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之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6項規定為4年,連選得連任1次,不適用憲法第47條之規定,復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3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因此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依法應於113年4月19日前完成選舉投票。至立法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依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64條及第65條之限制。復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9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1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第11屆立法委員依法應於113年1月21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因此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經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3月10日第587次委員會議決議上開兩項選舉於113年1月13日同日舉行投票,同時通過此2項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依該程序表中央選舉委員會分別於112年9月12日發布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及發布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112年11月7日發布立法委員選舉公告,各項選務作業由是展開。
本次二合一選舉,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縝密規劃指導、本市各機關學校鼎力支援,及本市各級選務工作同仁謹慎循序辦理下,終使選務工作能如期順利圓滿完成。
本會為保存選舉資料,依例編印選舉實錄,作為爾後辦理選舉之參考。倘有疏漏誤繆,尚請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