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健康日記】 蜂王膠原飲 24入

【我的健康日記】 蜂王膠原飲 24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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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優惠價:1359
  • 優惠期限:2024年11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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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說明

【我的健康日記】蜂王膠原飲


【食用方式】
建議用量: 每日一瓶,可餐後或睡前飲用,吸收最佳。
飲用方式: 搖勻後直接開瓶飲用並立即飲完。

【適用族群】
建議生活作息不規律、經常日曬、熬夜、在意膚質者使用。

【保固範圍】 新品瑕疵 

【退換貨】 
七天鑑賞期內退換貨請保持商品完整性,商品必須為『全新未經使用』,商品包裝需完整回收,包含購買商品、外盒、附件、內外包裝、隨機文件、贈品、商品外膜等請一併退回,若有缺件、商品毀損不完整情況發生,恕無法退換貨 

【注意事項】 
1.商品圖檔顏色因電腦螢幕設定差異會略有不同,以實際商品顏色為準。
2. 請放置陰涼處以避免變質
3.請置於嬰幼兒無法取得處以避免誤食;使用後如有任何不適或持續紅腫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洽詢專業醫師;皮膚有受傷、紅腫現象時不得使用;嬰幼兒不宜使用本產品;皮膚敏感者,使用前請先做局部皮膚敏感性測試,無刺激反應方可使用。
4. 本產品含有濃縮果汁,原汁含有率48%,可能會有沉澱及顏色變化,品質無虞,敬請安心使用。如服藥期間或孕婦及授乳中婦女,請洽詢醫師後依指示飲用。
 
  • 產地:台灣
  • 產品標示內容

    • 【投保產品責任險公司與字號】150113PD01525(2024/8/20~2025/8/20)
    •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A-184449046-00000-7
    • 【內容物成份】水、膠原蛋白、蘋果濃縮汁、砂糖、檸檬酸、水蜜桃香料、DL-蘋果酸、維生素C(抗氧化劑)、蔗甘寶(蔗糖素(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甜味劑)、乳糖)、N-乙醯基-D-葡萄糖胺、蜂王乳萃取(糊精、蜂王乳)、彈性蛋白
    • 【內容量(重量)】24瓶/組;1瓶50ml
    • 【營養標示】詳如產品內容物與規格說明
    • 【食品添加物名稱】檸檬酸、DL-蘋果酸、水蜜桃香料、維生素C(抗氧化劑)、蔗甘寶(蔗糖素(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甜味劑)、乳糖)
    • 【保存期限(總效期)】2年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柴佳風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電話】0800-000-070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7樓
    • 【其他揭露事項】1.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2.受領物之檢視義務: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企業經營者。
      3.購買保健食品類商品,因商品效期長短不一,自消費者收受日計算起商品確保最少30日以上有效日期。
      4.訴訟管轄: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及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食物過敏原標示】本產品含有蝦、蟹、魚類、牛奶及其製品,該生產線亦生產含甲殼類、奇異果、芒果、花生、芝麻、蛋、堅果類、含麩質之穀物、大豆、亞硫酸鹽類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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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許可執照字號:北市衛器販(信)字第MD6201057385號
    醫療器材商名稱: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醫療器材商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60號12樓
    諮詢專線:(02)-26535588

     

    藥品/醫療器材 注意事項

    消費者使用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

     

    食品注意事項

    保存期限大於或等於3個月者,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30日(含)以上;
    保存期限小於3個月者,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6分之1日(含)以上;
    如品名有標註有效日期或商品文案另有說明規則者,則依該規則為準。

    *購買重組肉、注脂肉食品,請留意「僅供熟食」。
    *商品成分若包含「蘆薈;肉桂(桂皮);桂枝;土肉桂;假肉桂;台灣土玉桂」,請注意:孕婦忌食。(查看更多

     

    動物應施檢疫物應注意事項

    (一)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三)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 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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