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如果認同宇宙森羅萬象「本無常」的話,那麼,在歷史的洪流中是否一切都在變?而歷史的精彩處就在變與不變之間,從傳統走向近現代是一種「變」。要問的是,為何變?如何變?變如何?換個問法,為什麼要揚棄祖制家法而導入外來法?實施的過程與配套措施怎麼樣?繼受之後的效果是成?是敗?
從社會變遷與法文化發展的關係說,所謂的「法文化重構」,乃指法律文化隨著時間的推移,規範、制度、思想、意識與實踐無不在更轉發展中;同時,文化是從粗疏往文明的方向成長,從法社會學的角度看,也無非如此;法律變遷的過程顯然包括革故、選擇與鼎新三個面向,這是一種法的進化,也是一種法文化的更新。當然,晚清民國(1902-1949)的社會變遷與法律發展,其現象是多方面的,其動因是相當複雜的。
從法史學的立場言,法文化之所以會重構,最為核心的因素當屬法律繼受,而所稱之「法的繼受」(die Rezeption),除非別有說明外,一般是指中世紀歐洲普遍繼受羅馬法的歷史現象,但晚近以來,這個用語已被廣泛使用,有稱其為「法的移植」(Transplant)者,係指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或一個地區基於外來勢力、內在社會結構的變異、外國法的品質或內部意識的覺醒等因素,全盤或部分採用其他國家規範或制度的一種法文化現象。也可以說,是一種由於與異文化接觸所產生的文化變容過程,是文明化交換的特別表徵。這種法文化轉換的現象,通常顯現出兩個特質:一為強勢法律文化往弱勢法律文化區的輸出;另一為法的繼受,有時是一種本土法文化對外來法文化抗拒、屈從與轉化的過程。
有疑義的是,「法」或「法文化」通常是特定國家或民族歷史情境下的產物,是否能夠將其移轉而為「它者」所承受?縱使移轉了,是否有可能趨於相同?從法律繼受的觀點,繼受外國法的原因固複雜多端,且彼此經常交錯牽連,其學說不外乎力的理論、規範饑渴理論、面子理論及自覺理論等幾種。以近代中國來說,19、20世紀之交,晚清社會已被深深捲入西方資本主義的漩渦,閉關自守已為海禁大開取而代之,國際通商交涉事宜頻繁,涉外法律案件日益增加,尤面臨列強鯨吞瓜分和國家淪亡的嚴重危機。就在外患與內憂的雙重迫壓下,為了撤廢領事裁判權、為了因應對經濟社會結構的遽變,也因為受到歐日等國新式法典的刺激,清廷終於半醒半悟,似假又真地不得不進行變法修律,這是一場亙古未有的大變局,長達千餘年傳統老邁的中華法系從此退出了歷史的舞台,迎來的是一套嶄新的近代歐陸法制。倘若,相信世間真有所謂「生生不已生命之流」的這種論點,本書,可說是脫胎於2007年3月間問世的《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那時,我尚屬中壯之年,匆匆,逝者如斯夫,轉眼已鬢星白首,風月雖依舊,情懷自淺深。這些年來,總希望能放下世間浮名,換得那溪上野鶴與山間僧蹤,如來如去,奈何塵緣未了,文債難清,陸陸續續又新寫了好幾篇有關同一個主題的文稿。因前書早已絕版,識與不識的同好垂詢者殷,乃檢點舊冊,增修補訂者幾達五分之四,全書除「導論」及「總結」外凡十一章,其中有二章係與助理唐湘筌及施奕共同完成,計九篇新稿,其餘二篇舊稿也做了相當幅度的更修,可謂已另成一「新作」矣!乃命名為《晚清民國社會變遷與法文化重構》。
人生天地之間,足跡星星點點,在歲月的流轉中如浮萍般連江倚泊。當下,似乎已不再計較文章是否真能傳世?也不再執著到底是「文章寫我」?還是「我寫文章」?但願隨緣盡分,寫那世間法無涯無盡的生與滅!頃刻間,外雙溪夜已深沈,春水空山靜寂中,素月早已濛濛!是為新版序。
黃源盛 謹識
二○二四甲辰暮春
於台北外雙溪犁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