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手札】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95條第1項),又被告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第96條),而被告亦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第161條之1),審判長也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第288條之1第2項),均規定被告得就有利於己的答辯事項指出證明方法,以完善其訴訟防禦權。然而有疑問的是,被告究竟要如何尋獲這些有利於己的「證明方法」呢?尤其當潛在地證明方法為人證時,被告又要如何加以確認呢?
為讓被告能實質有效地進行訴訟防禦,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即現今全律會之前身)早已於2007年6月9日制定「律師訪談證人要點」(下稱「要點」),就律師於庭外訪談證人的流程作出大方向上的規定。全律會成立後,再於2022年5月29日、7月3日修正律師倫理規範,將前述要點內容統合在倫理規範的第16、17條之中。為因應對抗制的訴訟設計,全律會甫在2023年8月12日正式完成《要點》的重新翻修,大幅擴充規範密度,並自同年月21日起施行。
為讓實務工作者儘速孰悉新版《要點》,本期便以「律師庭外訪談證人與證人的作證準備」為專題,邀請《要點》的法制者與有實際操作經驗者撰文分享。黃任顯律師現為全律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委,曾全程參與《要點》的制定過程,並親自起草撰擬部分條文內容,文章就《要點》進行地毯式的介紹說明,讓讀者了解其中的思維與衡量。謝祥揚律師具有美國國家訴訟詰辯學院NITA進階訴訟辯護(Advanced Advocates)課程結訓證書,對於美國對抗制的訴訟結構了解甚深,從美國律師協會的模範專業行為準則切入,建構律師訪談證人的必要性與探討其倫理界線,極具啟發。王緯華先生是美國加州執業律師,與游鈞量律師合著「美國法下的刑事證人訪談與準備」一文,提供自身在美國之經驗作為臺灣未來發展的借鏡,同時也點出本土化的挑戰,十分引人深省。
除專題外,本期還收錄有政府採購法、土地法、產業創新條例、毒品立法政策、資訊隱私權、影視投資相關爭議分析等優質文章,維持本刊一貫豐富且多元的內容,堪稱一場法律實務饗宴,值得讀者們細細品味。
副總編輯
陳奕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