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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2版)

專利法(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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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專利法或許給人一種難以親近的感覺,因為一份專利總是會既需要符合法律規範,又有專業技術,因此法律人與技術背景人士總是能輕易地各懂一半,但是要一窺全貌就有些吃力。而專利法在審查實務的部分,偏重於機關對人民的行政法問題,在公法問題上,這是一種思考模式。但專利獲准公告,在進入權利主張階段時,人民與人民之間在民商法上,與公部門作為裁判者所成立的關係,又會遇到私法上的另一些原則。在公法與私法的共舞之間,更多法律初學者常常一起身就昏了頭。

  本書希望達成的目的是,使初學者不至於感到痛苦困難而必須放棄;從一些基礎的案子佐以立法理由與解釋,嘗試用一些較生活化的例子來解釋當你進入專利法這個領域時可能會發生的事情;期許在有一些基礎觀念以後,在這一趟勇敢的旅程當中,有著是冒險中的刺激快樂,讓創意成為生意。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宗偉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班研究
  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資格
  律師高考及格
  曾從事專利實務工作二十年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發明專利
第一節 專利要件
第二節 申 請
第三節 審查及再審查
第四節 專利權
第五節 強制授權
第六節 納 費
第七節 損害賠償及訴訟
第三章 新型專利
第四章 設計專利
第五章 附 則

 
 



  在我國已是一個科技島的年代,如何運用專利鼓勵科技創新,成為產業轉型升級的命脈。由於智慧財產權的抽象性,往往不像一個具體的法律行為或物品那樣容易被初學者理解。尤其專利只是一疊紙,是無體財產權中的代表。不像商標或著作權,總有個視聽的具體形象。對沒有相關技術背景的人來說,專利總是難以想像。

  本書希望從專利法的立法理由、專責機關的權威性解釋中,一方面改寫得更加白話,簡化對初學者有困難的部分,一面也增加具體案例,使得一個剛入門、毫無基礎的初學者,不至於感覺自己撞牆。並且將法律體系中已經修正過的其他法規,如過去外國公司應經認許的現況,適時補入本書。

  如果各位讀者希望對專利法的內容有多一點深入了解,除了回到閱讀主管機關的立法理由與逐條釋義的文本外,也應該要閱讀筆者認為經典級的幾本教科書。例如楊智傑的《專利法》(台北:新學林,2014年9月)、顏吉承的《新專利法與審查實務》(台北:五南,2013年9月),相信他們曾經給筆者在觀念上的幫助,也會成為各位讀者的指路明燈。

  本書付梓之日,遇到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有史以來的大修正,開始實施。專利法一度鑼鼓喧天的對審制,在最近的會期並未通過,也使本書的改版延宕至今。未來在相關著作的路上,希望能在各位讀者的支持下堅持下去,繼續用專業結合法律與社會對話。

  「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認識至聖者便是聰明。」箴言9:10

王宗偉 謹識
於癸卯立秋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513345
  • 叢書系列:新白話六法系列
  • 規格:平裝 / 384頁 / 14.8 x 21 x 1.9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2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一章│總 則
 
第1條(立法目的)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解說
 
專利(patent)制度的基礎概念,發軔於18世紀工業革命後的英國。19世紀中葉在太平天國洪仁玕的「資政新編」第一次被中文概念化,給予各種技術上的發明創新制度性的保障。是申請人將所掌握適宜於工業化大量生產的具有創新性的技術思想、技術手段、創作概念與實施方式公開,以換取國家的在一定權利範圍內保護其專屬專用。這種不斷創新的技術若能繼續發展,會使產業持續升級,進一步使人類福祉與經濟規模擴大,而產生極大的貢獻。例如過去油氣頁岩在地球上的蘊藏雖多,但因為岩層縫隙小而難以開採不合成本。而近年水壓法的技術發展程度已可以有效開採,促成了本世紀的新能源革命,也改變了國際局勢,足為適例。
 
因此一個良好的專利制度,對一個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技術方案所能起到的作用也不同,可以區分為鼓勵、保護與利用。在創作的初期階段,一個預期可能被通過且被有效保護的技術方案,在其發展階段,會被專利制度所提供的保護與各種榮譽或經濟誘因所鼓勵,而使得技術方案能充分成形,直致被寫成專利說明書與申請保護的標的。
 
而此種技術方案在通過專利要件審查取得專利權以後,國家公權力對此種合於專利法規定之創作,給予專屬權利,於相當一段期間內排除未經授權他人的侵害,其性質為一種無體財產權。防止權利人的心血結晶遭人仿用或侵害,不論是文義或均等侵權均為禁止,藉以保障個人或法人因創作為所投資免於遭受損失,以鼓勵有能力與技術者不斷投入更新技術研發。本法對於專利權之保護迥異於商標與著作權,僅採民事保護,不採刑事處罰。明定專利權之排他效力包含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如有侵權情事,依本法第96條以下規定,可請求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等民事救濟,如有緩不濟急者,亦可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2條請求暫時狀態處分,以保全現狀或阻止不可回復的損害繼續擴大。
 
目前我國現在正在進行專利組織與作用法制的革命性論爭,未來專利的爭議是否採取雙方民事訴訟法色彩強烈的對審制。截至本書此次改版,尚未在我國正式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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