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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效益:一場法學與經濟學的思辨之旅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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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效益:一場法學與經濟學的思辨之旅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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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經濟尋找成本效益
法律強調除弊;經濟旨在興利
透過這場法律與經濟的對話,把效率的概念引進法學,
除有助於思辨論述,也將使正義的概念更有操作性

  相對於法學,經濟學是一門年輕的學科,因性質使然,已對傳統法學帶來巨大衝擊。經濟分析為法學的工具箱裡添增了新的工具,也逐漸改變法學的根本性質。

  知名經濟學者熊秉元致力於架構經濟學與法律學的橋樑,對於法律經濟學在兩岸三地生根和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法律經濟學或法律經濟分析,於六○年代興起於美國,成為當代顯學。熊秉元教授扼要說明法律經濟學的旨趣,回顧其發展歷史,並且引用不少英美法上的著名案例,說明如何以經濟上的效率來處理法律上正義的內涵,深具啟示性。

  熊秉元教授試著於以平實、精確、有趣、深入淺出的文字,闡釋經濟行為、成本、物權、債權等概念的關係,建構一套嚴謹的經濟分析架構,用於討論正義、權利義務、債權物權等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的提出和處理方式,顯示經濟學上的效率和司法學上的正義確有密切的關聯,及互相啟發之處。

名人推薦

  台大法律系名譽教授 王澤鑑
  法務部政務次長   林輝煌
  東吳大學校長    潘維大
  司法院副院長    蘇永欽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熊秉元


  著名法律經濟學家。台大經濟系畢業,美國布朗大學取得碩博士學位後,返回母校;在台大經濟系暨研究所任教二十餘年,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經濟學和經濟學方法論。目前為(台灣)中國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講座教授,並擔任浙江大學法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近年來在兩岸推展「法律經濟學」,漸有成果。兩岸四地大學的法學院裡,擔任講座教授的經濟學者,他是第一位,也是唯一的一位。

  除學術論文外,出版過《燈塔的故事》、《尋找心中那把尺》、《大家都站著》、《我是體育老師》、《會移動的城堡》、《熊秉元漫步法律》、《法律經濟學開講》、《走進經濟學》、《吃魚的方法》等書,並曾在台灣《經濟日報》、《印刻文學生活誌》、《聯合報》、香港《信報》、和大陸《南方周末》等發表專欄。熊氏是經濟學家,也是散文家;在華語散文界,他與著名的經濟散文學家「頂俠」張五常並稱,有「巨俠」之譽。作品被知名文化評論家南方朔譽為「熊氏散文」,他的兩篇文章被選為台灣高職國文的課文;在華人經濟學界,獲此殊榮僅有熊氏一人。
 

目錄

推薦序
推薦序
自序

第一部
第一章 波斯納的便士、利齒和鋸子

‧波斯納的便士
‧波斯納的利齒
‧波斯納的鋸子
‧結論

第二章 蜜蜂的故事――現代版
‧蜜蜂的神話
‧建構理論――第一步
‧建構理論――第二步
‧土洋蜜蜂之爭
‧延伸討論
‧結論

第三章 「最小防範成本」的曲折
‧成本的身影無所不在
‧最小防範成本:事例
‧最小成本:事例
‧財富極大――由成本到效益
‧回顧與引申
‧結論

第二部
第四章 法學的實證基礎

‧實證分析
‧經濟分析:理論架構
‧法經濟學
‧案例分析
‧法律和法學
‧結論

第五章 法經濟學能斷案嗎?――初探
‧檢驗道理的途徑
‧經濟分析:概念與技巧
‧案例分析:對照組
‧案例分析:融合組
‧斟酌方法論
‧結論

第六章 法經濟學能斷案嗎?――再探
‧溝通、闡釋、說服論證
‧經濟分析:概念闡釋
‧案例分析:對照組
‧案例分析:融合組
‧琢磨方法論
‧結論

第七章 法經濟學能斷案嗎?――三探
‧效率與正義
‧經濟分析:概念與技巧
‧案例分析:對照組
‧案例分析:融合組
‧方法論探微
‧結論


第三部
第八章 論桑德爾論市場

‧經濟活動,你知我知
‧桑氏論和論桑氏
‧論市場
‧市場與道德論市場
‧市場與法律
‧結論

第九章 法律與道德,前世與今生
‧是什麼?又應如何?
‧兩種工具
‧二合一
‧魯賓遜的世界
‧道德和法律:整合
‧實然到應然
‧成本效益一以貫之
‧結論

第十章 權利和義務是連體嬰嗎?
‧有權利,必有義務?
‧拿證據來
‧解開繩結
‧天賦人權
‧人賦人權
‧理論對比:吻一下,值兩百萬?!
‧結論


第四部
第十一章 社科法學和教義法學之爭

‧為什麼是教義法學?
‧就遠取譬
‧就在眼前
‧讓證據說話
‧結論

第十二章 為何民法要分物權和債權?
‧大哉問
‧溯源――時間落差
‧高下之別――證據說話
‧論方法――更上層樓
‧結論

第十三章 顯微鏡下的「罪刑法定主義」
‧罪刑法定主義:狹義解釋
‧罪刑法定主義:廣義解釋
‧和實務連結
‧延伸考量
‧結論

第十四章 放大鏡下的無罪推定原則
‧界定起點
‧水平方向:四個階段
‧垂直方向:無罪推定的性質和關鍵
‧延伸思考
‧結論

結語
附錄
 

推薦序一

以較少的成本、更大的財富實踐法律正義 /台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王澤鑑


  熊秉元教授多年前撰寫《熊秉元漫步法律》一書,闡釋經濟學與法學的關係,對於更新法律教育,開展法經濟學的教學研究,做了奠基性的工作。本書《正義的效益》在既有的基礎上,累積新見,文字依然優雅,方法上再上層樓,內容益為豐富,法律案例的分析甚為透徹,更進一步深化了法經濟的理論。

  本書的重點在於論述經濟學上交易成本、財富極大化、外部性等基本概念對法學研究、實踐公平正義的功用,並就「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四二五條)、果實自落於鄰地應否屬於鄰地所有人(民法第七九八條)做了精闢的解說,尤其是以時間差距說明為何要區分物權和債權,最具啟發性。值得再深入探究的是法經濟學在法律適用的實踐(包括法律解釋及法之續造)。

  熊秉元教授再三提出,經濟學能否斷案的關鍵問題,並就若干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詳為論證。在實務上,以經濟效益作為裁判理由,亦屬有之,例如在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阻卻違法性的合理查證義務時,法院亦將「查證時間、費用成本」列入考量因素,但多未做深入的分析。法律適用係採三段論的邏輯形式,而以評價為核心,長期以來建立了法律解釋方法(文義、歷史、體系、規範目的),如何將經濟上的成本效益融入根深柢固的思維方法,特別是運用規範目的的解釋,有賴於法學者與經濟學者共同努力,相互溝通,建立方法論的共識。熊氏法經濟學提供了一個具有發展性的平台。

  值得特別提出的是,熊秉元教授以經濟分析的方法,評論大陸學者關於社科法學與教義法學的爭議,肯定法教義學(法釋義學)與社科法學具有相對關係,前者使日常操作的成本較低,後者有助於對法學有更完整而深入的掌握;在面對變動、日新月易的環境,可以從容因應,論述有據。此項卓見,可作進一步的延伸說明。

  法學,簡單言之,就是法教義學。法教義學具有四個重要功能:一、體系化功能:有系統地整理分析現行法的概念及價值體系,並在整體上把握具體規範間的關連,便於講授、學習及傳播。二、穩定功能:為司法實踐及特定裁判提出適用的法律見解,期能長期間影響同一類型判決,形成普遍實踐原則,以強化法院裁判的可預見性及法律安定性。三、減輕論證負擔功能:為特定法律問題,提供可供檢驗、具說服力的解決方案,得以減輕法學研究及法院裁判論證上的負擔,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討論。四、修正與更新功能:法教義學所提出關於法律解釋及法律續造的原則,具有調節各個制度發展的作用,但不應拘泥於向來見解。為適應社會變遷,應為深刻的批評創造條件,發現矛盾,解決衝突,探尋符合體系的新的合理解決方法途徑,而能有所革新進步。法教義學為法學研究及法律實踐,儲存多樣可供選擇的法律見解(信息),開展新的思考方向,體現法學的任務。在台灣,對社科法學與教義法學的協力關係,具有一定程度的共識。在大陸,社科法學有助於瞭解變動中的中國社會與法治建設,至屬重要。法教義學建構一個可供實務操作的理論體系,更為迫切。

  本書引用Posner的名言,強調正義的實踐須要成本。台灣民法第二一八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學理上有認為本條規定體現保護賠償義務人生計的「社會正義」。在實務上,鮮少有適用本條的案例,其理由之一應係法院在個案依職權審究本條的適用時,須要使用有限的司法資源;當事人聲請法院減輕賠償金額時,須負舉證責任,成本甚高。法律上許多制度及規定的適用,有待從事實證研究,法經濟學應可提供理論架構及應用方法,而擴大其研究領域。

  美國著名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Holmes在上個世紀之初曾特別指出,「二十世紀的法律人不是研究白紙黑字的人,必須通曉統計學及經濟人,否則將有害於社會。」筆者早年前曾應美國紐約人口局之請,撰寫「法律制度與家庭計畫」,希望藉助成本效益,影響生育行為。後來因為此項研究計畫,應聘擔任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委員,委員中有多位著名的經濟學者,對任何問題皆能從效率與成本的觀點表示意見,令人欽佩。某位擔任政府要職的經濟學者曾對我說:「學習法律的人,擅於解析條文,但對於理解社會問題及公共政策,顯有不足。」其後有機會隨同當時財政部長李國鼎先生參加一九七○在哥本哈根舉行的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年會,李先生對我表示:「您擔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應特別重視法律與經濟學的教學研究,培養懂得財經的法律人才,這是台灣未來發展的重要課題。」在台大法律系陸續開設了財經課程(包括勞工法、稅法、國際貿易法、法律會計等),增設財經法學組,並由熊秉元教授講授法經濟學的課程,培育兼具法律思維與經濟分析能力的法律人,對台灣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一定的貢獻。

  近年來,熊秉元教授在海峽兩岸推廣法經濟學,舉辦各種營隊,向下紮根,遍地播種,逐漸開花結果,共同努力,以較低成本強化兩岸交流,以極大化的財富來實踐法律正義,促進法治的繁榮進步。

推薦序二

經濟方法是司法實務的具體工具 /東吳大學校長 潘維大


  熊秉元教授是本人多年好友,所學雖然為經濟學,但對於將經濟學的分析方法運用在法律中,熊教授可能是台灣最主要的推動者。熊教授本身出版過非常多的文章與書籍,在經濟領域裡面,我讀過《燈塔的故事》、《大家都站著》;對於熊教授能將經濟學以說故事的方式清楚描述,實在令人佩服萬分。後來又讀到他的大作《熊秉元漫步法律》,在書中亦承其寫經濟學之筆調,以說故事的方式,淺顯易懂的流暢文字,將經濟學分析法學說明地淋漓盡致。有機會看到他這本新著《正義的效益:一場法學與經濟學的思辨之旅》,能先睹為快甚為幸運。

  本書中仍然秉持其一貫之筆調,將法律之經濟分析,從開始至其開展茁壯的歷史沿革與重要人物等在書中皆有引介。讀完這本著作之後,可清楚瞭解熊教授除了引介經濟學之分析方法到法律中,亦特別強調這些經濟方法不僅僅是說明而已;在司法實踐中使用經濟學方法,更是一種具體方便的工具。本人對此見解深表認同,近十幾年來台灣法學界亦受到經濟學分析方法的重要影響,雖然出現在實務判決中仍屬不多,但在教學中已經常成為法學院課堂中的討論焦點。

  對於使用經濟學分析方法於具體案件,美國司法界已行之多年,經常於一些突破、有開創性的見解中,看到美國法官以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說明或支持其判決;例如,七○年代美國有一種防止流產的藥物DES,在那個年代為美國懷孕婦女普遍服用的藥物,不料後來證明此種藥物會使懷孕婦女的胎兒,尤其是女性胎兒之生殖系統產生病變;但胎兒成長後,發現此種損害至少都是十幾年之後。且由於DES藥物是學名藥,無專利保護,因此全美生產此種藥物的藥商超過兩百家。雖然已知是此種藥物造成生殖系統病變,但母親服藥當時究竟是哪一家藥廠所製造的,在十幾年後鮮有能提出證明者。當受損害人向法院提出告訴時,起初法院很容易以罹於時效與無法證明究竟是誰為加害人為由,駁回原告之訴。但由於此種受害者為數眾多,得到輿論及大眾的支持,認為原告應該得到損害賠償。

  當法院面對此種輿論,究應如何判決以維持固有之法律系統與制度,但亦維持人民對法律之感情,實為兩難。加州最高法院從現有法律制度及判決先例中,試圖尋求解決之道,但最後都認為無法適用於本案;此時,法院以一種新的分析方法面對此案件,提出一種新的理論來解決問題。加州最高法院認定:第一,當一個無辜的原告與一個具有可責性的被告間,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當事人之間誰最具有能力分散風險;第三,當事人之間誰比較具有賠償能力。從以上三點來看,答案已呼之欲出。當然是具有可責性的被告應該承擔責任,當然是藥商較具有能力分散風險,也當然是藥商較有能力承擔損失。

  因此,法院最後的結論創造出市場占有率理論(Market Share Theory),以母親服藥當時的兩百家藥廠所出產DES藥物的市場占有率,來決定各個藥廠應該承擔的賠償比例。此種市場占有率理論,在法學理論中不但是前所未聞,而且就法律體系而言也無法推理出、准用出此種規則,可說純粹是法官的自由創作發想。但從經濟分析角度來看,此種結論甚為符合經濟學的基本原則,因為是以最小的支出成本達成效益最大化的結果。並且,每一家廠商僅就其市場占有率來決定其賠償比例,而不是以連帶賠償的方式作認定。對於這些藥商而言,亦沒有過大的負擔;蓋其以此種藥物賺取利潤,占有率愈高則其利潤愈高,故由其市場占有率來決定其賠償比例,符合一般民眾法的感情。

  非常同意熊教授在書中最後所講述的論點,他主張「先瞭解社會,再瞭解法律」,此種說法與本人的想法不謀而合。本人一向認為法律是工具,而此種工具使用的對象是整個社會,是希望以法律工具創造出公平合理的社會,使每一個人在其中能有最大的發揮。使用法律工具之前,當然要清楚瞭解工具使用的對象。真正瞭解社會之後所看到的法律,就不僅僅是白紙黑字的文字,而是文字之後有血有淚的事實。如此讀法律才會有使命感,而不會落於僅僅會使用法律的法匠之流。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729236
  • 規格:普通級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 檔案格式:EPUB流動版型
  • 建議閱讀裝置:手機、平板
  • TTS語音朗讀功能:無
  • 檔案大小:2.0MB

會員評鑑

4
1人評分
|
1則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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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
4.0
|
2021/05/01
|
電子書

買了此本書的電子書很久最近才看完
學了一些法律相關之後,才比較看得懂作者想表達出的意涵
很適合嚮往法律界或好奇法律界的人士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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