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司法判決編
第一章總則
第四條(企業經營者之義務)………………………1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107號判決……………………………………2
第二章消費者權益
第一節健康與安全保障
第七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企業經營者之侵權責任)………………………………12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87號判決………………………………………………13
2.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15號判決....................................27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1號判決………………………………………………40
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110年度投簡字第372號判決…………………………………60
第二節定型化契約
第十一條(定型化契約之基本原則)...........70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538號判決…………………………………71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688號判決…………………………………82
第十一條之一(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92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93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426號判決…………………………………99
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之效力)……………………………………………108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247號判決…………………………………109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907號判決…………………………………118
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927號判決…………………………………123
第十七條(主管機關對定型化契約之公告及查核)....................................128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35號判決……………………………………………129
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判決……………………………………………140
3.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0號判決……………………………………………155
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89號判決…………………………………………173
5.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消上字第20號判決…189
6.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70號判決……………………………………………213
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判決.........................246
8.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35號判決……………………………………………258
第三節特種交易
第十九條(通訊或訪問交易消費者之解除權)..267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小字第115號判決..........................268
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3號判決……………………………………………273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7號判決……………………………………………297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110號判決………………………………308
第二十一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要式性及其應記載事項)…………………………………………317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小字第92號判決………………………………318
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二節消費訴訟
第五十條(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322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2號裁定...................................323
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330
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61號判決.................................330
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360
貳、行政函釋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適用準則)………………375
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所締結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適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消費者保護法及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沒有規定,則補充適用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375
第二條(名詞定義)........................377
1. 公務機關附設停車空間與消費關係之認定原則。……………………………………………378
第二章消費者權益
第二節定型化契約
第十一條之一(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380
1. 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之立法目的,係為使消費者在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得以充分瞭解及考量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不宜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誘導消費者拋棄法定權利。……………………………………………380
第十七條(主管機關對定型化契約之公告及查核)……………………………………………… 382
1. 農舍依法應作為農業經營之用,與一般供居住使用之房屋具有本質上之差異。農舍買賣不宜受到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亦不適用房屋買賣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383
2. 關於「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之定義。…386
3. 預售屋購屋預約單(紅單),約定「買方未如期補足定金或辦理簽約即視為違約,所繳定金沒收」屬於不利於買受人之約定。………………389
4.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地下層停車位」及「防水保固」規定適用疑義。..391
第三節特種交易
第十八條(企業經營者為通訊或訪問交易應告知之消費資訊) ………………………………………393
1. 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包括「消費者依第19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等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其呈現方式若未明顯而足以讓消費者瞭解,消費者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尚難謂符合「清楚易懂」之告知義務。……………………………………………394
参、附錄編
一、 司法判決案號索引表……………………397
二、 行政函釋發文字號索引表………………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