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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要義(二版)

海商法要義(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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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我國海商法與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C.I.F與F.O.B.法制)的關連性密切。這是因為英國海商法對主要國家的海商法以及國際公約之影響至深且廣,而英國海商法之設計乃是以國際貨物買賣法為背景。由此可見,對大陸法系海商法之研究不僅需理解英美法與大陸法之差異,而且亦需對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有基本之認識。然而,我國海商法之教學常礙於授課時數之限制而未能充分地介紹英國C.I.F與F.O.B.法制以至於學生常有霧裡看花之遺憾。
 
  本書本於國際貨物買賣法、海商法及海上保險法乃三位一體之認識,在第一篇先介紹理解海商法所需之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再於第二篇以比較英美法與德國法之方法探討海商法(包括海上保險法)之重要內容,希望能對我國海商法之研究與教學提供另一條參考途徑。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許忠信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所教授
 
  學 歷
  臺南一中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國際關係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修業六年(肄業)
  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中華民國律師高考並經萬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及格
  教育部海商法學門碩士後赴歐公費留學生(4年)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4年)
  中正大學財法系海商法兼任助理教授(1年)
  德國海德堡大學經濟法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學者(2006)
  巴黎國際商會(ICC)主任仲裁人
  中華民國第八屆立法委員暨黨團總召
 

目錄

再版序

第一編 理解海商法所需之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章/國際貨物買賣法概論
第一節 前 言/3
壹、海商法與國際貨物買賣之密切關係/3
貳、國際貨物買賣之特殊性/3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法之法源/6
壹、英國普通法之重要性/6
貳、國際貨物買賣法之國際法源/7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法之基本概念/10
壹、貨物權利證券/10
貳、貨物所有權移轉/14
參、裝 船/20
肆、風險移轉/22
伍、貨物變質風險/25
陸、描述買賣/26
第二章/C.I.F.貿易條件買賣
第一節 概 述/31
壹、C.I.F.契約之概念與其變體/31
貳、C.I.F.契約之優缺點/32
參、C.I.F.契約之特色/33
肆、C.I.F.買賣可謂是單據買賣/33
第二節 C.I.F.買賣契約之認定/35
壹、認定之原則/ 35
貳、須以運送單據換取價金而不可於目的地實際交付貨物/ 35
參、運送單據之移轉須能使買受人與運送人及保險人間存有直接的契約關係/ 36
肆、風險移轉與價金之給付時點/37
伍、所有權移轉時點與C.I.F.買賣契約的成立並無必然關係/38
陸、保險費與運費之給付方式並非決定性因素/38
第三節 C.I.F.契約當事人之主要權利與義務/39
壹、C.I.F.契約出賣人的主要義務/39
貳、C.I.F.契約買受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58
第四節 貨物所有權與風險之移轉/60
第三章/F.O.B.貿易條件買賣
第一節 概 述/62
壹、意 義/ 62
貳、英美之歧異/62
參、F.O.B.契約之用途/63
第二節 F.O.B.契約之認定/63
第三節 F.O.B.契約的類別/ 64
壹、嚴格或典型F.O.B.契約/64
貳、額外服務型F.O.B.契約/ 65
參、簡單型F.O.B./ 66
第四節 F.O.B.契約當事人主要之權利與義務/66
壹、F.O.B.出賣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66
貳、F.O.B.買受人之主要權利與義務/ 67
第五節 裝載作業及風險移轉/68
第六節 F.O.B.契約之貨物所有權移轉/69
第七節 檢查貨物/70
第八節 多港F.O.B.條件/70
第九節 有關運費及海上保險費之負擔/70
第十節 F.O.B.與海上保險利益/71
第四章/F.A.S.貿易條件買賣
第一節 概 述/72
第二節 當事人之主要義務/72
壹、F.A.S.出賣人的義務/72
貳、F.A.S.買受人的義務/72
第三節 其他事項/73
第五章/國際貨物買賣契約與海上運送契約之關連性
第一節 單據買賣與載貨證券/ 74
第二節 海上運送契約之主體/ 74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與海上運送契約雖事實上相關但法律上互相獨立/75

第二編 海商法
第一章/導 論
第一節 海事法之體系/81
第二節 海商法之法源/ 82
第三節 海商法之獨特性/83
第四節 我國海商法之沿革/ 84
第五節 海商法之解釋/ 85
第六節 海商法之發展趨勢/ 86
第二章/海商企業之組織
第一節 概 述/88
第二節 海商企業之物的組織/88
壹、船 舶/88
貳、船舶金融/ 97
參、船舶之強制執行/118
第三節 海商企業之人的組織/119
壹、前 言/119
貳、擁有船舶所有權之海商企業之主體/121
參、不具船舶所有權之海商企業之主體/138
肆、再運送契約之運送人非海商企業之主體/150
伍、海商企業輔助人非海商企業之主體/151
第三章/海商企業之活動
第一節 海上運送契約概述/154
壹、海上運送契約之性質/154
貳、貨物運送契約之體系/154
第二節 海上貨物運送契約/155
壹、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概念/155
貳、海上貨物運送之主要國際公約/155
參、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適用範圍/156
肆、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類型/166
伍、海上貨物運送契約託運人之義務與責任/185
陸、件貨運送與航程傭船契約運送人之主要義務與權利/189
柒、時間傭船契約運送人之主要義務與權利/225
捌、海上貨物運送人對貨物毀損滅失之責任/228
玖、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恆定/271
第三節 船舶拖帶/271
第四節 旅客運送/272
第四章/載貨證券與其他運輸單據
第一節 概 述/279
壹、貨物運輸單據/279
貳、載貨證券之歷史源起即有客觀與主觀兩型/282
參、現代載貨證券之種類/284
肆、載貨證券之功能/287
伍、載貨證券乃證權證券與創權證券之爭/290
第二節 載貨證券之法律性質/292
壹、兩大法系皆承認之性質/292
貳、僅大陸法系所承認之性質/292
第三節 載貨證券之物權效力/303
壹、意 義/303
貳、載貨證券之讓渡效力/304
參、載貨證券之讓渡效力之前提/305
肆、物權效力之學說爭執/306
伍、對我國法之解讀/308
第四節 載貨證券之債權效力/309
壹、前 言/309
貳、航運利益與貿易利益之衝突與妥協/310
參、海牙威士比規則偏重航商利益/317
肆、載貨證券上有關貨物之陳述/322
伍、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效力/368
陸、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載貨證券善意持有人間之效力/375
第五節 簽發不實與不正確載貨證券之責任/416
壹、簽發不實載貨證券之責任/416
貳、簽發不正確載貨證券之責任/418
第六節 載貨證券之準據法、仲裁條款與法庭選擇/419
壹、準據法/419
貳、仲裁條款/420
參、法庭選擇/422
第五章/海商企業之風險
第一節 概 述/424
第二節 船舶碰撞/424
壹、前 言/424
貳、船舶碰撞之構成要件/425
參、船舶碰撞之後果/426
肆、碰撞債權之時效/429
伍、碰撞之管轄法院/429
第三節 海難救助/430
壹、前 言/430
貳、救助財物/430
參、救助人命/431
第四節 共同海損/431
壹、意 義/431
貳、規範理由/432
參、共同海損之成立要件/432
肆、共同海損之計算、分攤與費用/434
伍、共同海損之效力/435
陸、時 效/436
第六章/海上保險
第一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概念/437
第二節 海上保險之範圍/438
壹、事故範圍/438
貳、時間範圍/438
第三節 海上保險之有效要件/439
壹、海上保險之保險利益/439
貳、射倖性/440
參、保 費/440
肆、不得助長違法/440
第四節 海上保險之重要概念/441
壹、海上保險之保險標的物/441
貳、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441
參、全險與個別風險之保險/442
肆、全損與分損/443
伍、全部保險與部分保險/445
陸、超額保險與重複保險/446
第五節 海上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與義務/447
壹、保險人之義務/447
貳、被保險人之義務/448
第六節 海上保險之效力/452
壹、理 賠/452
貳、保險人之代位權/452
參、保險人之免責事由/453
肆、委付(被保險人之權利)/453
第七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終止/456
第八節 保險單之讓與/456
 

再版序
 
  我國海商法與英國國際買賣法(C.I.F.與F.O.B.法制)的關連性密切。這是因為英國海商法對世界主要國家的海商法以及海商法國際公約的影響至深且廣,而英國海商法與英國國際買賣法乃彼此搭配形成一套國際貨物買賣與運送的法制。我們甚至可以說,英國海商法之設計乃以國際買賣法為背景與基礎。我國海商法繼受主要國家的海商法以及海商法國際公約。因此,英國C.I.F.與F.O.B.法制的掌握對我國海商法的理解便非常重要。例如國際買賣所涉之時、空差異產生貨物實際交付與價金給付時間常有落差,賣方貨物已上船,當然希望貨款越快到手越好,買方則因貨物尚未到手而對付款意興闌珊。而且,買受人每希望儘快獲得貨物之處分權以便轉售,出賣人則僅願意在買賣價金獲得給付時以及不必再為貨物風險負責時才願交出貨物處分權。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中的C.I.F.(Cost, Insurance & Freight)契約乃以表徵貨物的載貨證券換取價金給付(由買受人自行付款或透過信用狀付款)的設計,巧妙地滿足了買賣雙方的需求。海商法為配合此一國際買賣機制而對載貨證券有所規範。通常,C.I.F.契約與信用狀所要求的載貨證券必須是貨物之外觀情狀沒有被作異常批註之清潔載貨證券,而且須記載貨物之名稱與數量等以符合國際賣賣契約之要求。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若載貨證券上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等乃依照託運人之書面通知而記載,則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而運送。運送人之所以需依照託運人(常為國際買賣之出賣人)之書面通知而記載貨物名稱、貨物件數或重量等,乃是為協助託運人滿足國際買賣契約之要求。又由於其乃根據託運人之書面通知而記載,所以該記載在證據上僅有推定力。此一規定乃直接繼受海牙規則,而間接繼受英國之法律。然而,我國海商法就載貨證券之債權效力又根據海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而要求運送人應依載貨證券之文義對持有人負文義責任(Skripturhaftung)。此一規定乃大陸法系之制度。此兩規定間顯有衝突,而且困擾我國海商法學界。由此可見,海商法之研究不僅須理解英美法與大陸法之差異,而且對英國國際買賣法亦需有基本之認識。然而,我國之海商法教學常未能完整地介紹英國國際買賣法,而且礙於授課時數之限制常直接進入海商法的探討。此一作法難免使學生有霧裡看花之遺憾。因此,本書本於國際買賣法、海商法及海上保險法乃三位一體(trinity)之認識,在第一篇先介紹理解海商法所需之英國國際買賣法,再於第二篇以比較英美法與德國法之方法探討海商法(包括海上保險法)之重要內容,希望能對我國海商法之研究與教學提供另一條參考途徑。
 
  在國際貨物買賣法方面,本人博士研究階段的兩位指導教授蔡英文教授以及英國劍橋大學Hooley院長對忠信之指引永銘於心;在海商法方面,感謝德國漢堡大學海洋法暨海商法研究中心之慷慨協助,使本人能接觸近代海商法大師Wüstendörfer及Abraham等的經典巨著。本書之完成與修正,除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之出版協助外,亦要感謝先父許學仕與母親陳恨教養之恩,以及內人月琴兒子維邦女兒心瑜對本人學術研究工作之體恤。
 
許忠信
於台北閣樓書房
中華民國11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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