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雙方訂立之契約必須成立生效,始對當事人發生拘束力。契約之成立,多數藉由要約與承諾的方式,但不以此為限。契約之成立,除要約與承諾之外,必須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致,且當事人具有締約的意思,始生拘束力。何時構成有效成立的契約,乃所有契約法所探討的首要問題。本書第一章就普通法與歐陸法的契約制度進行比較。第二章至第五章探討要約、承諾、意思表示合致及當事人的締約意思,以確認契約有效成立。
契約類型有多種分類方式,其中要因契約與不要因契約之區分,在理論與實務上甚關重要。無因債權契約為我國古典的契約法問題,數十年來備受教科書關注。本書第六章藉由學說理論,檢討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藉以釐清無因債權契約的法律構造與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在契約成立之外,當事人可能於締約過程中發生爭議,由於契約不成立、被撤銷或無效,甚至締結不良契約,均可能發生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此即締約上過失。我國民法雖就締約上過失加以規定,但未曾發生法院允許當事人以締約上過失理論,請求損害賠償之案例。本書第七、八章深入探究契約未成立時及契約成立後所生締約上過失的案例與法律救濟方式。
在契約成立之後,可能因意思表示瑕疵致契約有效性受到挑戰,如被詐欺、被脅迫或錯誤。本書第九章自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的觀點,運用法院新近判決,重新解讀錯誤理論。
誠信原則乃目前各國契約法所關注的重要議題,本書第十章就誠信原則的實務運作,作成國際研討會的報告。又本書第十一章就醫療契約的法典化進行探討,以各國醫療契約法典的規範內容,檢視我國法的法律發展,並提出未來修法的立法條文草案,用供參考。
此外,消滅時效的時效起算時點與時效障礙事由,乃世界各國新近修法的主要內容,本書第十二章藉由世界契約法文件及各國新立法,檢討我國實務發展狀況。
最後,本書第十三章就民法學的解題方法,即請求權基礎的方法及歷史方法,以三則案例闡述之,冀望有益於學生的學習。
學海無涯,眾多民法基本問題,重新思考,仍然饒富趣味。學術工作,在於貢獻畢生精力於教學研究,以嘉惠學子。人生中能做的事,不多。一生能完成一件自己覺得重要的事,算是上帝給你的恩澤,應該感恩了。對我而言,能覺得有成就感且快樂無窮的事,不是名位與利益,而是完成一篇論著,感覺有所創作,對社會有點貢獻。可能只是我太太口中的「自我感覺良好」,也無不可,至少是快樂的泉源。
年紀逐漸走向「長者」的地位,功名利祿轉頭空,青山與大海長在。我常想,一位歌者,一生經常只一首單曲傳唱。一位作家,只要創作一本鉅作成為經典,無須著作等身,仍然受人永遠傳誦。人類歌詠的,不是當代的名位聲望,而是深入人心的感人之作。
作為一位法學「作家」,要成就感人之作,誠屬不易,但此心標誌著往前的方向,終究是件好事。
陳聰富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