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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自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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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海洋自由論》是荷蘭著名學者格勞秀斯於1609年發表的一本國際法著作。地理大發現以後,根據教皇亞歷山大六世在大西洋上所劃的“教皇子午線”,葡萄牙和西班牙劃分了它們對海洋的控制範圍,並在各自區域內享有海上航行和商業壟斷權。鑒於西、葡兩國對海洋的分割阻礙了海上航行和貿易的發展,為了維護新興的荷蘭資產階級的利益,反對葡萄牙壟斷東印度群島地區的航行和貿易,格勞秀斯在《海洋自由論》中提出了“海洋自由”的思想。

根據格勞秀斯的觀點,海洋是屬手所有人的共有物,所有人都享有海上的航行自由,葡萄牙無權以發現、教皇贈與、戰爭或先占的名義取得對東印度群島的主權;任何八不得依據時效或習慣將海洋及海上航行權據為已有;根據萬國法,所有國家和個人均享有貿易自由,葡萄牙不能以先占、教皇贈與、時效或習慣的名義取得在東印度群島進行貿易的壟斷權,也沒有任何公平的依據禁止其他國家和個人與東印度群島人進行貿易。

“海洋自由”的主張代表了新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要求,符合海洋法發展的歷史趨勢。同時,《海洋自由論》中心思想突出,觀點明確,論證充分,在當時和現代均具有重要的學術研究和理論指導價值。
 

作者介紹

馬呈元

山西孝義人。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文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研究生,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1993~1994年在美國華盛頓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學習,2000年在英國諾丁漢大學法學院學習。長期從事國際法領域的教學和研究工作,具有很高的英語水準和研究能力,並取得豐富的科研成果。2006-2017年完成著名的國際法經典著作《戰爭與和平法》(一-三卷,130余萬字)的翻譯工作,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分別於2015、2016、2017年,出版。曾先後擔。任《普通法的歷史基礎》(外國法律文庫)、《國際法》(韓國柳炳華著)、《國際人權法教程》(中歐合作專案)、《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等著作的翻譯、譯審或總譯審。專著《國際犯罪與責任》和《國際刑法論》分獲第七屆和第十一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
 

目錄

序言
英譯者序
致基督教世界的統治者與自由獨立
第一章 根據萬國法,所有人都享有航行自由
第二章 葡萄牙人無權以發現的名義取得對荷蘭人航行前往的東印度群島的主權
第三章 葡萄牙人無權以教皇贈與的名義取得對東印度群島的主權
第四章 葡萄牙人無權以戰爭的名義取得對東印度群島的主權
第五章 印度洋與印度洋上的航行權均不屬於葡萄牙人以先占的名義取得的權利
第六章 海洋與海上航行權均不屬於葡萄牙人以教皇贈與的名義取得的權利
第七章 海洋與海上航行權均不屬於葡萄牙人以時效或者習慣的名義取得的權利
第八章 根據萬國法,所有人都享有貿易自由
第九章 與東印度群島人進行貿易不屬於葡萄牙人以先占的名義取得的權利
第十章 與東印度群島人進行貿易不屬於葡萄牙人以教皇贈與的名義取得的權利
第十一章 與東印度群島人進行貿易不屬於葡萄牙人以時效或習慣的名義取得的權利
第十二章 葡萄牙人對貿易的禁止沒有公平的依據
第十三章 荷蘭人必須以和平協定、條約或戰爭的方式維護他們與東印度群島人進行貿易的權利
附錄
中譯者注索引
後記
 

詳細資料

  • ISBN:9787562085607
  • 規格:平裝 / 122頁 / 16k / 19 x 26 x 0.6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1-1
  • 出版地: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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