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時論共有七篇橫跨國際租稅、綜合所得稅、不動產稅負以及遺產及贈與稅等課
題。首篇時論呼應今(2023)年起正式實施的受控外國企業稅制,陳志愷會計師撰寫
〈受控外國企業稅制對營利事業海外投資損益認列之影響〉,為我們分析受控外國企業
所得如何計算的細節,也提醒應檢視境外控股狀況。
五月報稅月剛過,正好閱讀魏馬哲、謝如蘭兩位教授撰寫的〈我國免稅額、扣除
額、特別扣除額之問題分析(一)──量能課稅主觀淨額原則的運用〉,引用德國法觀點,
為我們闡釋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扣除額等項目,其與憲法上生存權保障的關聯性。
關於不動產稅負議題,本期有三篇文章分從宏觀、稅基以及法院裁判,帶來不同觀
察角度。首先,劉維真教授所撰〈土地整體開發方式之租稅分析〉一文,分析區段徵
收、市地重劃所涉及的稅務規定,指出兩者租稅負擔設計大致相同,惟在土地增值稅上
有些微差異;其次,陳明燦教授亦撰〈房屋稅課稅稅基(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因素之適
法性分析〉一文,指出現行「地段率」的合理性,並建議可經由更為細部化的估價,落
實量能課稅原則;再者,連世昌律師亦針對土地增值稅中的課稅要件──有償、無償移
轉,寫作〈土地增值稅法上有償與無償移轉之探討──評釋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
704號判決〉一文,指出個案有償與否不僅左右納稅義務之歸屬,實際案件的判斷亦模
稜兩可,此時值得引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思維。
至於個人稅部分,董斯平稅務員撰寫〈刑事沒收財產之遺產稅申報與核課〉,以一
則祖產遭侵占案例,說明遺產遭不法侵占到刑案判決發回前,這段期間的遺產稅與核課
期間的計算問題;以及龍海明律師所撰〈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與生存保險金受益人不同時
應課什麼稅?〉一文,從量能原則出發,仍應秉持以受益人為所得人的基本原則。
爭點解析單元,黃若清律師所撰寫〈論借名登記不動產之遺產稅核課期間──最高
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53號判決評析〉,討論當遺產涉訟借名爭議時,核課期間應如
何計算問題,除了需要考慮納稅人權利保護之外,也應顧及租稅法律主義。
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本期則由李益甄、郭芝明兩位律師合撰的〈論土地稅法2年
期間重購退稅要件之適用──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5號判決為中心〉,闡述最
高行政法院如何認定財政部88年函釋限制人民租稅優惠權益、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不予
適用。
法規解讀單元,黃冠璋稅務員撰寫〈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移送執行制度
釋疑〉,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9條不宜任意擴張暫緩執行範圍,否則將使國家債權徵起困
難。
最後是環顧租稅要聞,由黃琪?會計師摘錄2則有關證券交易稅與所得稅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