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季_諾貝爾文學獎
憲法(14版)

憲法(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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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

  最新版主要對焦在憲法訴訟法新制的重點補充,並將這一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與重要文獻,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台灣教育法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法學會理事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委員
  .教育部法規委員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私校退場審議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經 歷
  .台南市副市長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2018)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文化古蹟、公共藝術、地價評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教師申訴、非營利幼兒園審議、私立學校諮詢、學校午餐輔導、長照機構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台南市廉政、都市計畫、教育審議、兒少保障、家暴防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
  .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法規審議、訴願審議、特殊教育、長期照顧推動、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目錄

獻 詞
十四版序——立法權不能超越修憲的界限
序 言——憲法作為人生的真善美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1編 憲法總論/1
§1 人、國家與憲法/1
壹、人、社會與國家/1
貳、法律、國家與憲法/1
§2 憲法、國家法、國家學與政治學/3
壹、憲法的概念/3
貳、國家法與憲法的區別/4
參、國家法的概念/5
肆、國家學、政治學與國家法的區別/6
§3 憲法的功能、特性與種類/7
壹、憲法的功能/7
貳、憲法的特性/9
參、憲法的種類/13
§4 憲法的制定、修改與變遷/14
壹、憲法的制定/14
貳、憲法的修改/15
參、憲法的變遷/22
§5 憲法的解釋/25
壹、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26
貳、憲法解釋的特別方法/28
參、憲法解釋的界限/31

第2編 憲法基本原則/33
§6 民主共和國/34
壹、民主與共和概述/34
貳、國家形式的發展/34
參、民主的概念與內涵/37
肆、共和的概念與內涵/46
§7 法治國/48
壹、法治國的發展/48
貳、法治國原則的概念與意義/50
參、法治國原則的內涵/53
§8 社會國/76
壹、民享與社會國/76
貳、社會國的發展/76
參、社會國的概念/78
肆、社會國的內涵/80
伍、社會國的憲法規範效力/82
§9 多元文化國/84
壹、文化國的發展/84
貳、多元文化國作為國家目標/86
參、多元文化國的內涵/89
肆、多元文化國的憲法規範效力/93

第3編 基本權總論/95
§10 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95
壹、基本權的發展/95
貳、基本權的意義/97
§11 基本權的本質與法特徵/99
壹、自我實現、法秩序與基本權/99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基本權規範體系/103
參、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本質的法建構/105
§12 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08
壹、基本權的保護領域與保護法益/108
貳、基本權功能建構下的保護法益/109
§13 基本權的主體/126
壹、自然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26
貳、法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30
§14 基本權的分類/134
壹、依基本權主體而分類/134
貳、依基本權規範而分類/135
參、依人民與國家的關係而分類/137
§15 基本權的適用範圍/139
壹、基本權的垂直效力/140
貳、基本權的水平效力/141
§16 基本權的限制/148
壹、確定基本權的保護法益/150
貳、基本權保護法益是否受侵犯/154
參、從形式的規範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56
肆、從實質的手段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61
§17 基本權的救濟:違憲審查制度/170
壹、違憲審查制度的原由/170
貳、違憲審查制度的分類/171
參、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174

第4編 基本權各論/183
§18 平等權/183
壹、平等權的保障原由/183
貳、平等權的保障範圍/183
參、平等權的主體/186
肆、平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86
§19 人身自由/196
壹、人身自由的保障原由/196
貳、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198
參、人身自由的主體/200
肆、人身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00
§20 人民不受軍審自由/213
壹、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原由/213
貳、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範圍/213
參、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主體/214
肆、人民不受軍審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15
§21 居住自由/216
壹、居住自由的保障原由/216
貳、居住自由的保障範圍/217
參、居住自由的主體/218
肆、居住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18
§22 遷徙自由/222
壹、遷徙自由的保障原由/222
貳、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222
參、遷徙自由的主體/223
肆、遷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23
§23 言論自由/225
壹、言論自由的保障原由/225
貳、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226
參、言論自由的主體/232
肆、言論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33
伍、從言論自由衍生的通訊傳播自由/241
§24 學術自由/247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原由/247
貳、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248
參、學術自由的主體/249
肆、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52
§25 著作自由/264
壹、著作自由的保障原由/264
貳、著作自由的保障範圍/265
參、著作自由的主體/266
肆、著作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66
§26 出版自由/267
壹、出版自由的保障原由/267
貳、出版自由的保障範圍/267
參、出版自由的主體/268
肆、出版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69
§27 秘密通訊自由/273
壹、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原由與範圍/273
貳、秘密通訊自由的主體/274
參、秘密通訊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74
§28 宗教自由/276
壹、宗教自由的保障原由/276
貳、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277
參、宗教自由的主體/279
肆、宗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80
§29 集會自由/290
壹、集會自由的保障原由/290
貳、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291
參、集會自由的主體/294
肆、集會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94
§30 結社自由/298
壹、結社自由的保障原由/298
貳、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299
參、結社自由的主體/300
肆、結社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00
§31 生存權/304
壹、生存權的保障原由/304
貳、生存權的保障範圍/304
參、生存權的主體/304
肆、生存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07
§32 經濟上的基本權/311
壹、工作權/311
貳、財產權/316
§33 權利救濟請求權/322
壹、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原由/322
貳、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範圍/322
參、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主體/326
肆、權利救濟請求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29
§34 參政權/336
壹、參政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36
貳、參政權的主體/336
參、選舉權/337
肆、罷免權/340
伍、創制與複決權/341
§35 應考試及服公職權/347
壹、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47
貳、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主體/348
參、應考試及服公職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48
§36 教育基本權/351
壹、教育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51
貳、教育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52
參、教育基本權的主體/358
肆、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59
§37 概括基本權/369
壹、概括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69
貳、概括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70
參、概括基本權的主體/382
肆、概括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83
§38 人民的憲法義務/388
壹、憲法義務與法律保留/388
貳、納稅義務/389
參、服兵役義務/391

第5編 國家組織論/395
§39 國家組織總論/395
壹、國家組織作為憲法的第二種結構/395
貳、民主共和對國家組織的要求/396
參、法治國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401
§40 總 統/406
壹、憲法對總統的雙重定位/406
貳、總統的產生/408
參、總統的特別義務與特別權利/411
肆、總統的職權/414
§41 行政院/423
壹、行政院的地位/423
貳、行政院長的產生方式/423
參、行政院的組織與決策/424
肆、行政院的職權/428
伍、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428
§42 立法院/431
壹、立法院的定位/431
貳、立法院的組成/432
參、立法委員的特別權利/433
肆、立法院的職權/435
伍、立法院行使職權的方式/443
§43 司法院/446
壹、司法院的地位與職權/446
貳、大法官的職權/449
參、司法獨立/452
肆、司法權行使的界限/454
§44 考試院/457
壹、考試院的地位/457
貳、考試院的組織與決策/457
參、考試院的職權/458
§45 監察院/459
壹、監察院的地位/459
貳、監察院的組成/459
參、監察院的職權/460
§46 地方自治團體/463
壹、地方自治的本質/463
貳、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464
參、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及其具體化/465
肆、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466
伍、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權力分立/471

第6編 基本國策論/475
§47 基本國策作為憲法的第三種結構/475
§48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定/476
§49 基本國策作為憲政國家追求的國家目標/477
§50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意義/479
§51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功能/480
§52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效力/482
§53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類型/484
壹、國家目標作為社會權/484
貳、國家目標作為制度性保障/486
參、國家目標作為憲法委託/487
肆、單純的國家目標/488

參考文獻/491
索 引/495
 

十四版序

立法權不能超越修憲的界限


  立法院歷經三天三夜的表決大戰,國眾兩黨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五月廿八日完成三讀表決通過,包含總統須依序即時回答、增訂聽證權、人事同意權改記名投票、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最高罰廿萬元等關鍵條文。問題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第15條之4規定:在總統的國情報告之後,立委進行口頭詢答,總統必須「依序即時回答」。這個條文可能會因為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

  憲法的制定,可區分為制定權與被制定權。制憲行為是一種制定權,屬於政治上的行為,不受任何限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權力,則是由憲法而來的被制定權。修憲權也是被制定權,是一種法律上的行為,受到憲法的限制,應存有界限(界限即憲法的基本精神)。相對於此,制定權本身是政治的行為,不是法律上的行為,所以沒有界限。問題是,到底憲法基本精神的內涵是什麼?憲法基本精神,其實是制憲者在制憲時,賦予憲法的一種共同價值標準。這可由憲法第1條判斷: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就此而言,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可歸納如下:民主國(民有、民主共和國)、共和國(民主共和國)、法治國(民治、憲法第23條)、社會國(民享、憲法基本國策)。

  事實上,根據大法官在釋字第499號解釋所表示的明確意見,我國憲法實務是採取修憲有界限論,大法官在此號解釋也提出了憲法基本精神,並認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1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章保護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依據憲法第55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在此,立法院的同意權是內閣制的彰顯。而依據憲法第57條,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因此,「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因此,憲法本文的體制原本是內閣制的設計。但是,1997年修憲後,增修條文第3條刪除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同意權,而且總統已經改為全民直選,總統透過任命權可以直接決定行政院院長。然而前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草案第15條之4的規定,將讓總統直接對國會負責。但是,我國修憲後,總統直接民選,總統直接對選民負責,並非對立法院負責。

  雖然,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是,「『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這個規定,跟三讀後規定「總統必須依序即時回答」,轉而使總統「必須」接受國會質詢且是即問即答,如此將國會權力設定大於總統權力的立法設計,已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非常清楚的違憲。三讀後規定的「總統應依序即時問答」,已經創設一個憲法上不存在的總統義務,這個義務已經破壞了增修條文規定的憲法基本精神。事實上,釋字第499號解釋所揭示的是:修憲權不可以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當然,立法權更不能超越修憲的界限!

  釋字第499號解釋其實已證立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想法。因為這部憲法是全民制憲時的共識,因此,其基本精神「權力分立原則」不可藉由修憲來變動,更不能透過立法權超越此修憲的界限。事實上,當台灣未來出現嚴重的憲政爭議時,應回歸憲法的價值體系思考,讓憲法的保障,確切實踐於人民的生活,使憲法的價值秩序不因政黨輪替、不因執政顏色而有變化。

  這本憲法,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7、8、9、10、11、12、13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並改版以APA方式增列詳細參考文獻,且將最新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關內容,與憲法訴訟法新制的運作重點,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第14版則主要對焦在這一年新增的憲法法庭判決與重要文獻,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碩士研究生蔡東敏、尹詩嘉及鄭頎霖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2024年7月1日13時
寫於和鄉曲書齋
 

詳細資料

  • ISBN:9786263692022
  • 叢書系列:憲法
  • 規格:平裝 / 544頁 / 17 x 23 x 2.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14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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