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規範的目的,在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規範內容廣泛,包括汽車、慢車、行人、道路障礙,就如同空氣、陽光、水一般,與每個人生活息息相關。從歷來司法違憲審查實例,道交條例涉及人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工作權、財產權、行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及行政救濟基本權利,並與人身自由、資訊隱私權(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集會自由(釋字第445號解釋)、表現自由(釋字第806號解釋)等自由與權利息息相關,道交條例屬於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執行的行政法特論領域,係具有干預性質的行政作用法,然而法學界似乎鮮少人或有興趣對之作有體系且深入的分析與研究。
道交條例從1968年公布施行後,修法頻繁,迄今已增修46次,道路交通相關法制不同法令規範間因欠缺一致性,而屢生適用優先順序爭議問題,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庭負責審理的交通裁決事件仍居高不下。本書是第一本也是唯一的一本道交條例逐條釋義書,本書以法律詮釋學地毯式地剖析道交條例條文立法目的、實體與程序構成要件、法律效果與實際爭議、修法理由與過程等,透過逐條理解與客觀詮釋法文字概念,以提供個案認事用法的準據,希望在手段與方法上如何循合憲秩序的方向精進,致力於道路交通法制體系化與學術化,期待交通行政法學可能成為專業、自主的法學領域,成為提升交通執法人員專業尊嚴與形象的利器,並普及讓一般社會大眾得以正確理解,扭轉以往法律學術或實務界對道交條例的性質,長期存有僅是技術性與執行性規定的刻板印象。
本書之撰寫特別感謝作者之一的前司法院大法官李震山教授所倡議,並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治面面觀〉一文作為本書緒論,從憲法保障人權、行政法以及法律詮釋學觀點,展開道交條例面面觀的深入論述,特別指出若得將「交通基本權」納入人權清單,從法律層次的權利提升至憲法的權利,除可節制「立法形成自由」外,當其與憲法保障其他自由衝突時,就能取得更周延的折衝地位,進而成為「道交法制」的核心內涵,建立「道交法制」在行政法領域自己獨特的各論法域;黃清德教授居中協調聯繫出版事宜,條文逐條釋義由蔡庭榕、陳俊宏、黃清德、李寧修、李錫棟、林書慶、陳正根、許義寶(按條文順序列出)八位具有豐富理論與實務經驗教授,共襄盛舉且通力合作歷經四年,而於2024年2月完稿交付出版前置作業。
本書撰寫期間適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2023年12月完成立法,特別商請長期推動、關心該議題的中央警察大學陳家福教官撰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不能──《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之倡議、制定與未來〉一文,作為本書附錄,特申謝忱。
本書作者們對於本法相關條文與議題,除了經常利用「警愛跑」活動聚會討論並交換意見切磋琢磨,還要特別感謝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辦理2021年「交通法制學術研討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通管理科辦理2020年「提升道路交通執法成效與安全研討會」邀請本書作者發表相關論文,助益本書完成。特別感謝五南圖書慨允出版,並提供專業細緻的排版與出版服務。
本書雖竭盡心力編篡,然而疏漏之處必所難免,尚祈先進不吝賜正,作為日後修訂新版參考,提供更多更精緻的參考素材。
著者一同謹誌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