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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研究:附件七仲裁實踐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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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研究:附件七仲裁實踐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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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外交部向駐菲律賓首都馬尼拉的中國大使館送達《通知與權利主張說明》(1),啟動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附件七之下的強制性仲裁程式(“南海仲裁案”)(2)。三年半之後,在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了有關本案實體性問題的裁決(“裁決二”)(3)。 裁決一出,旋即引發中國政府的強烈反對。在2016年7月12日當天,中國外交部發表聲明: “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鄭重聲明,該裁決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中國不接受、不承認。(4)” 7月25日,中國與東南亞聯盟國家的外交部部長在會晤時“承諾全面有效完整落實”2002年《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其中沒有提及“裁決二”或是“南海仲裁案”(5)。 9月8日,在《第19次中國—東盟領導人會議暨中國—東盟建立對話關係25周年紀念峰會聯合聲明》中,中國與東南亞聯盟國家的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對下面內容表示“同意”:“我們承諾全面有效完整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6)。聲明再次忽視了“南海仲裁案”。 在本書停筆之時,在中國總理李克強應菲律賓總統杜特爾特邀請於2017年11月15—16日正式訪問菲律賓之際,兩國政府再次發表《聯合聲明》(7),提出在擱置爭議的立場上,展開雙方在南海的合作(《聯合聲明》第14點),並且重申雙方基於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憲章》《公約》在內),通過友好協商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議”(《聯合聲明》第15點)。 在2016年7月12日後,“南海仲裁案”在周邊國家與中國聯合發佈的官方聲明中被忽視這一事實本身就是耐人尋味的發展(8)。作為這一歷史事件的旁觀者,作者對案件本身所提出的法律問題深感興趣,在研究過程中更對《公約》第十五部分爭端解決機制中的附加七仲裁程式產生了新的看法,也從實踐中得到部分解答,但是解答的同時又發現了更多問題,於是就有了寫作此書來盤點一下這些看法的想法。 此書是結合附件七仲裁案例(包括“南海仲裁案”)以及其他國際司法案例來寫作的,在論述中既對第十五部分條款所帶來的相關問題進行闡述和反思,也會討論其他相關的司法或仲裁判例(9),以期得到具有普遍意義的結論。在《公約》附件七下啟動的仲裁案件迄今已有14個(10)。在其中已經結束的10個案件中,愛爾蘭與英國之間的The MOX Plant Case(11)、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之間的Land Reclamation by Singapore in and around the Straits of Johor(12)、阿根廷與迦納之間的The ARA Libertad Arbitration(13)、丹麥(代表法羅群島)與歐盟之間的The Atlanto-Scandian Herring Arbitration(14),在啟動後均未進行下去,而是以雙方協定方式停止仲裁程式,另尋方法解決。現有三個案件在進行過程中,分別是:1)馬爾他與聖多美-普利西比之間的The Duzgit Integrity Arbitration(15);2)義大利與印度之間的The "Enrica Lexie" Incident(16);和3)烏克蘭與俄羅斯之間的Dispute Concerning Coastal State Rights in the Black Sea, Sea of Azov, and Kerch Strait(17)。 在這14個案件中,除了“SBT案”之外(18),仲裁庭都指定常設仲裁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以下簡稱“PCA”)作為秘書處,而“SBT案”中的仲裁庭則指定了世界銀行下設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簡稱“ICSID”)作為秘書處。 由於顯而易見的理由,在這14個案件中對中國來說意義最大的是“南海仲裁案”,該案產生了兩個裁決,分別是涉及管轄權和可受理性的“裁決一”(19)和涉及實體問題的“裁決二”。就本書來說,這兩個裁決觸及其他附件七仲裁案件中著墨較少的問題,所以,即使作為14個案件之一,本案所帶來的啟發之處也是值得在此認真回味的(20)。當然,其他案件中的仲裁庭從自己面臨的具體情況出發,分析、裁決了相關法律問題,也對附件七實踐乃至國際關係產生了影響。 附件七仲裁程式是國際爭端解決實踐中的組成部分,仲裁結果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司法、仲裁機構的判決、決定的影響,反之亦然。這也是國際法中的案例法發展的規律,因為國際法作為法律體系,本身是承認案例的地位和影響的。所以,本書中也會提到其他相關案件,特別是考慮到其他案件與附件七仲裁實踐就《公約》中同一條款的解釋會存在差異,那麼彼此之間如何影響對方?這種差異的存在是否會影響到裁決的權威性?通過下面章節的分析可以看出,附件七仲裁案例中存在的問題既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這些案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則對《公約》第十五部分的目的、宗旨、在未來的有效執行提出了挑戰。可以肯定,這本書所關注的探索過程將會持續下去,不斷深化,最終達到對《公約》下爭端解決機制的全面闡發,形成完整的脈絡,對未來實踐提供客觀、可判的指標。從這個意義上說,這是本“前傳”式的專著。 在展開本書的討論之前,需要對《公約》第十五部分做整體評價(21)。對於以《公約》為基礎的當代海洋法體系來說(22),這一部分規則之所以重要,既有程式上的原因,也有實體上的原因。程式上,它是《公約》自身所帶的爭端解決制度,遵從其相關規定,就可以啟動強制性爭端解決機制,儘管這一機制並非《公約》下唯一被承認的爭端解決制度或方式。與既存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相比,第十五部分下的機制有其特點,而這一特點就體現在其第二節下的強制機制之上,這是《公約》所賦予的權利,伴之而來的是義務,比如啟動此類機制時需符合《公約》下的特定要求,否則在法律上是無法啟動的。 為什麼《公約》裡有這樣的安排?在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大會(1973—1982年;以下簡稱第三次海洋法大會)上發生了什麼使得強制性機制變為可能?強制性的程度如何?這些問題將在本書的第二章下加以討論。《公約》從訂立到現在已經超過30年的時間(23),但是司法實踐中仍然常見回顧第三次海洋法大會談判經歷的做法,而這一做法主要是基於在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基礎上對《公約》條款解釋的需要。在1969年條約之下所羅列的解釋規則,被普遍認為是國際法中條約解釋的基本規則(24)。這一組規則的重要性在“南海仲裁案”中體現得淋漓盡致(25)。 雖然有關《公約》解釋的一般規則存在於條約與習慣法之中,但是對《公約》的解釋要做到合理合法,還需要考慮到《公約》下的相關規則。“合法”這一要求體現在管轄權上,即誰有權力、在何時可以使用以對《公約》的相關條款進行解釋;“合理”則體現在對條款的具體文字做解釋時,要給予充分的、令人信服的說理,體現出應有的邏輯性。一個缺乏合理性、合法性的裁決,很難說服爭端當事方接受和遵守,相反只會對《公約》下仲裁機制的有效性、公正性造成“內傷”,最終削弱《公約》的權威性
 

詳細資料

  • ISBN:9787302512967
  • 規格:普通級
  • 出版地:中國
  • 檔案格式:EPUB流動版型
  • 建議閱讀裝置:手機、平板
  • TTS語音朗讀功能:無
  • 檔案大小:1.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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