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出殺人犯Ⅰ:你以為的反省,只會讓人變得更壞》推薦序
讓幽微的亮光照進黑暗的未來
岡本茂樹教授曾任職於日本京都立命館大學,於二〇一五年去世。早年曾基於臨床教育學的專長寫過兩本有關角色書信療法的書籍,其後借重以往接觸或處遇受刑人與非行少年的經驗,專注於犯罪原因的解析與更生手段內涵的描述。
第一本是二〇一三年年初的《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可能更生嗎?:一個人真的無法改變嗎?》(無期懲役囚の更生は可能か—本当に人は変わることはないのだろうか),幾個月後立即出版本書《教出殺人犯I:你以為的反省,只會讓人變得更壞》,而其生前最後一本書是二〇一四年的《教出殺人犯Ⅲ:治好心裡的傷,才是真正的教育》。
第一本與第三本顯然是相關作品,按其計畫應該會出版續集,然而卻在書寫草稿的階段病逝。遺屬將教授的手稿寄給出版社,在出色的編輯下出版了其生平的最後一本書《教出殺人犯Ⅱ:「好孩子」與犯罪的距離》。於這本遺著中,岡本教授表明壓抑下成長的非行少年無法展現自我,若欲促成其更生,必須在傾聽、包容、接納的情境下令其安心,開始學會如何仰賴他人而活,只有在對他人敞開心胸時才會邁出更生的第一步。因為是遺稿,縱然經過編輯,仍有些凌亂或不清楚之處,而這些缺漏或遺憾,應該可以從本書中得到解答。
岡本教授於本書的論述有點凌亂,可能是因為他想強調處遇時協助者的應採態度(傾聽、包容、接納),而有些潛在協助者以往所採的態度與基本概念(管教、壓抑、反省)正是造成犯罪、非行、自殺,甚至精神疾病的源頭。或許是有這樣的疑慮,本書後半部談到協助者時,刻意提到其可能採取的錯誤態度或手段,而這些在本書前半部就已經提及。
讓我們用李馬特(Edwin Lemert)於前世紀六〇年代所提倡的標籤理論來整理一下。首先會有一些原因造成第一次偏差行為,就岡本教授的觀察,原因不外乎是傳統優良美德(其實僅是偏頗的價值觀)的刻意強調、家庭的壓抑、學校教育的氛圍,這些都會讓未成年人產生壓抑、孤單與悲傷的心境,進而無法輕鬆表達真正的自我。無法依賴他人,只好依賴藥物或菸酒;沒有朋友,所以縱然知道不是好朋友,仍舊盡力維持關係;被霸凌時,為了不顯示軟弱,於是找更弱的同學霸凌。而國家,特別是司法,針對第一次偏差行為中較為嚴重的非行或犯罪會採取壓制的手段,一旦沒有太多明顯效果,手段會愈來愈重,進而阻礙更生,這就是產生第二次偏差行為的原因。
岡本教授對於這種作為犯罪原因之一的司法作用,在本書最後些微提到一下,並沒有更深一步予以闡明,但應該已經足夠警惕我國的一般民眾或立法委員。不過,本書所提到的是司法(行政)作用中更為幽微的部分。
在上世紀中葉起,為緩和嚴苛的司法作用,全世界展開以善為名的矯治工作,並開發無數的矯治手段,諸如納入被害人觀點的教育、角色書信療法、內觀療法(在國內又稱為正心法),甚至霸凌防治教育等等。姑且不論這些矯治或教育手段的本意如何,於實踐中都在在強調如何讓加害人理解被害人的痛苦,似乎認為只要加害人認知到被害人的痛苦,那麼就可能產生反省,而這個反省是更生的第一步。我們到底是多麼重視反省?這點只要看看司法實務就會明瞭。我們在實踐修復式正義程序時,首要就是要求加害人反省與道歉;再觀諸規範量刑的考量要件時,特別著重所謂的犯後態度。然而,這些強調反省的例證都是反於一般人心理常態的舉措。
一般而言,當我們犯了錯,首先絕對不是反省自己,而是找藉口「正當化」自己的行為,這點只要去看馬札(David Matza)漂流理論中的中立化技巧就可明確掌握。我們絕對不是一開始就會反省自己的錯誤,而是會找一些藉口,例如「都是對方先刺激我」、「我怎麼這麼衰碰到這種事」來緩和衝擊。所以剛犯錯就要求行為人寫「悔過書」的一般教育現場手段,其實僅會造成虛偽的反省,頂多就是寫寫模範例稿做做表面工夫而已,而且愈是老鳥,寫的例稿會愈加完美。這些都會讓行為人產生更多壓抑與不滿,進而繼續犯錯下去。岡本教授認為,反省的第一步應該是讓行為人更加理解自己,所以首要的矯治手段應該是從加害人觀點開始。矯治與更生的協助者應該幫助行為人自省犯罪行為的原因,或許是遭受家暴,也可能是被霸凌。當行為人將自己的負面情緒全部宣洩出來,不逞強地面對他人給予自己的痛苦,示弱、訴苦後,才能將心比心開始同理被害人的痛苦。協助者應該鼓勵這種發洩,而不應採取說教的態度,因為只有在這種發洩中,加害人才會開始說出真話,脫離自我貶抑與壓抑,展開更生的第一步。
岡本教授認為事件發生後立即強求反省的慣例,是造成再犯的重要原因之一,強求反省不會創造出信賴他人的人際關係,而訴苦、服軟、示弱與依賴才會讓行為人展現出真正的自我,在此基礎上真正的更生才會邁出第一步。
本書完整表達了岡本教授的教育理念,或許與一般人的想法有所不同,甚至讓一般民眾無法苟同。但是在處罰日趨嚴苛、再犯不斷、校園霸凌層出不窮、親職教育不彰的此刻,換個腦袋或觀點觀察事物,絕對是突破瓶頸展望未來的手段之一。希望本書譯本的出版,能夠讓黑暗的未來有些幽微的亮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李茂生
《教出殺人犯Ⅲ:治好心裡的傷,才是真正的教育》推薦序
看似更生指南的教養守則:從看見心裡的傷開始
我曾有位鑄下大錯、傷害過許多人,而被司法體系與社會公論共指為「毋庸在意程序瑕疵,應速審速決」的當事人。判決確定後,為了平息社會公論,法務部很快將他送上刑場槍決。其時,距離判決確定僅短短十八日。
最高法院破例提訊這位當事人到法院進行最終言詞辯論(俗稱生死辯)的那一天,我們辯護律師團實際上已經與當事人相處有數年光陰。但我們並不知道,當天他會在法庭上憑著自己的意氣發言。
當天辯論主軸用白話的說法,自然是「被告該不該死」;若以法庭中矯揉造作的「偽」法律術語來說,則是「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辯論。之所以說「教化可能性」是偽法律術語,是因為綜觀臺灣法律,其實從未有過此一名詞,自然也無從定義,更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把這種不確定的概念拿來和剝奪生命的判決做出連結的空間。
這位當事人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除了對被害人與家屬,以及社會表達歉意之外,還花費相當的時間在法官面前指陳受刑人在監所中所受的非人待遇,實則讓這些螻蟻般的受刑人根本無從反省、表達歉意,哪怕想用自己僅剩的勞力方式贖罪亦不可得。
在言詞辯論時,我在最高法院合議庭面前提到「教化可能性」這件事。我說:如果法院對「教化可能性」這個概念是認真的,也試圖尋索一個理由給予罪大惡極的犯罪者一個更生機會,那麼被告在法庭上的發言或許已經證實了教化可能性是存在的。數年的囚獄時光,讓他看見了生而為人的荒謬與困境;從堅持己見到公開道歉,從冷漠無情到心繫他人。最後,他甚至願意用自己人生最後一段公開發言的時光,將受刑人的遭遇公開揭露。
我繼續向合議庭說:我們沒有人想淡化被告所鑄下的大錯、造成的傷害;但如果庭上的各位真心有意思考教化可能性是什麼,我想被告的發言可以看作是他乾涸心田裡長出的一葉嫩芽。
但我沒有機會向法院訴說的,則是我們辯護律師團的成員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透過仔細的蒐證、訪談、無數次律見所看見的被告與他心裡的傷。
逝者俱往,但當事人對被害人與社會造成的傷害影響至今想必仍在。因為這個案件也深受社會撻伐的我,卻也還記得在某次律見時,被告對我細細、悠然地陳述他二十歲之前人生的所有細節 ─── 那些恨意,那些不理解與疏離,以及對於那些願意接住他生命的高中導師與同學們的感慕。
氣力放盡的我,只是靜靜地聽。
聆聽很難。
嚴格說來,《教出殺人犯Ⅲ》這本著作所提出的兩個重點並不難理解:「治好心裡的傷,才是真正的教育(化)」以及「人都有被聆聽、被注意、被認同、被愛的需求」。
從上述主軸出發,作者論及更生矯治可能性所提出的重點步驟,包括以傾聽為始、讓更生者全面宣洩負面情緒(亦即犯罪時所賦予自己的「正當化」事由)等實踐方法,其實都與近代司法心理學相關研究結果和主張殊途同歸,包括認知會談(cognitive interview)、行為矯治理論,乃至認知行為療法(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 CBT)宗師貝克醫師(Dr. Aaron D. Beck)所提出的「理解加害者的憤怒」(可參見《忿恨的囚徒》[Prisoners of Hate]一書)等。
這些重要的研究與主張都在在訴說同一件事:人是有可能改變的。但當事人找到自主改變的動力與契機之前,需要對自己的困境(包括不知道自己所犯下的錯、假性反省/懺悔,有如書中美達大和的案例)有所覺察。要出現那樣的覺察,首先必須讓他有機會把內心的「負面情緒」排光。這一切,始於聆聽。透過聆聽的方式,讓這些人心裡的傷痕在負面情緒的偽裝水位退去後,真正被看見。
聆聽二字,說來輕易,但在這個眾生不等、凡事從速的社會,何其困難?尤其是面對那些身陷囹圄,一路行來早已習慣被他人否定也否定自己的受刑人,又有誰願意聆聽?
就此以言,向來對於教化資源錙銖必較的臺灣矯治機關,如果真的在意「矯治」二字,或許確實有必要認真考慮作者在本書之末所提出的五點建議。但在那之外,我更想進一步指明的是:本書所提到的相關基礎概念與步驟技巧,或許同樣迫切需要傳授給所有身陷於家庭、親子關係困境當中的成年人們。
畢竟,對那些需要面對自己生命傷痕,正面凝視身旁惡水的人們,如果可以在他們即將跌出這張稀疏的社會安全網之際,透過聆聽而減少一個未來的犯罪人,那就太好了。
黃致豪/執業律師、司法心理學研究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