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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說明詳解】:解析立法由來,解題易如反掌

職業安全衛生法【說明詳解】:解析立法由來,解題易如反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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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55條詳解
  全書從解析立法沿革開始,先釐清「法」的基本概念,再逐一詳解職安衛生法55條法規,幫助考生了解法規輪廓與脈絡,提升學習效率。
 
  (二)   最新修正法一本掌握
  一次掌握最新修正、最完整法規。條文排列清晰,表格彙整簡單易懂,並提供相關法規之QR Code,快速查詢最新法規現況。
 
  (三)   牛刀小試測驗實力
  相關試題附列於各條文後,立即練習,讓考生快速吸收,將所學融會貫通。
 
   ★適用對象
  .職業安全衛生類:公務人員高考、普考、初考
  .職業安全衛生技術人員考試(甲級、乙級、丙級)
  .職業衛生技師
  .工業安全技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業、一般業、甲種、乙種、丙種、丁種)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領域從業人員
  .想要畢業即就業的高中(職業)、大專院校學生
  .需要考取證照提升優勢的上班族
 
  本書由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長賴志忠、科長吳佰餘共同撰寫。兩位作者在職安衛領域擁有多年專業經驗,亦經常參與國內職業安全衛生之課程訓練、講演教學。透過豐富的現場救援經歷與教學研究,結合理論與務實,以邏輯扎實、深入淺出的方式,協助考生循序漸進、事半功倍地累積應考實力,是每位準備職安法考試、證照的考生,一定要入手的工具書!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賴志忠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大隊長

  學經歷:
  元智大學機械工程學系  博士
  元智大學機械工程學系  碩士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  學士

吳佰餘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科長

  學經歷:
  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博士
  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碩士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  學士
 
 

目錄

第一篇  前言    
第一章 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沿革    
第一節    職業安全衛生之發展    
第二節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大事紀    
第三節    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沿革    
第四節    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    
第五節    職業安全修正法重點
第六節    職業安全法規體系    
第二章 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節    法與位階    
第二節    法的格式  
 
第二篇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篇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四章 監督及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四篇 附件-表格整理


 
 

詳細資料

  • ISBN:9786267216934
  • 叢書系列:Pecunia
  • 規格:平裝 / 356頁 / 17 x 23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二篇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解說:

一、    本條開宗明義的指出,制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及「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
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目的為保障所有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但在各類型工作者中,勞工為受雇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有義務保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故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規中大多數條文之要求對象為雇主,須負責從環境設施設備與管理面著手以保障工作者。因此,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雇主為義務主體,工作者為被保護主體。
三、    職業安全衛生法保障範圍除了原受僱勞工外,增加自營作業者、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工作者。

四、    為釐清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於本條後段明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消防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船舶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就安全衛生事項,已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不致於產生「競合」。顯見優先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以法律優先適用順序推之,相較於特別法優先適用者係屬普通法。

補充:
一、    競合,是指同一事件或行為,卻有多項法律競相規範。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提及,「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對於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已有特別規定,然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子法亦有相關規定,這種情況即代表產生「競合」。依上述第1條的定義,應優先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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