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摘錄)
第一節 研究旨趣與立場
在台灣的新移民即使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仍未能享有與一般國民同等的權利(廖元豪,2008),這其中也包括了傳播權。若傳播為基本人權,在台灣生活的移民皆應擁有自由的傳播權與合理的媒體近用權(陳春富,2012)。而且,該權利不應僅限於較少人使用的傳播管道,而應擴展到台灣一般民眾較常使用的媒介通道。少數族群的文化之所以淪為劣勢文化,是因為優勢族群在政治統治的過程中,以優勢語言作為在教育、職場、取得公民身分等公領域的主宰條件,使得優勢文化成為特權(Kymlicka, 2001),因此,有必要讓弱勢群體的母語透過在公領域的使用以及能見度的提升,保障少數族群能夠與優勢族群一樣,有相同的機會使用自己的母語來工作及生活。族群媒介要滿足新移民的傳播權,須在基礎的廣電結構上滿足其近用族群媒體之權利,能夠用一般大眾普遍使用的大眾媒介,接收以自己母語發音或來自母國的節目,滿足其各類影視節目之需求,此舉不僅協助新移民傳承族群語言與文化,更可透過全國性大眾媒介向主流社會發聲,發揮跨文化溝通功能,讓主流社會更加了解新移民,使得移民能夠順利適應及融入主流社會,讓多元的聲音不只是表達,也要被聽見,各族群彼此能夠相互尊重與學習,使台灣社會中的多元族群皆能「同在差異中」(live together in dif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