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春樹
著作權登記制度之研究

著作權登記制度之研究

  • 定價:520
  • 優惠價:85442
  • 優惠期限:2025年01月07日止
  • 運送方式:
  • 臺灣與離島
  • 海外
  • 可配送點:台灣、蘭嶼、綠島、澎湖、金門、馬祖
  • 可配送點:台灣、蘭嶼、綠島、澎湖、金門、馬祖
  • 台北、新北、基隆宅配快速到貨(除外地區)
載入中...
  • 分享
 

內容簡介

  著作權登記制度,世界各國有極大的歧異,國內甚少有人深入並有系統作研究。本書深入介紹國際著作權公約,以及美國、日本、德國、南韓等國著作權法的著作權登記制度,並就世界各國著作權主管機關作分類統計。從我國著作權法註冊或登記之沿革、各階段著作權修法有關著作權註冊或登記制度之變化,而提出我國著作權登記制度應有的方向,並提出著作權主管及登記機關應有的歸屬,實屬著作權登記制度最權威之書籍,值得學校及著作權法研究者閱讀並收藏。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蕭雄淋


  現任:
  北辰著作權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修法諮詢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諮詢顧問

  著作:
  著作權法論等36本著作權法著作

幸秋妙

  現任:
  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律師
  文化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著作:
  《國際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立法趨勢之研究》等著作及論文十餘篇。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著作權國際公約之規範
第三章 台灣著作權登記制度之沿革及內容
第四章 美國之著作權登記制度
第五章 日本之著作權登記制度
第六章 南韓及德國之著作權登記制度
第七章 我國建立著作權登記制度若干問題之討論
第八章 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與登記機關
第九章 結論—我國建立著作權登記制度之建議
附錄一:美國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登記條文(摘錄)
附錄二:日本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登記條文(摘錄)
附錄三:南韓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登記條文(摘錄)
附錄四:德國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登記條文(摘錄)
附錄五:WIPO 有關著作權登記調查回覆摘要(2010)
參考書目

 
 

自序

  著作權登記制度,世界各國有極大差異。有些國家根本無此著作權登記制度,有些國家採全面登記制度,有些國家僅部分著作有登記制度。

  另有關著作權登記機關,世界各國也十分不一致。有些國家著作權登記機關只有一個,有些國家採分權,地方政府也可以做著作權登記;另有些國家委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做著作權登記業務。

  至於著作權主管機關,世界各國也十分分歧,有屬於文化部門,有屬於經濟部門,也有屬於法務部門、國會圖書館等等,不一而足。

  台灣自日治時代1899年(明治32年)著作權法在台灣施行,即有著作權登記制度,直至1998年才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另著作權主管機關,亦有更易,其中得失利弊,鮮有人研究。

  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在2021年受文化部委託做此研究,惟文化部僅將此研究掛於網路,並未有紙本公開。由於此研究成果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所乃委託五南圖書公司印出300本,以供學者或圖書館收存,以為進一步探討之參考,希各界指正。
 
北辰著作權事務所謹誌
2023 年4 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6263661714
  • 規格:平裝 / 400頁 / 17 x 23 x 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及內容

一般認為現代著作權制度,起源於1710 年之英國安妮女王法(Statute of Anne)。該法案,使印刷商或書商,得自作者取得一段期間內出版其圖書的專有權。而獲得保護取決於須履行同業行會的註冊簿中登記書名,以及將該書存放九份供各大學及圖書館使用等手續。著作權註冊制度,亦隨此產生。例如,深受英國立法影響的美國,其後在1790 年首次制定之第一部著作權法,保護圖書、地圖及圖表等著作,但同時規定,該等著作須向聯邦地區法院辦理登記(registration),始能享有著作權之保護(美國部分,詳本文第四章所述)。

依據國際著作權公約—伯恩公約第5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對於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創作主義,著作權之享有及行使無須依任何形式(formality)。因此,不得將著作權之登記,作為取得著作權之要件。

台灣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除1945 年以前日治時代適用日本明治32 年(1899 年)之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但保留自願登記制度外,在民國(下同)74 年修法前之舊法,對於國人著作權之保護採「註冊保護」主義,經依法註冊後始享有著作權。74 年修法後改採「創作保護」主義,本國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但仍保留自願註冊制度。

民國81 年修法時,對本國人及外國人之著作,均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完成,不待著作權註冊或登記,即得享有著作權。另為減低國民對著作權註冊之依賴,將自願註冊制度修正為自願登記制度,取消著作權註冊執照,改發著作權登記簿謄本。主管機關內政部著作權登記業務,不做實質審查,悉依申請人自行陳報事項,依舊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為登記之准駁。

最近瀏覽商品

 

相關活動

  • 【人文社科】張忠謀親筆撰寫、獨家授權自傳,他的一生,一場不能錯過的智慧盛宴!《張忠謀自傳》
 

購物說明

若您具有法人身份為常態性且大量購書者,或有特殊作業需求,建議您可洽詢「企業採購」。 

退換貨說明 

會員所購買的商品均享有到貨十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退回之商品必須於猶豫期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恐將影響退貨權益或需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商品退換貨原則 

  • 生活x飲食展
  • 漫遊者聯展
  • 商業思考筆記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