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時論共有7篇橫跨信託稅法、土地稅法、地方稅、稅法溯及既往以及國際租稅、
碳稅與公司法資訊揭露的精采文章。首先是黃俊杰教授撰寫的〈信託異動權之稅捐課
徵〉,闡釋信託的課稅仍應依循法定原則與導管原則,依信託利益實質歸屬情況決定納稅
義務,尤其當立法者裁量制定的課稅標準,如孳息與不動產估價方式,納稅者所選擇的
法律行為可因之獲得有利納稅結果者,不應評斷為避稅安排。
第二篇是由陳衍任教授撰寫的〈地價稅的減免事由消滅及其責任歸屬──評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以一則判決實例說明地價稅減免事由倘若因非
所有權人可管控之內部事件(該案為土地遭借用之軍方怠於管理而遭第三人占用),不影
響所有權人與地方政府之納稅法律關係。第三篇則是由沈政安教授撰寫的〈看見地方稅
翻轉服務模式──以臺中市為例〉一文,分享臺中市地稅局就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
稅及土地增值稅,運用Data Mining、撰寫SQL程式,從各相關資料庫中勾稽出符合優惠
稅率、減免或退稅之潛在客戶,並設計簡易(含QR Code)之節稅通知書,寄送給符合資
格者,協助減輕稅捐負擔。
第四篇是由黃信雄委員撰寫的〈以信賴保護原則檢視房地交易所得稅之修法〉,該文
分析房地合一稅的修正為不真正溯及既往,不過1.0與2.0快速變動,亦影響法安定性。第
五篇則是由徐丞毅會計師撰寫的〈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離岸所得免稅新制之要點及
影響〉,分析了這三個國家應對國際要求其調整屬地課稅主義,所推出的離岸所得免稅新
制,在經濟實質要求與來源國已納稅的條件下,做了較周密的規範。
第六篇是由編輯部規劃的〈亞太鄰近國家之碳定價政策與臺灣氣候變遷因應法之碳
費政策〉,該文詳論碳定價機制,闡述碳費與碳稅兩者之間的規範模式差異,尤其是抵免
歐盟CBAM資格有所不同。最後一篇時論則由賴永發會計師與梁婷宣律師合撰之〈股東會
開會通知之資訊揭露──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之近期判決評析〉,以兩則情況相似但
判決結果相異的案件,分析股東會開會通知所應揭露之資訊量性與質性,應足以顯示其
議案的本質與重要性,如違反此要求,將令少數股東得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
爭點解析單元由李益甄與李友晟兩位律師共同撰寫〈贈與上市(櫃)股票價值之認
定時點──評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40號判決〉一文,針對一則上市證券捐贈數額
認定的爭議,剖析捐贈行為的基準時應連結至物權行為變動時點──「已完成帳簿劃撥至
受贈者之帳戶」。
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由黃冠璋稅務員以〈私法債權人撤銷公法上法律行為之適法性
──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3號判決出發〉一文,探討行政法院首次明確表示債
權人得直接適用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公法上法律債權之判決。
函令解析單元由封昌宏教授撰寫的〈以受控外國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應負的
稅法義務〉,剖析財政部113年7月10日函令關於境外低稅負國家企業股權作為信託財產,
境外受託人對我國之所得稅申報義務,本號函令主要在明確化受控外國公司稅制的適用
對象與協力義務範圍。
最後的法規解讀單元則由李冠陞記帳士撰寫的〈大數據時代下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之改革〉,針對擴大書審稅制,針砭營所稅申報方式不應淪為營利事業租稅規劃的選項,
稽徵機關簡化稽徵作業,長期不利於財務會計人才養成,且不利中小企業的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