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為《新修彰化縣志·藝術志(一)》2篇之其中一篇,又分上下篇,上篇針對公共藝術,又分公共造產藝術、戶外裝置藝術、公共建設、公家機關建築與一般建築等三章;下篇針對工藝,又分雕刻藝術、塑造藝術與版畫藝術、民間手工藝與傳統工藝等兩章。
第一章「公共造產藝術」,指的是不論官方或私人、財團、基金會等出面開發、興設、建築、營造的場館或戶外空間,可以開放作為一般民眾遊樂、欣賞、參與活動、靜思冥想等活動,可以來去自由,充滿藝術氣息者。第二章「戶外裝置藝術」,主要內容為針對戶外環境所做的裝飾與造景。第三章「公共建設、公家機關建築與一般建築」,內容是針對幾種類型的公共建築,討論其公共性與藝術性。第四章為「雕刻藝術、塑造藝術與版畫藝術」。第五章「民間手工藝與傳統工藝」,內容主要在說明八種傳統手工藝的製作、專業匠師以及與地方的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