之處理 2-2
㈢ 注意「受移送法院」認無審判權之處理 2-3
㈣ 注意「終審法院」之處理 2-3
㈤ 注意審判權錯誤之效果 2-3
二、試題 2-4
Section 02 管轄權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2-6
㈠ 注意侵權行為涉訟之管轄法院 2-6
㈡ 注意共同訴訟被告數人之管轄法院 2-6
㈢ 注意定型化契約之合意管轄 2-6
㈣ 注意專屬管轄之相關規定 2-8
㈤ 注意違反管轄權之處理及效果 2-9
二、試題 2-10
Section 03 迴避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2-16
㈠ 注意自行迴避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意義 2-16
㈡ 注意聲請迴避中「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意義 2-16
二、試題 2-17

3 關於當事人
Section 01 前提—當事人之確定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3-2
㈠ 注意冒名起訴(原告側)之處理 3-2
㈡ 注意冒名應訴(被告側)之處理 3-2
二、試題 3-2
Section 02 當事人能力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3-4
㈠ 注意胎兒之當事人能力 3-4
㈡ 注意獨資商號不具當事人能力 3-4
㈢ 注意分公司之當事人能力 3-4
㈣ 注意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 3-5
二、試題 3-5
Section 03 訴訟能力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3-7
㈠ 注意受輔助宣告人之訴訟能力 3-7
㈡ 注意外國人之訴訟能力 3-7
㈢ 注意特別代理人之產生與權限 3-8
二、試題 3-8
Section 04 當事人之延伸—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3-10
㈠ 注意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3-10
㈡ 注意訴訟代理權之消滅原因 3-11
㈢ 輔佐人 3-11
二、試題 3-11
Section 05 當事人適格
壹 原則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3-14
㈠ 注意一般當事人適格判斷標準 3-14
㈡ 注意實務見解揭示之當事人適格 3-14
二、試題 3-15
貳 例外—訴訟擔當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3-17
㈠ 注意意定訴訟擔當與法定訴訟擔當之區分實益 3-17
㈡ 注意選定當事人之規定與實務見解3-18
㈢ 注意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與第44條之3之不同 3-18
㈣ 注意法定訴訟擔當之重要考試類型 3-19
二、試題 3-20
Section 06 多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3-26
㈠ 注意必要共同訴訟之一致性原則 3-26
㈡ 注意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相關考點 3-26
㈢ 注意共同訴訟訴訟費用之分擔 3-27
二、試題 3-28
Section 07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3-32
㈠ 注意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之判決效力所及之人 3-32
㈡ 注意判決之對世效 3-33
二、試題 3-34

4 關於第三人
Section 01 程序參與之前提—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4-2
㈠ 注意當事人訴訟告知的方式 4-2
㈡ 注意受訴訟告知之效力 4-2
㈢ 注意法院職權通知之方式及效力 4-2
二、試題 4-3
Section 02 參與方式一:參加訴訟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4-5
㈠ 注意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項上訴、第3項再審之規定 4-5
㈡ 注意參加利益之認定與調查 4-5
㈢ 注意參加人不得為之訴訟行為 4-5
㈣ 注意參加效力與既判力的差異 4-6
二、試題 4-7
Section 03 參與方式二:主參加訴訟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4-11
㈠ 注意與民事訴訟法第54條相關之規定 4-11
㈡ 注意於第二審提起主參加訴訟而未以本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之處理 4-11
㈢ 注意本訴訟撤回後,主參加訴訟之效力 4-11
二、試題 4-12

5 關於訴訟上請求
Section 01 前提—訴之利益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5-2
㈠ 注意毋庸以提訴方式行使之權利 5-2
㈡ 注意將來給付之訴 5-2
㈢ 注意確認之訴 5-3
㈣ 注意形成之訴 5-3
二、 試題 5-4
Section 02 訴之聲明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5-7
㈠ 注意起訴狀之記載事項 5-7
㈡ 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之聲明明確性例外規定 5-7
㈢ 注意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為判決後之效力 5-7
㈣ 注意一部請求之適用 5-8
㈤ 注意代位訴訟之訴之聲明 5-8
二、試題 5-8
Section 03 訴訟標的
壹 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5-11
㈠ 注意「同一事件說」之判斷標準 5-11
㈡ 注意對於已死亡當事人之繼承人另行起訴之效果 5-11
㈢ 注意前訴訟為給付之訴、後訴訟為確認之訴之效果 5-11
二、試題 5-12
貳 訴之客觀合併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5-15
㈠ 注意訴之客觀合併之合法要件及違反效果 5-15
㈡ 注意四種訴之客觀合併之法院判決模式及上訴效力 5-16
二、試題 5-18
參 訴之變更追加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5-22
㈠ 注意七種訴之變更追加之容許事由 5-22
㈡ 注意第一審、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之不同 5-22
㈢ 注意訴訟當事人(訴訟主體)之變更追加 5-23
㈣ 注意簡易、小額訴訟程序有關訴之變更追加之特別規定 5-23
㈤ 注意法院對於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 5-24
㈥ 注意訴訟費用之計徵 5-24
二、 試題 5-24
肆 反訴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5-26
㈠ 注意反訴與本訴撤回之關聯 5-26
㈡ 注意第二審提起反訴之限制 5-26
㈢ 注意訴訟費用之計徵 5-27
二、試題 5-27
伍 既判力客觀範圍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5-30
㈠ 注意既判力原則上僅就「訴訟標的」發生 5-30
㈡ 注意抵銷抗辯之既判力 5-30
㈢ 注意既判力之時的範圍 5-30
二、試題 5-31

6 關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形式面)
Section 01 送達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6-2
㈠ 注意應受送達人之例外規定 6-2
㈡ 注意幾種送達方式 6-4
二、試題 6-7
Section 02 期日及期間
一、注意通常法定期間與不變期間之不同 6-9
二、注意重要之期間規定 6-9
㈠ 受法院職權通知之人受通知後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之期間 6-9
㈡ 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後仍應為必要行為之期間 6-9
㈢ 訴訟費用溢收之聲請返還期間 6-10
㈣ 聲請定訴訟費用裁判之期間 6-10
㈤ 寄存送達之效力發生期間及保存期間 6-10
㈥ 遲誤不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 6-10
㈦ 合意停止不續行訴訟發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之期間 6-10
Section 03 訴訟程序停止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6-11
㈠ 注意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之情形 6-11
㈡ 注意承受訴訟之相關規定 6-11
㈢ 注意重要的裁定停止事由 6-12
㈣ 注意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限制 6-14
二、試題 6-14

7 關於本案審理之程序(實體面)
Section 01 爭點整理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7-2
㈠ 注意爭點整理之步驟 7-2
㈡ 注意爭點整理之方式 7-2
㈢ 注意爭點簡化協議之效力 7-3
二、試題 7-4
Section 02 舉證責任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7-9
㈠ 注意無庸舉證之事項規定 7-9
㈡ 注意實務揭示之重要舉證責任分配見解 7-10
二、試題 7-11
Section 03 證據調查程序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7-16
㈠ 注意證人、鑑定人、當事人訊問之不同 7-16
㈡ 注意文書提出義務及違反效果 7-18
㈢ 注意公文書與私文書之證據力 7-19
二、試題 7-20
Section 04 證據調查後之心證形成—自由心證主義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7-28
㈠ 注意自由心證主義之內容 7-28
㈡ 注意民事訴訟之傳聞證人證詞 7-28
二、試題 7-29
Section 05 法院於程序中應為、得為之行為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7-34
㈠ 審判長應為及得為之行為 7-34
㈡ 法院應為及得為之行為 7-35
二、試題 7-36
Section 06 當事人於程序中應為、得為之行為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7-38
㈠ 注意適時提出義務與違反效果 7-38
㈡ 注意當事人責問權之行使及放棄 7-40
㈢ 注意訴訟契約之類型與效力 7-40
㈣ 注意當事人之特殊抗辯 7-41
二、試題 7-42

8 關於程序終結
Section 01 判決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8-2
◎ 注意幾種常見判決類型 8-2
二、試題 8-4
Section 02 和解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8-7
㈠ 注意第三人參與和解之要件與效力 8-7
㈡ 注意家事事件法和解之特殊規定 8-7
二、試題 8-8
Section 03 調解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8-10
㈠ 注意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強制調解事件 8-10
㈡ 注意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法院應駁回調解聲請之情形 8-10
㈢ 注意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之到場與不到場效果 8-10
㈣ 注意第三人參與調解之要件與效力 8-11
㈤ 注意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合意 8-11
㈥ 注意訴訟中移付調解之規定 8-11
㈦ 注意調解不成立後本案訴訟之處理 8-12
二、試題 8-12
Section 04 訴之撤回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8-17
㈠ 注意訴之撤回應得被告同意之情形 8-17
㈡ 注意訴之撤回退還裁判費之規定 8-17
㈢ 注意視為撤回之情形 8-17
㈣ 與捨棄、認諾、和解之統合處理 8-18
二、試題 8-18

9 關於救濟程序
Section 01 抗告程序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9-2
◎ 注意裁定之相關規定 9-2
二、試題 9-4
Section 02 上訴程序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9-8
㈠ 注意通常、簡易、小額訴訟程序之審級架構及要件 9-8
㈡ 注意上訴權人之認定 9-10
㈢ 注意撤回上訴 9-11
㈣ 注意附帶上訴 9-12
二、試題 9-12
Section 03 再審程序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9-23
㈠ 注意再審事由(民訴§496)與上訴第三審事由(民訴§469)之比較 9-23
㈡ 注意再審之訴的對象及管轄法院 9-24
二、試題 9-25
Section 04 第三人撤銷之訴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9-30
㈠ 注意提訴適格 9-30
㈡ 注意管轄法院 9-30
㈢ 注意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效力 9-30
二、試題 9-31

10 關於簡易、小額訴訟程序
Section 01 簡易訴訟程序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10-2
㈠ 注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特殊事件類型(民訴§427Ⅱ) 10-2
㈡ 注意當事人得自行到場為言詞辯論 10-2
㈢ 注意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10-2
㈣ 注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之情形 10-2
二、試題 10-3
Section 02 小額訴訟程序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10-5
㈠ 注意法院得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10-5
㈡ 注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10-5
㈢ 注意小額訴訟判決之特殊規定 10-5
㈣ 注意第一審法院誤用程序之效果 10-5
二、試題 10-6

11 關於保全程序
Section 01 假扣押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11-2
㈠ 注意假扣押之管轄法院 11-2
㈡ 注意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 11-2
㈢ 注意抗告法院之處理 11-2
二、試題 11-3
Section 02 假處分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11-5
㈠ 注意假處分與假扣押規定不同之處 11-5
㈡ 注意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特別規定 11-5
二、試題 11-6

12 關於督促程序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12-2
㈠ 注意不得聲請督促程序之情形 12-2
㈡ 注意督促程序之專屬管轄規定 12-2
㈢ 注意督促程序之審理 12-2
㈣ 注意督促程序之異議與失效 12-2
二、試題 12-3

13 關於公示催告程序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13-2
㈠ 注意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程序處理之事項 13-2
㈡ 注意申報權利之時間 13-2
㈢ 注意權利人申報、不申報權利之效果 13-2
㈣ 注意除權判決之聲請 13-2
二、試題 13-3

14 家事事件法
Section 01 家事訴訟事件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14-2
㈠ 注意當事人適格 14-2
㈡ 注意判決效力之原則與例外 14-3
㈢ 注意婚姻事件之統合處理 14-4
二、試題 14-5
Section 02 家事非訟事件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14-16
㈠ 注意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14-16
㈡ 注意管轄準用家事訴訟之規定 14-16
㈢ 注意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之聲明方法不拘束性 14-16
㈣ 注意暫時處分之規定 14-17
二、試題 14-18
Section 03 家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之合併請求
一、第一試注意事項 14-22
㈠ 注意合併審理仍應分別適用訴訟、非訟法理 14-22
㈡ 注意合併審理之判決方式 14-22
㈢ 注意合併審理之聲明不服方式 14-22
二、試題 14-23
 

作者序
 
  要確認自己有沒有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最低標準就是要能夠選出選擇題的正確答案!讀者當然可以運用自己學習民事訴訟法時已經建立的體系、內容,來準備第一試,本書的誕生,只是要在各位背後,奮力的推最後一把,提醒大家向來可能會疏忽或是在準備第二試的時候往往會棄之不看,但在第一試卻會出現的考點。
 
  民事訴訟法選擇題的考法,大致可以區分成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單一考點」的考法,例如「關於書面作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兩造當事人得合意使證人於法院外用書狀陳述後提出(B)證人以書狀陳述者,因非在受訴法官面前所為,所以無須具結(C)證人以書狀陳述後,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證人到場陳述(D)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之證人,得以電信傳真,將其書狀傳送於法院。」【110司律】;
 
  第二種是「綜合程序」的考法,例如「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2年。乙於執行職務時,將他人支付甲貨款之支票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提示兌領後,捲款潛逃,應負僱傭契約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並表明以此為訴訟標的,起訴請求乙應賠償3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如甲於起訴狀未敘明不須經調解之法定事由,第一審法院應以甲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進行調解程序(B)如調解程序進行中,法官發現乙有人事保證人丙,得依職權通知丙,命丙參加調解(C)第一審訴訟進行中,甲以同一基礎事實,追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請求,乙表示不同意甲之追加,第一審法院應以追加之訴與原訴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裁定駁回追加之訴(D)第一審法院定107年3月29日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於107年3月9日合法送達乙,乙於該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第一審法院得依聲請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109司律】,本題藉由一個簡單的損害賠償訴訟實例,考了「調解」、「訴之變更追加」、「一造辯論判決」等考點。
 
  不論是以上哪一種類型的考法,讀者唯一要做的,就是找出該題的「考點」,按照自己的所學(或是本書內容),就可以選出正確答案。
 
  人生時序進入到了2022,回首過去3年,世界到底發生什麼事,至今仍然毫無頭緒,然後又夯不隆咚的產出了一本民事訴訟法的選擇題,如果能夠給不嫌棄本人或本書之讀者,一點小小的幫助,那也算是2022沒有白過了吧~祝福大家,在這個亂世中,保持善良、保持健康(很重要)、一起成為更好的人!
 
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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