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過去在中國史的研究上,有關婦女史的討論一向不多。但近年來在宋史研究中,其討論已延伸到婦女的守節、再嫁、其在家族中扮演之角色,以及與這些議題有密切關係的女性法律地位、繼承財產權。這些討論有助於我們更深入了解宋代的婦女之面貌。然而在這之中,婦女問題因受限於資料而無法被獨立出來,而是被放置在社會、法律、家族史等脈絡下的一個環節來處理。宋代有關女性的史料並不豐富,為數最多的應是文集中作者所撰寫的女性墓誌銘。這些女性之身分,大多為官宦或士人之母、妻,在社會階層上是屬於較高階級的婦女。而作者們所記載的女性們,其形象之同質性也相當的高,不出具有「溫良恭儉、宜室宜家、耐貧守貞」等等十分符合傳統社會上要求女性所應該具備的美德。我們當然無法否認在士大夫階層眼中的女性大多被要求如此,且多數此階層的女性也大致做到。但是也無法忽視在這些文獻中,隱惡揚善與象徵性意涵和實際情況落差的差距。更令人好奇的是:在「另一階層」的社會中,其女性的形象也是呈現如此?本文則想以南宋末年的《名公書判清明集》(以下簡稱《清明集》)為中心,來試著探索宋代婦女的婚姻生活。由於本書是地方官的判例集成,書中所提及之女性多為「民婦」的身分。故本文所分析的婦女可能只能反映宋代婦女的一部分,並無法代表全體。若本文中有提及士人婦女時,則大致是用文集資料來補充說明之。
二、
婦女一生的絕大部分,都是在婚姻中度過。因此,結婚對於大多數的女性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宋代婚姻的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重財婚。蔡襄《端明集》即曾提及此種現象:婚娶何謂?欲以傳嗣,豈為財也。觀今之俗,娶其妻不顧門戶,直求資財,隨其貧富。另外,在鄭至道《琴堂諭俗編》卷上〈重婚姻〉,也有雷同的說法:「今之世俗……將娶婦惟問資裝之厚薄,而不問其女之賢否」。據他們所言,在宋代,結婚求財的現象是相當地普遍,娶妻子是視女方所給的嫁資而定。我們也可以《清明集》中看到女性適人通常是要具備嫁資的例子,又如同書卷6〈訴奩田〉:石居易念其姪女失怙,且貧無奩具,批付孟城田地,令姪石輝求售,為營辦之資。為石輝者,自當遵乃叔之命,憐女弟之孤,極力維持之可也。今不遑暇恤,乃以上件田產賣與劉七,得錢四百餘貫,多以還在前自妄為之債負。廖萬英,其妹婿也,來索房奩,且無所得。……石輝之罪,不可勝誅,決竹箄二十,引監日呈納上項價錢,交付劉七,贖回田產付廖萬英。石居易給他姪女一塊地作為嫁資,然而卻被女兄石輝拿去典賣還債。妹婿廖萬英因沒有得到應得的嫁資,去女方家中索要。後來地方官判決將此田產交還給廖萬英。從這個例子則可看到為了妻子背後的那份嫁資,夫家是不惜與妻家公堂相見。像是臺州臨海的士大夫謝敷經,字子暢,為上蔡先生謝良佐的裔孫,乾道八年(1172年)進士。娶葛氏,葛家嫁妝豐厚。在家鄉,因有感於家族多為貧困,因而將葛氏的房資購田,得斥鹵棄地,築堤捍海潮,得田以贍養其族,又買官山以葬族之無歸者,共花費了五千緡。另外,四明大家之一的袁氏,也多娶四明的富室或是宗室為妻,用以資助家庭。如袁轂子袁坰娶四明富室林暐之女、坰子袁文娶鄞縣桃原著姓戴氏,戴家家故饒財。袁轂曾孫袁方的岳父范家家裕於財。袁燮妻邊氏,其家也是商仕雙棲的大財主。顯示了在宋代,不論為士人階層或是一般平民大眾,娶婦索財的情形應該是相當普遍的。關於宋代婚姻重財的原因,袁俐認為這是因宋代門閥觀念淡薄;社會經濟發展,故人們追求財富;富戶急於提高社會地位的要求;爭相攀比的社會心理所引起之助長作用。但若我們從一個商業化社會中,婚姻的締結是與現實利益上有密切的關聯這樣的觀點,來看待宋代婚姻重財的現象,也能夠理解宋代女子財婚的原因,並可涵蓋上述的四種原因。且由於女性對於陪嫁資產具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權力,而嫁妝的多寡常常決定其女在夫家中的地位,故女方家長大都會為女兒準備嫁資。甚至再嫁婦女有時也會將前夫之財產納為自己的嫁資。
三、
如同蔡襄所言,婚姻的目的應該是在於繁衍子嗣,傳宗接代。故在中國,現代醫學未引入時,有無子嗣的責任完全是在婦女身上。若一位妻子沒有生育孩子(尤其是男孩),做丈夫的有權力出妻或是納妾,即「妻有七出,無子為先」。通常士大夫階級或是經濟較為豐裕的家庭都會蓄婢納妾,但是在一般平民百姓的家庭中,並無太大的經濟能力納妾。從《清明集》內許多訴訟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家庭若無子嗣,通常是採取生前抱養立繼或是死後命繼的方式,而比較少採取離婚再娶的方式。南宋末年的周密也記載了一則關於夫婦無出,抱養族子之例子。此外,在宋代的法令中,對於立繼也有一些規定:「諸無子孫,聽養同宗昭穆相當者為子孫」,且「夫亡妻在,從其妻」。但若「其欲繼絕,而得絕家近親尊長命繼者,聽之」,或是「戶絕命繼,從房族尊長之命」。另外,也有規定:「諸遺棄子孫三歲以下收養,雖異姓亦如親子孫法」。從這些法令來看,原則上立繼或命繼人選應從同宗內昭穆相當的人考量,以免輩分錯亂。但若是異姓之子,在三歲以下收養的話也可等同於同宗之子。至於立嗣的決定權順序應是以丈夫為先,若丈夫死亡,妻子是有權決定。而若是為戶絕之家命繼時,則是由此族的尊長來決定。我們若從在立繼時的決定權妻子是僅次於夫,而高於房族尊長這點來看,則可發現女性在家庭內事實上是占有一定的地位,法律上是允許她們擁有一些決定權。另外,在宋代一些教導如何治家或是諭俗的書籍也常提及婦女通常是可以左右其夫的意志或是干預外事的。如《袁氏世範》卷1〈睦親‧婦女之言寡恩義〉云:人家不和,多因婦女以言激其夫及同輩。蓋婦女所見不廣不遠,不公不平。又其所謂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強為之稱呼,非自然天屬。故輕於割恩,易於修怨。非丈夫有遠識,則為其役而不自覺,一家之中乖變生矣。又同卷〈婦人不必預外事〉提及:婦人不必預外事者,蓋謂夫與子既賢,外事自不必預。若夫與子不肖,掩蔽婦人之耳目,何所不至?前一條認為家庭內部不和多因婦女離間丈夫和夫家之人,使丈夫聽信其妻之言而與父母兄弟發生嫌隙。另一條則是告誡不應該也沒必要干預外事,因為作者袁采認為若是丈夫兒子有意欺瞞,或是傾家蕩產,身為妻子或母親的女性實在也是莫可奈何。若除去作者道德指示的意味,以及傳統對婦女的刻板印象的話,我們可以從資料中側面看到婦女對於丈夫,乃至於家庭、家族,是有某個程度以上的影響力。故在宋代,婦女無論是在法律地位或是實質的家族地位皆有所提升。至於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除了先前所提及:婦女嫁妝豐厚,所以婚後憑恃著其經濟力而提升自己在夫家的地位。另外一點原因應與婦女在家庭內所扮演的角色,其實有相當地重要性有關。因此,下面則要討論婦女在家庭中應要負擔的責任與職責。
四、
一般普遍的觀念認為,婦女嫁入夫家時,就應當相夫教子、孝順姑舅,如此才是個賢婦人。在胡寅《斐然集》卷26〈萊氏墓誌銘〉中的墓主萊氏,就是這樣的賢婦:夫人世居潭州之湘潭縣。在家言不出口,敏於女工,年二十有一,歸同縣楊君振伯起,即訓父也。舅諱鼎,字仲寶,孝行聞州里,推家財與兄弟,自力而居室,與德義者遊,好賓客,樂振施。而姑亦篤於姻親,收恤困乏,內外館無虛日。夫人於祀饋賓客之奉,親服烹飪,舅姑甘食則喜甚,饌寡則懼不遑處。嘗為姑製衣,燈膏小汙,通夕不能寐,姑初不之責也,而夫人終身以是為懷。舅疽疾,伯起吮咀,夫人煮粥藥,不解衣者數月。姑老有瘡血疾,凡掖持櫛沐,洒廁牏,一出夫人手。冽寒惔暑不少解。伯起末疾,夫人事之視舅姑。……喪舅姑及夫,送終周緻,執喪哀戚。夫族妹二人,孤遺,為擇婿遣嫁之。姑族女二人,孤遺,取而養成之,各得所歸。伯起前配黎氏,生子曰詵,曰誼,夫人顧復如己,出及就傅,則又躬視其師之服膳。……夫人生三子,訓幼從其師,被扑逃歸。夫人亟遣之,曰:「少焉姑息,長必敗家」。謙力田。詠修舉子業,早死。一女,嫁進士彭大受。在以上三百餘字的文字中,我們可得知楊家本是個豪富之家,而非仕宦之家。楊家晉昇為士人階層應是在第三代以後即萊氏的子輩、孫輩。萊氏的母家應該也非士人之家。萊氏成為楊家婦後,能夠侍奉公婆甚謹,並幫助親族中孤遺者,使她們順利成長、出嫁。對於親生之子或是丈夫前妻之子的教養,則是為他們請老師教之讀書,並督促他們努力用功。因此,五子(夫人的三子加上前妻二子)除了謙以外,都成為儒生。女兒後來也是許配給進士之家。這是在宋代士大夫眼中,一個典型的婦女在家庭中所應具備的性格與形象。值得注意的一點,先前所提及的萊氏,在其姑舅、丈夫去世後,已儼然成為一家之長(只是伯起一家,而非楊氏之族)。從文中,我們無法得知她只是楊家的精神領袖或是實質的擔任起治理家業的任務,但她是家庭內最重要的人物,是不可掩的事實。
關於婦女持家的問題,在《袁氏世範》也曾提及:
婦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務,計算錢穀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養其子,敦睦內外姻親,料理家務至於興隆者,皆賢婦人。而夫死子幼,居家營生最為難事。託之宗族,宗族未必賢;託之親戚,親戚未必賢。賢又不肯預人家事,惟婦人自識書算,而所託之人衣食自給,稍識公義,則庶幾焉。不然,鮮不破家。當一個家庭內,男主人或愚懦或死亡時,女主人若是能幹精明時,這個時候主持家業的任務就會落在女主人身上。如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卷149〈李節婦〉,即是很好的例子:李節婦,莆田士人王孝曾之妻也。嫁期月,孝曾死。……乃謀於姑,取姪之襁抱者為子。……初,王氏寒甚,至無以養生送死。李絫積銖寸,遂成中產。冠昏喪祭未嘗求貸。文中的李氏入王家婦沒多久丈夫即去世。她抱養襁褓的姪子為自己之兒子。並且將王家從一個甚寒之家經理成一個中產之家。我們當然可以想見,能使一個家庭從貧困到中產,光靠勤儉持家是不夠的,另外還須要有固定收入才能支持一個家庭。關於李氏如何治理家業,我們不得而知,但可以合理的推論王家本來多少應有些產業,要不就是靠李氏所帶來的嫁資來經營運用。但不論情況如何,李氏是位善於經營管理家業的婦女,應該是可以肯定的。袁采在後面也提到,夫死子幼的寡婦常常無法經營家業,有時甚至會被親友覬覦財產,遭致吞併。《清明集》內也常有這樣的訴訟糾紛。因此,宋代出現了設立接腳夫的法令。所謂接腳夫,「蓋為夫亡子幼,無人主家設也」。在《清明集》中就有一個爭田業的訴訟案件是有關婦女亡夫、接納後夫,並主持家中經濟、撫育兒女之例子。從以上的這些例證來看,宋代婦女無論或能幹或無能,只要丈夫或兒子一旦死亡,她們往往都成為一個家庭的家長。甚而有一些婦女,即使丈夫並非愚弱或是去世,也能夠主掌家計,左右家中決策。北宋朱彧就曾記載沈括妻子張氏的強悍:沈括存中入翰苑,出諫垣,為聞人。晚娶張氏,悍虐,存中不能制,時披箠罵。……余仲姊嫁其子清直,張出也。
故此可知,在許多時候,婦女是可以有機會爭取掌握到更多家中權力的。
五、
在中產以上的家庭內,通常都會蓄納婢妾及乳母。因而,婢妾和乳母對於家庭內的影響甚多,甚而會引發官司訴訟。故主母如何治理、對待這些婢妾、乳母,也成為婦女治家的主要課題之一了。《清明集》中記載了一則主母與其婢妾的官司:羅柄戶計稅錢伍拾餘貫,正室無嗣,有婢來安生子一人。嘗以批帖付之,謂吾年六十,不為繼室所容,逼逐在外,女使來安有子護郎,寄在田舍,將及一歲,今以平心庵處之,撥龍嵒田三千把,以充口食。未幾,護郎身故,繳還此田,仍歸羅氏。繼而來安遣還父母,羅柄以典到楊從戶田併上手契要,付與為業,頓立阿鄒戶,以楊從戶頭楊照稅錢四百五十三文歸之。……羅柄去年纔死,其幹人黃蘊輒入狀于官,歸併鄒明稅錢,攘奪阿鄒產業,非惟羅柄所與者欲行規圖,而阿鄒自置者亦肆兼併。……羅柄之妻趙氏不惟無子,又嘗謀其庶子,……乘羅柄之老且病,據其生業,逐其孽子,而自主家事,……今其婢已去,其夫已死,而猶滋毒不已,甚矣!羅柄為殷富之家,家中不但有婢且有幹人。婢來安(阿鄒)為他生一子護郎,卻不被主母趙氏所容,只好寄養在外。後其子已死,婢女阿鄒被遣回父母家,羅柄給予阿鄒家一些田產並為之立戶。待他死後,趙氏則授意羅家幹人黃蘊告官,欲將羅柄撥給婢女家的田產奪回。從這案例來看,男主人可以合法的占有婢女(與婢妾所生的庶子或庶女也能夠繼承部分的產業),而主人、主母對於婢妾也可以合法的懲處或逐出家門。因此,在《袁氏世範》卷3〈治家〉中,就有多條是告誡他子孫在治家時特別要注意婢妾的問題。另外,資產豐厚家庭的婦女在生育孩子後,通常不願意或是無法哺乳嬰兒,故此種家庭往往會僱傭乳母。如蘇軾、蘇轍的保母分別為任氏、楊氏。對於乳母的問題,治家格言內通常都存以仁道之精神,認為為了哺育自己孩子而使乳母之親生子不舉,甚而使乳母終身與其夫、子相離,實有失厚道。這些主母如何對待這些僱傭或買賣而來的家中成員呢?囿於資料,我們並無法確切的知道。除了先前提及的羅柄之妻趙氏並沒有善待婢女阿鄒,或是在墓誌銘中每每提及的女性墓主善待家中婢妾庶子外,其實並無更深入的形容她們如何與這些婢妾乳母相處。倒是在於宋代話本以及《夷堅志》等書中卻常常提及到這些婢妾乳母等人物,或許能夠參照這些話本與筆記小說而能進一步的了解這些議題。惟限於時間、閱讀之資料有限,無法更進一步的分析探討。
六、
並不是所有婦女在婚姻中都能維持婚姻到底,並保持著幸福。常常因為夫妻不睦或其他因素而離婚;或是丈夫去世,而面臨到守節或是再嫁的問題。以下則簡單的討論幾種婚姻終結或出現問題時,婦女們是如何因應:當丈夫去世時,妻子的何去何從不出三個途徑守節、招接腳夫以及再嫁。而再嫁又有本無子(或棄子)再嫁以及攜子再嫁二種情況。關於宋代婦女守節的問題,除了較為引人注目貞節觀念的問題外,事實上是更包含了當時社會經濟、家族組織情況等複雜的因素在內。而在以上種種守節再嫁的情況中,比較引人注目的是攜子再嫁的現象。這種攜子再嫁之習似乎在宋代已成為一種相當普遍的情況,故在《清明集》中有許多這樣的例子,如:再嫁之妻將帶前夫之子,就育後夫家者多矣。繼父同居與不同居,於條雖等殺而為之服,然特以報其拊育之恩耳,未聞其可以淆亂姓氏,詭冒嗣續,淩轢其所自有之子,而強為之子者也。姚岳晚娶阿鄭,阿鄭攜前夫蕭氏子曰蕭真孫者,就育於姚之家。真孫且五歲矣,姚岳拊育之,以至於長成,而為之婚娶,待之甚恩,以阿鄭故也。然姚岳雖恩之,未嘗不待之。自其既娶,使之別居。近因阿鄭之亡,雖假以隔壁之屋,使之暫居,而又關鎖其便門,檢柅其往來,可謂仁之至,義之盡也。蓋姚岳庶生親子曰虞佐,姚岳深為真孫之防,正懼其他日自為虞佐之擾耳。夫何阿鄭死,姚岳相繼而死,真孫之姦貪遂行,欺凌虞佐幼弱,詭冒姚崇之姓名,占誘姚岳之婢僕,豪奪姚岳之財物。……歸投姚岳之主家,既繼姚岳身役,以自改其姓名。判例中的再嫁婦阿鄭攜前夫之子真孫再嫁於姚岳,真孫在姚家成長、成婚,但姚岳雖待之甚厚,卻也有防範真孫,怕真孫會欺負他年幼的庶出子虞佐,侵占姚家的家業。然而,如姚岳所害怕的一樣,在他死後,真孫果然有侵占他家產業的行為。但比較令人好奇的是:姚家有幹僕婢妾,顯示其家產相當豐厚,為何會在再娶時,娶一位已嫁過人的阿鄭,並允其帶子再嫁?這可能是因阿鄭家世優於姚家(姚岳雖富裕,但仍為幹人),或是阿鄭的嫁資豐厚。一些例子顯示,宋代許多人,也包括士人和士大夫,在娶妻時並不在乎所娶之妻是否曾嫁過人。這樣的情形,或許是因再嫁婦女的母家家境富裕或是家世良好。如先前提及的李節婦,在初喪夫時,「里中慕其容德爭求娶」,另外,像是魏了翁之女,先嫁安丙家,再嫁劉震孫。在《癸辛雜識》別案上〈劉朔齋再娶〉記載了此事:魏(了翁)鶴山之女,初適安(丙)子文家,既寡,謀再適人。鄉人以其兼二氏之撰,爭欲得之,而卒歸於朔齋(震孫)。因為魏與安皆為名宦之家,使魏女在再嫁時,鄉人爭相聘娶。
另外在宋代的婚姻中,尤其是經濟情況較為不佳的中下階層,有時候婚姻是等同買賣人口有關。如《清明集》卷9〈定奪爭婚〉中:吳重五家貧,妻死之時,偶不在家,同姓人吳千乙兄弟與之折合,併挈其幼女以往。吳重五歸來,亦幸其女之有所歸,置而不問。未幾,吳千乙、吳千二將阿吳賣與翁七七為媳婦,吳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實在嘉定十三年(1220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吳重五取其女歸家,至十一月,復嫁與李三九為妻,致翁七七經府縣有詞。在此例中,吳重五的幼女就轉經了吳千二、翁七七之子與李三九等三位丈夫。夫妻離婚案件,在《清明集》也多有之。夫婦離婚的情形,除了丈夫有權出妻外,妻子也可以訴請離婚。至於離婚情形,有因夫婦吵架,妻子攜帶衣物而逃走的;有因妻子有姦穢之事而訴請離婚者;或是有丈夫受刑,女家告其玷污門戶,因而可以離婚者;也有妻嫌夫呆而訴請離婚者;或是不被姑舅喜而離婚者。情況之多,不能盡數。但是,我們可以從這些判例看出,有時候宋代的婚姻關係並非我們所認為那樣的穩定不變,甚而有只因夫婦不合而訴請離婚的案例。最後,想討論一下婦女婚後與娘家的關係。在宋代,婦女在婚後通常仍與娘家保持相當密切的聯繫。除了出嫁時的豐厚嫁妝、出嫁女能享有合法的繼承權外,還會在女兒婚姻中有困難時為女兒出頭,像是在《清明集》卷9〈將已嫁之女背後再嫁〉中,吳慶乙因為女兒阿吳受到公公調戲,而將女兒藏匿起來,並偷偷嫁予外州人。另外也有為了替女兒出氣或是為了女兒幸福而告官、或是資助女婿的例子。而萬一兒子不孝時,父母也通常會依靠女兒及女婿。當婦女去世時,妻家也會干涉之。
七、結論
由本文可知,宋代婚姻是重財婚的,通常婦女出嫁,女方都會為女兒準備豐厚的嫁資。而因經濟能力的提昇使婦女在夫家的地位也隨之提高。婚後,即使妻子沒有子嗣也多以抱養立繼方式來解決,而較少因而離婚。離婚的原因反而是與其他因素有關。除此之外,婦女在家庭之中也有很大的機會能夠主掌家計,掌管家業。治家則是婦女在婚姻生活中主要的課題,除了相夫教子、侍奉公婆、敦睦親族外,中產之家以上的婦女也常常要面臨管理家中婢妾乳母的問題。最後,當婚姻結束時,婦女則依不同的因素或理由而選擇再嫁、改嫁、守節或是歸宗。而婦女在婚姻生活中,通常仍然與娘家保持密切的關係。她們普遍在家庭中仍具有相當的權力與地位。雖然在兩性地位而言,宋代女性仍處於相對的弱勢,然而,在許多資料中所呈現婦女的主動性也不容我們忽視。另外一點,階層的區別也是令人關注的焦點,其所牽涉到當時社會、經濟、家族問題都是值得再深入研究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