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時論共有5篇橫跨遺贈稅、稅務違章、實質課稅、保險與新興商業模式等課題
的文章。首篇時論是黃俊杰教授撰寫的〈生前贈與視為遺產之研究(二)〉,從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15條規定出發,分析涉及婚姻與遺產稅的大法官解釋各自所蘊含的特殊意義,
包括一夫一妻制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最後擴及遺贈稅法制未符合時代脈動,
諸多規定宜另透過合憲解釋使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各項基本權的意旨。
第二篇時論是由林文舟教授撰寫的〈合併後存續公司為何承受消滅公司的稅務違章
責任?〉,作者認為,對於合併後的存續公司裁處消滅公司在合併前的違章行為,並不
合乎行為人自己責任原則。第三篇時論是紀翰棋先生所撰寫的〈論房地合一稅實質課稅
之認定〉一文,針對一則眷村住宅的特殊交易安排,主張實質課稅原則在房地合一稅的
適用應有限度,不宜任意擴張至2016年以前取得的不動產。
第四篇時論是由沙振言所長、陳允靖經理撰寫的〈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大字第897號
裁定(一)──債權人代位解約保險契約之代位權基礎及債務人權利保護〉,該文針對民事
大法庭裁定的見解──債權人得代位要保人解約保險金,並得取得保價金求償,進行法
理上的解說。第五篇則是林清汶教授的〈法人平台媒合不動產借貸適法性之研析
(二)〉,本文建議宜有「智能定型化合約」,並做好資訊揭露與查核,資金借貸方才能夠
妥善評估風險。
爭點解析單元由王萱雅律師撰寫〈論進口貨物歸屬稅則號別之裁罰認定標準──評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82號判決〉一文,針對一則藍芽麥克風所歸屬的貨物號則
類別爭議,剖析法律涵攝應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即便涵攝結果,徵納雙方有不同意見,
也不因此構成誤報貨物之違章。
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由吳俊志律師撰寫的〈租稅規避的定義與境外保單爭議分析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0號判決評析〉一文,從一則生前投保境外保單遭稅
局認定應納入應稅遺產的爭訟案例,分析境外保單未必符合免計入遺產要件。
函令解析單元由林佳憶專員撰寫的〈公同共有稅捐分單欠稅移送執行作業〉,剖析
財政部函令關於公同共有人的房屋稅、地價稅欠稅執行案件,如何透過分單來進行執
行,其中關於公同共有人送達,應按照新修正稅捐稽徵法規定,逐案透過辦理公告。
法規解讀單元則由編輯部負責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析〉,
對於該款規定所涉及的法律要件,進行法釋義學的闡述,例如對於財團法人的「捐贈」
性質即有別於遺贈稅法上的贈與。
最後是黃琪媖會計師撰寫的環顧租稅要聞單元,分享五則重要的房屋稅與所得稅法
令以及營業稅法令,尤其是即將實施的「囤房稅2.0」有關於「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
標準,值得讀者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