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爰國際私法的成立背景與條件,因國際交往之開展、各國法律之互異、外人權利之享有、內國法權之獨立、空間效力之衝突及內外國法之並用,國際私法於焉產生。隨著我國與外國之不平等條約廢除、領事裁判權得以收復;1918年政府制定國際私法之立法「法律適用條例」,比起「民法」還早十餘年;1953年修正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不分章節,共計31條,強調「一般安定性」機械的硬性選法法則。國際間經貿發展,文化科技交流,侵權行為因陸海空及環境跨國災難,涉外婚姻及憲法兩性平等原則等諸多社會因素,建議司法院成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經多年努力,於2010年5月26日公布,公布日後一年施行,條文有八章63條,重視「具體妥當性」機動的彈性選法法則。
近三十年臺灣地區除規範「國際私法」外,亦援引「區際衝突法」理論,1992年9月施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中第三章「民事」,採逐條式、細密性之規範原則;1997年4月公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其中第三章「民事」,立法方式捨逐條細密性立法,改採—條文概括式立法,即區際私法採「類推適用」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學研究範圍或實例處理流程十段論,擇其要有三步驟,即裁判管轄權、法律適用(準據法選擇)及司法協助(判決承認與執行)。咱們「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初稿)」計五章144條,第二章「涉外民事事件之程序」,分「涉外民事事件之管轄」及「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兩節;第四章「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或裁定之承認與執行」。嗣因種種原因,僅立法通過「法律適用」章為主要條文。本「國際民事程序法論文集」(上)(下)兩書,即是咱臺灣國際私法研究會的會員們共同努力創作,集中在「裁判管轄權」及「司法互助」問題,以彌補立法不足,一則可提供司法審判法官及律師解決司法實務困難;二則可提供大學學生及教師在教師研究學習議題;三則可提供立法者未來立法程序及技術之草案獻策。咱們共同努力完善國際民事程序法制與優化法律環境!
國際私法研究會會長 賴來焜
2022年12月於陽明山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