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手記
公共工程的眉角
世人都說公共工程難做,筆者從事公共工程30多年,100%同意此點,不過卻也感謝有採購法的競圖制度,讓我能夠不透過人際關係拿到案子,否則我事務所應該早就關門了;然而作為一個靠公共工程養活的建築師,也必須提出一些痛苦的經驗和肺腑之言,希望公共工程的環境能夠更合理、更友善。
首先是競圖制度,最大的關鍵點在於招標時間和評審,等標期太短固然有些是因為機關本身的作業延誤,要配合預算執行的時間,但也不免仍然會讓人措手不及而質疑是否有內定,同時在倉促之下其實也不容易做出完善的設計;至於評審,雖然工程會有評審庫的設計,但常常機關搞不清楚建築和土木的分別,或是為了表面上的面面俱到,而找機電、營建、結構各種不同背景的評審,而稀釋了建築設計的重要性,而各個評審喜好不同、觀念各異,所以有時候競圖還是有運氣的成分在,但若能公開評審名單,比較能夠讓人自己來決定是否參加,應該減少一點參加盲選的風險。
近來為了執行上的方便快速,許多工程採用統包的方式進行,固然統包有其執行快速的優點,但是在營造廠主導的工程中,只要求建築師拿到案子,建築師要發揮其創意恐怕需要更有技巧或是決心才行,因此多半不容易有令人驚豔的作品產生。至於競圖獎金的發放,本來就不是建築師預計的回饋,只是招標機關若願意發放獎金,會讓建築師「受寵若驚」,增加投標的意願,機關也能因此有更多的選擇,或是得到較好的作品,可謂雙方都是受益者。
在招標需求與預算的擬定中,有時為了消化預算,沒有做好規劃就率爾上網,後來發現執行上有問題而解約,有時因襲過去偏低的預算單價,後來因為需求增加、缺工缺料、成本上升,或是建築師競圖的方案過於理想化而造成追加預算的情形,1,000萬的預算要求建築師設計到2,000萬,再減項回1,000萬發包的狀況屢見不鮮,多做的設計不但拿不到設計費,有時還要追究建築師的責任;在設計的過程中,也常因為各種審查而一改再改,尤其是政府換朝變天,常常會造成工程腰斬,筆者可能運氣不好,這種情況就碰過超過十來個,很容易打擊士氣,也造成事務所營運上的困擾。
儘管公共工程比較容易發揮建築師的設計能量,設計費也是以實際工程造價來算,但是嚴苛的合約規定和責任背負、超量的監造人力、繁瑣的文書作業和各種額外的標章與作業需求、履見不鮮的罰款、究責仍使得諸多建築師卻步,寧願從事相對單純的民間工程。其實業主的角色很重要,筆者曾因為連江縣縣長的尊重專業,而甘願在交通不便的日子裡往來馬祖奔波與被「關島」,建築師要的不多,一個友善的公部門就能讓建築師死心塌地的為其服務。
作曲家必須要為曲目演出的成敗負責嗎?老師要因為學生違反校規而受罰嗎?台灣建築師背負的終身責任較之國外可謂天下第一,因為營造廠不好管、沒法管,所以幾乎所有工程缺失責任都可以算在建築師身上;固然建築師應該為工程品質負責,也不應該逃避其應負的責任,但是一個產業的健全發展,必須要其中成員各自擔負起其應負的責任與義務,尤其是權責分明才對;建築師不是魔術師能夠無中生有,公共工程品質的提升,更在於整體營建業水準的提升。
總監 黃長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