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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權利的歷程

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權利的歷程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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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選書

在正義女神的天秤上,人人皆應平等

來自古羅馬的正義女神Justitia,一手執劍、一手拿著天秤,她蒙起雙眼,象徵平等、客觀的法治精神,在她面前,人人平等。女神於美國各處執法機構前矗立,彷彿行走於她身畔,就能受到正義光芒的溫暖眷顧。但,現實真的如此美好嗎? 本書將百年來美國的經典判例與檔案,如實展現於讀者眼前,作者以一段段真實的生命故事,支撐出飽滿的人性宇宙,儘管有時空與地域的差異,但在閱讀此書時,手臂上總有無法自主、感同身受的戰慄感,也讓我們不由得追憶起這座島嶼殊途同歸的過往。獲得幸福的這段過程艱辛而殘酷,但,「回顧歷史不是懷舊,也不是為了『尋找化石,而是研究在時間長河中展開的社會發展。』」,回顧與反芻,才能不枉來時路。

 

OKAPI 推薦

 

內容簡介

這是一群小人物在美國法律秩序中追求幸福的故事
他們的快樂與憂愁、苟且與反抗、安逸與掙扎,
都寫在了他們追求幸福的路上
法律前人人平等、選舉投票、自由戀愛、讀書上學,
這些現代人看似平凡、日常的微小事物
對他們來說卻是二百來年戮力爭取的幸福權利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予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美國獨立宣言》

  在美國建國時,《獨立宣言》曾承諾人人皆有「追求幸福」的權利,而這個觀念也被視為是現代文明價值的核心。若我們省察美國立國二百多年的發展歷史,就會發覺這個承諾曲折迂迴的實現過程,尤其體現在每一次關鍵性、里程碑式的法院判例中。

  劉宗坤博士的《為幸福而生》側寫了芸芸眾生在美國法律體系中尋求幸福的故事,諸如想擺脫奴隸桎梏的混血女孩莫里森,想要有上學權利的中國裔林氏姊妹,想要有相愛權利的拉翁夫妻,以及想要有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羅伊女士。上述細瑣的故事片段映照出時代的變遷,有人認為這是進步邁前,也有人認為這是禮崩樂壞。但不管如何,這些歷史上名不見經傳的「小人物」只是想追尋自身的幸福,他們的苟活和反抗、安逸與掙扎交織的一生,都跟美國民權運動史深深地扣合在了一起。從他們之後,投票權、自由婚戀、女性墮胎、兒童入學等權利普及到了每一個人身上,這才實現《獨立宣言》所承諾的話語,而非只是虛無飄渺的政治烏托邦。

  劉宗坤博士利用大量法院的判決書和檔案,選取美國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以及近年基層法院轟動一時的審判,抽絲剝繭其中案件的來龍去脈,法官為何如此決斷?律師為何想打這場官司?原告與被告的量子糾纏,以及參與其中那些上自知識菁英、下到尋常百姓的眾人,是如何評價每場改變歷史的重要判決。

  本書的每樁案件都是精采的故事,有些令人揪心,有些令人唏噓,更有些令人振奮。美國首位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曾言:「做你認為對的事,讓法律趕上來。」有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構築了現代文明的柱石,但這些立法更立基於普通人對幸福的追求,也是每位自由人對生活方式的堅持。

本書特色

  ★從法院判例出發,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艱深條文,每個案件背後都是跌宕起伏的人生故事,有法官、律師、原告與被告、陪審團,眾人一同演繹改變歷史的轉捩點。

  ★如同台灣的民主先行者奮鬥多年才爭取到政治權利、言論自由,美國在種族、性別等諸多方面也是歷經許多努力,才爭取到現代人習以為常的「幸福」。

  ★作者劉宗坤先生身兼法學、哲學博士,現為美國德州執業律師與研究學者。本書並同時由錢永祥先生、周保松先生、陳禹仲先生推薦作序。

專文推薦

  錢永祥|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思想》季刊總編輯
  周保松|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
  陳禹仲|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助研究員

深度推薦

  劉宗坤先生寫《為幸福而生》這本書,用美國法院的多個判例,說明小人物如何經由法律途徑,克服社會、政治、法律,以及偏見所設下的無數障礙,追求一己在婚姻、就學、墮胎、使用母語等等屬於個人的平等選擇權利,已經形象地呈現了「幸福」其實寄身於日常、現實的小事。每個案件都生自現實的生活,都是普通人的切膚之痛所逼出來的訴訟。……閱讀這本書的時候,我的情感跟著情節變化而起伏不定,有如在讀精采的歷史著作或者小說。書裡敘述多個具體案例,詳細追索涉案各方的各種細節。全書不僅沒有一般法律書的索然無趣,反而充滿了人性的悲歡離合。──錢永祥

  本書的讀者,不是美國人,而是我們。宗坤先生希望美國的歷史經驗,能夠為我們的社會改革,提供重要參考。特別難得的是,面對浩瀚史料和枯燥典章,宗坤先生竟然能以舉重若輕之筆,配上清通洗練的文字,通過一個個生動的故事,讓我們明白,制度改革無論多麼困難,都值得我們努力,也值得我們堅持,因為法律正義關乎千千萬萬人的福祉。道理確實如此!──周保松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劉宗坤


  山東濟南人,曾就讀於北京大學,獲得哲學博士學位,出版《原罪與正義》等著作以及《政治的概念》、《政治的神學》等譯著。後去國赴美,轉而研習法律,取得法律博士學位,並獲得伊利諾州和德州律師執照。執業二十年,作者有機會透過大量案件了解美國的法律、社會和歷史,並不斷矯正過往從書本獲得的理論知識的偏頗。書本傳授知識,也傳授偏見。而法院判決中呈現的事實證據大都經過雙方律師的對質和陪審團的審議,比很多書本知識更可靠,更接近真實的歷史和正在展開的現實。

  近年,作者致力於依據法院判決和檔案紀錄書寫美國歷史和社會,為《思想季刊》、《讀書》、《財新週刊》、《南方週末》等期刊撰稿。寫作中,作者力求依循生活世界的常情常理,力戒林語堂先生所批評的:「有學問而沒有感悟,有交誼而沒有了解……有禮義而沒有仁者的存心。」法官中不乏睿智而公道者,偶爾也有文章高手,所撰寫的判決書行文之美、事實敘述和法理論證之明晰自不必說,對世事的感悟和人間溫情也溢於字裡行間。其為人為文都是作者景仰的楷模。
 
 

目錄

推薦序一(錢永祥)
推薦序二(周保松)
推薦序三(陳禹仲)
自序

第一章 紐奧良往事
一八五七年/「必要的惡」與「積極的善」/溫情家長制/「隔離但平等」/過去還沒成為過去

第二章 最南的南方
林氏姊妹/孤注一擲的過氣州長/不同尋常的法官/法院與憲法的距離/晦暗年代

第三章 難題與信條
岡納.繆達爾/南北鴻溝/蛙視角/審慎的樂觀主義/政治標籤/潛規則

第四章 教育平權
瑟古德.馬歇爾/「我們國家的信條」/巨變的前夜/轉捩點/一致判決/漢娜.鄂蘭

第五章 愛的權利
維吉尼亞/判罪與放逐/申訴/「這太不公平了」/追求幸福的自由/真相與和解

第六章 公道矯正法律
日出前開庭/無辜的孩子/平等保護/「文盲是終生殘疾」/製造「低端階層」/「柏拉圖式保護者」/兩種正義

第七章 歷史與神話
短語的奴隸/薩繆爾.杭亭頓/由多歸一/本土主義/盎格魯-撒克遜神話/保守主義與文化偏執

第八章 未竟的救贖
史壯.瑟蒙/南方生活方式/「我永遠搞不懂他」/寬恕與和解

第九章 勇氣是最好的保護
另一半公民/珍.羅伊/「你永遠不會贏」/最年輕的律師/離散的一家人/懺悔與迷茫

第十章 審判
喬治.佛洛伊德/九分二十九秒/生命的顏色/以法律的名義/法庭外的審判

第十一章 法律槍戰
第二修正案/扭曲的鏡子/二○二一歲末/不幸的孩子/當自由被濫用/最好的,也是最壞的搖籃

第十二章 紛爭與共識
平權訴訟五十年/理想的原告與被告/時代結點/更大的不公平/現實與願景

結語
常識理性/反啟蒙/啟蒙與革命/保守與激進/法律與公道

附錄 美國聯邦法院的司法審核權
司法審核權/「午夜法官」/「違反憲法的法律不是法」/法官、總統、黨派

 
 

推薦序

■追求幸福:個人的與公共的
文 |錢永祥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


  美國的《獨立宣言》提出「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視為人類「固有而不剝奪的權利」。拿「追求幸福」跟生命、自由等崇高的價值相提並論,似乎並無不可。若是跟不到一百年前英國哲學家洛克所提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三項「自然權利」對比,「追求幸福」的涵蓋範圍顯然要比「財產」更為寬闊,也更展現了人的能動性。但是「幸福」是不是有一點日常、平庸、瑣碎,甚至於俗氣呢?馬克思跟尼采都嘲笑過,「幸福」被效益主義高懸為道德的終極標準,不過反映了英國小雜貨店老闆的道德觀而已。「追求幸福」為什麼構成了建國宣言所必須強調的一種最高價值呢?

  其實換個角度看,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與其說是「最高價值」,不如說是最低度、最起碼的權利。任何人,無論身分、地位、能力、成就,都擁有這些權利,美國的開國者形容為「固有而不可剝奪」,意思應該在此。問題是生命權和自由權茲事體大,通常備受重視,歷來的思想家和建國者都會懸為鵠的。至於「追求幸福」,則往往被歸為個人的權利與責任,並不是政治所能夠──或者需要──過問的。

  另一方面,也有漢娜.鄂蘭這種推崇公共生活的思想家,強調真正的幸福是「公共幸福」,也就是在政治領域與他人合作,從事社會集體的共同追求時所達成的創造感;至於私人的滿足、如意以及追求個人的目標,之所以顯得小器、脆弱,正是因為這種「確幸」只能寄身在現狀之下,寄希望於現狀的接納而已。但是人類的「幸福」無論如何應該具有更豐富的內容啊!她認為,這個關鍵的道理,正是美國的開國者所倡議的。

  在這裡,我無意討論「幸福」涉及的種種哲學問題。我認為劉宗坤先生寫《為幸福而生》這本書,用美國法院的多個判例,說明小人物如何經由法律途徑,克服社會、政治、法律,以及偏見所設下的無數障礙,追求一己在婚姻、就學、墮胎、使用母語等等屬於個人的平等選擇權利,已經形象地呈現了「幸福」其實寄身於日常、現實的小事。每個案件都生自現實的生活,都是普通人的切膚之痛所逼出來的訴訟。這些故事本身並不直接涉及所謂的公共幸福,但對當事人來說卻攸關重大。必須承認,一個社會,一套法律體制,如果對這些小事無動於衷,或者竟不留下當事人申訴抗告的管道,那才是公共性的失敗跟恥辱。

  這也說明了幸福雖然寄身在個人的生活裡,但是「追求幸福」通常是一件不得不進入公共領域的事業。本書敘述的這些案件,或多或少都牽動了大量的公共爭論,甚至於在事前和事後引發了一波波的社會運動,經久不歇。畢竟即使是小人物的日常幸福,通常也具有龐大的公共能量。美國的法律體制把個人幸福跟公共幸福結合的方式當然也有它的問題。不過這是一種舉世無雙的體制,並且往往能取得歷史性的突破;指出這一點,正是劉宗坤先生這本書的貢獻。

  最後我說一點自己的體驗。閱讀這本書的時候,我的情感跟著情節變化而起伏不定,有如在讀精采的歷史著作或者小說。書裡敘述多個具體案例,詳細追索涉案各方的各種細節。全書不僅沒有一般法律書的索然無趣,反而充滿了人性的悲歡離合。而在人性的悲劇和喜劇之間,就後果而言,這些訴訟好像總能帶來一些可以度量的社會進步。這本書給我──也會給其他讀者──帶來了一些希望和信心。

■追求幸福與法律正義
文 |周保松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


  劉宗坤先生這本著作在大陸面世時,作者贈我一冊,我一口氣讀完,覺得是不可多得的好書,於是向出版界朋友大力推薦。現在更為完整的繁體字版由八旗出版,我甚為欣喜,並在此向讀者鄭重推薦。

  本書的主題,是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這個權利,連同生存權和自由權,構成美國《獨立宣言》開宗明義所稱的三項不可讓渡的基本權利。政府的首要責任,是確保所有公民能夠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如果政府有負此責,人民就有反抗的權利。宗坤先生認為,這是美國的立國精神所在,也是現代文明的核心,更是推動美國社會改革和道德進步的重要動力。

  宗坤先生繼而指出,美國民主政治的重要特點,是三權分立和互相制衡,令得聯邦法院可以通過「司法審核」這個機制,監督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和行政部門推行的政策有否違反憲法。一旦被最高法院裁定違憲,原來的法律和政策即告失效。憲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平等權利,而法院是憲法的詮釋者和守護人。在這種制度下,要推動社會改革,除了大規模的政黨政治和社會運動,普通公民也可以通過司法審核,以憲法之名,修正甚至推翻各種不正義的制度實踐。

  這本書之所以取名《為幸福而生》,是因為作者將「追求幸福的權利」作為全書的主線,然後通過美國司法史上一系列影響深遠的案例,讓我們彷如親臨現場般見到,在過去二百多年中,許多無權無勢、受盡制度壓迫的「小人物」,如何在有正義感的律師的協助下,通過司法抗爭挑戰各種不義之法,逐步實現這樣的目標:每位美國公民,不論其種族、膚色、信仰、性別和階級,都應有追求個人幸福的平等權利。

  這些案例包括:廢除種族隔離政策、黑人和白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權利、白人與有色人種的通婚權、平等的選舉投票權、女性墮胎權、非法移民同樣得到正當的法律程序保障權等。在這些司法爭議中,既有不少源於種族、性別和階級的歧視,也有許多來自深刻的信仰差異和道德分歧,因此導致法官之間、政黨之間、公民之間產生激烈爭論。例如公民應否有權擁有槍械,大學收學生應否繼續實行平權措施,以及最高法院應否推翻女性墮胎權等,均引起極大爭議。本書可貴之處,是沒有迴避這些爭議,而是將它們放回到具體的歷史語境,呈現時代的侷限和觀念的保守,揭示爭議背後不同的考量,從而讓我們明白制度演進的複雜和艱難,卻又不陷入相對主義和現實主義的泥淖,因為宗坤先生始終相信,自由和平等是美國立國的基本價值,正義和尊嚴是人們的普遍渴求,通過人們持續的爭取,改變總有可能發生。我認為,宗坤先生相信的,是一種立足於啟蒙運動的漸進的司法進步主義。

  讀者或會問,所謂追求幸福的權利,聽起來頗為平常,為什麼能在美國的司法抗爭史中,起到那麼大的作用?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對這種權利觀的政治意涵有更多認識。

  首先,將追求幸福視為個人權利,並對國家的行為構成法律約束,意味著我們承認活得幸福是每個人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道德分量。人作為有反思意識和價值意識的存在,不僅只是希望活著,還希望活得好。活得好,不僅是活得快樂,也不僅是當下欲望的滿足,而是在一個合理的社會環境中,過上自己認可的生活,活出人的價值和尊嚴。

  其次,《獨立宣言》強調的,是國家有責任保障每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而不是「實現」幸福的權利。是誰在追求呢?自然是獨立的個體。既然如此,個人就須對自己的選擇負責。這體現了這樣一種信念:我們生而自由和獨立,我們的幸福,不是靠別人賜予,而須靠自己去追求。最後能否實現幸福,個人的選擇和付出,起到重要作用。這也就意味著,國家不應實行家長制式管治,以人民幸福之名,強行要求所有人接受相同的幸福觀。道理很簡單:既然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和對美好人生的構想,國家應該尊重人們的選擇。

  再其次,《獨立宣言》所說的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不是彼此分割和互不相干,實際上,前兩者為追求幸福的必要條件。生存權容易理解,自由權的重要,在於給予我們每個人選擇的機會。活得幸福的前提,是每個人都是自主的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去選擇信仰、職業、婚姻、朋友,以至生活方式和政治連結。沒有自由,人就只能活在屈從和奴役的狀態,無法成為自己生命的主人。

  最後,要活得幸福,不僅需要生命和自由,還需要安全、食物、居所、教育、醫療和工作,也需要公平的機會和平等的尊重,更需要友善的社群關係和豐富的公共生活。欠缺這些條件,個體就難以通過各種活動去發展自己的能力,實現自己的目標,從而肯定自己的價值。追求幸福,既不抽象也不複雜,就是個體能在公平的制度環境中,發展必要的能力,並在尊重他人相同權利的前提下,自主地追求自己想過的生活。

  以上所述,是「追求幸福」的應有之義。明乎此,我們就能夠理解,爭取政治平等和性別平等,反對種族隔離和膚色歧視,以及要求教育平權和社會福利,均可視之為一種「追求幸福的政治」(Politics of Pursuing Happiness)。既然追求幸福是人的基本權利,這種政治就有其普遍性和迫切性。它不僅對美國人重要,也對世界上每一個人重要。我們因此有理由,要求所有政府尊重和落實這項權利。

  在這樣的視角下,我們當能理解宗坤先生花大力氣寫作本書的用心。他的讀者,不是美國人,而是我們。他希望美國的歷史經驗,能夠為我們的社會改革,提供重要參考。特別難得的是,面對浩瀚史料和枯燥典章,宗坤先生竟然能以舉重若輕之筆,配上清通洗練的文字,通過一個個生動的故事,讓我們明白,制度改革無論多麼困難,都值得我們努力,也值得我們堅持,因為法律正義關乎千千萬萬人的福祉。道理確實如此!

 
 

詳細資料

  • ISBN:9786267234785
  • 叢書系列:Americanology
  • 規格:平裝 / 432頁 / 14.8 x 21 x 2.2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九章 勇氣是最好的保護

珍.羅伊

二○一七年一個冬日,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在彌留之際,鼻孔插著輸氧管,有氣無力地對著鏡頭說:「這是我的臨終遺言……」她開始喘粗氣,尷尬地笑了兩聲,慢慢戴上老花眼鏡,讓氣息平靜下來。不久前,一個陽光燦爛的午後,她坐在輪椅上,被人推去公園放風,看著池塘邊悠閒的鴨子,她點上一支菸,興致高昂,開始無頭無尾地朗誦:「明天、明天,又一個明天,拖著微不足道的步履爬行,直到時間終結的一刻……登上舞台蹦躂一陣,毫無意義。」那是《馬克白》第五幕第二場中一段破碎的台詞。

諾瑪.麥考維是美國社會的一個小人物,但她卻不是個沒沒無聞的小人物;她的另一個名字─珍.羅伊,因「羅伊訴韋德案」而家喻戶曉。那是二十世紀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最具爭議性的一個案件,諾瑪.麥考維是那起案件的原告。律師為了保護她的隱私,在起訴書中給她用了化名「珍.羅伊」(Jane Roe)。那是一九七○年一月,諾瑪二十二歲。她發現自己懷孕了,那是她第三次懷孕。第一次懷孕,她生下女兒梅麗莎,由她母親收養;第二次懷孕,她生下女兒珍妮佛,透過達拉斯律師亨利.麥克拉斯基(Henry McClusky)送給一對陌生夫婦收養。諾瑪第三次懷孕時,又找到麥克拉斯基律師。那時候,她做清潔工,收入微薄,對麥克拉斯基說,養不起孩子,想找管道墮胎。麥克拉斯基告訴諾瑪,他只辦理收養案子,不管墮胎的事。

當時,德州法律禁止墮胎,只有在孕婦有生命危險的情況下,才允許醫生終止妊娠。孕婦要想墮胎有三個選擇。一是在德州找流產醫生開的地下診所,收費數百美元。這種診所因為非法經營,條件比較差,經常出醫療事故。二是去墨西哥的地下墮胎診所,費用大體跟在德州相仿。雖然墨西哥也禁止墮胎,但墮胎醫生能打點好當地政府,診所可以半公開地做墮胎手術,條件比德州的地下診所好一些。三是去允許合法流產的州,主要是加州或紐約州,醫生收費加上機票、住宿等費用,開銷比較高。當時,從德州各大城市到洛杉磯每週五的班機上有不少孕婦,在加州做完流產後,週日再搭飛機回來。

會員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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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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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原來美國的跨種族戀愛禁令到2000才正式走入歷史(馬里蘭州於2000年正式公投通過修憲)。
「美國的憲法史,是人類追求幸福的困頓征途。」
這是我看到現在對這本書最清晰的感受,而且這也是第一本內容讀著讀著令我感到熱淚盈眶的書,但是有這種感情並不是因為宏觀歷史裡每一位為了自身幸福而奮鬥的小人物的故事,而是一名人權律師令人真的動容的成長歷程。
美國憲法最特別的一點便是他講「追求幸福的權利」作為憲法列舉(即有實際提出之權利)的基本權利之一,而本書的每一個章節所講所述的便是許多小人物為了(自身及親人)幸福而使美國憲法跨出的每一大步。從隔離、愛戀、教育、選舉等各個方面,利用美國憲法史(乃至於法律史)中的幾個重大判決與其關係人(包含告訴人、律師、法官、檢察官與政治人物)之成長背景,一筆一筆勾勒出深刻的人物形象,將這些歷史洪流中逆流而上與順水沈浮的人們刻畫於讀者的眼前,使法律的演進不只是法律,更是一個個歷史中動人的篇章。
在本書中,一個一直爭論的焦點便是司法究竟能不能引領社會促成改變,或者說與立法權的劃分及進步派與保守派的紛爭。這個爭議當然不只發生在美國,是每一個法治國必然面對的永恆議題,就如同我國一般。
最後引用美國首位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大法官的言論:「做你認為對的事,讓法律趕上來」,這是對於一般的老百姓,面對不公的法律,用自己認為正確的方式對抗他,交由憲法裁斷。而我也認為,這更是對於憲法法庭本身:「做出你認為對的事,讓社會趕上來」,當然這只是一句口號式的表達,並不是說大法官可以恣意認定自身認為正確的事物將自身的價值觀強加於人民之上。在此的意思是,當社會仍然無法取得大多數人民對於某「正確道路」的贊同致使民意無法推動改革前,或者在「立法怠惰」不積極改變社會中的「不正確」,使社會無法前往更加符合憲法所描繪出的理想型態前,司法權所掌握的違憲審查權便有權限促使社會的轉變,並在自身權限之內盡力推動進展(例如增加制度性保障等,但若從我自身而言,我也贊同積極性的違憲審查,即除了宣告違憲之外,在確保憲法所保護之權利確實得伸張之範圍內,積極地推動之,實際的作法可能是提供直接的法律或政策意見,再交由行政及立法去實行)。當然反對者仍然可以辯稱真正的正確道路並不存在只是選擇的結果而已,但過往我國以至於美國許多的改革已經一再證明當時決策的正確與前瞻性。而在提供意見等方面亦有論者認為侵害立法權有「司法造法」之疑慮,但是就如同前述,一個社會的進步必須要等到社會風俗改變可以形成多數意見後才得以使之於法律上實施嗎?在這等待的途中已經有多少人受到了犧牲,這是一個以人民立國,宣示保護人民的國家所能接受的嗎?我想答案是否定的,司法權所做的只不過是在立法權不積極運作時所「必要」之行為(即「被動地」受人民發聲後,「主動地」實現之)。
總而言之,這是本能給予人繼續思考許多議題的一本好書,值得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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