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刑事法領域有二,一為刑事實體法,一為刑事程序法。前者係規範國家刑罰權之成立要件及其刑罰內容,後者則是國家為確定人民具體刑罰權之有無或範圍所應恪遵之程序。二者相輔相成,互相為用。依釋字第384號解釋所揭示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德儒Claus Roxin更認為,刑事程序法具有憲法的高度,國家機關是否遵守刑事程序法,即為該國「憲法的測震儀」。
蘇東坡有云:「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近10餘年來,學界對於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撰文評論者頗眾,無形中架起了一座學術與實務對話的平台。本書收錄的30篇文章,則係從實務的另一個觀點評析,乃繼「刑事證據法與救濟程序」一書後,將先前未收錄(如第2編沒收等)及晚近利用公餘撰寫之文章,集結成冊,名曰:「刑事法裁判評析」,分為2編,其一為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共20章,另一為沒收程序法與實體法,計10章。以程序法為夥,約2/3有餘。內容涵蓋及憲法法庭判決、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裁判及刑事庭會議決議,以及新修正法律適用等項,提出個人之研究心得。惟因學植未深,文中所見或論述容有未盡之處,倘蒙海內宏達,不吝指正,則無任感荷。
法院的判決,向以邏輯之外衣,反映出法官的價值。由於每位法官生活經驗不同,價值有異,法律見解難免會出現歧異,此毋寧是法官(合議庭)本其知識,盡其學驗,獻出己見的正常現象,但卻難以服眾。法律見解歧異,應否等待百家爭鳴後再行統一,本屬仁智互見;各說見解究以何者為優,當亦不免於昨非今是或今是明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迪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有言:「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規則被定下來,比被正確的確定下來,更形重要(In most matters it is more important that the applicable rule of law be settled than that it be settled right.)。」正足以說明適時地統一法律見解,使得下級審法院有所遵循及一般民眾對於終局裁判有可預測性之重要。
最高法院兼負有統一各審級法律見解之任務,為達成法安定性之誡命,近制採行之大法庭,在德國彼邦或因屬明日黃花,引進之初多有異議之聲,但制度本身原無優劣良窳,貴在執行端的落實。相對於判例、決議,大法庭提案之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讓檢察官、辯護人、甚至專家學者參與表示意見,正反論辯,屬於法律之對話,除具透明性,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立法建制後,最高法院法官多能體認於此,就所受理之個案遇有法律爭議,不論是積極歧異或潛在歧異,多能依規定提案而不迴避,最終發揮一錘定音之效果,成果斐然,不惟是司改的亮點,每則裁判也引發學者的討論。本書野人獻曝,計收錄大法庭裁定評析7篇(共8則裁定),權供參考。
本書之成,承元照出版公司編輯團隊之協助,家寧的細心校對,始得以順利付梓,併此附誌,特申謝意。
吳燦
謹誌於最高法院
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