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之所以成功是因為他能更有效率地組織公司,透過技術革新或更好的生產及配銷組織來降低商品成本嗎?這個由亞當斯密(Adam Smith)帶入經濟學、後經艾弗烈.錢德勒(Alfred D. Chandler)和奧力維.威廉森(Oliver E. Williamson)大力闡述的論點,必須加以修正。若仔細思考這些事證,乍看下是效率(或生產力)造就的成績,有時也可分析為犧牲他人利益而達成的交易。在沒有技術革新或組織精進的情況下,透過壓榨勞工或設法降低勞力或購買成本,企業也可能提升效率。關於這個備受爭議的論點,我們將在Part 2 中評論亞當斯密在《國富論》(The Wealth of Nations)第1章對別針製造業的分析,並以批判式眼光閱讀錢德勒於《看得見的手》(The Visible Hand)一書中所提出,美國菸草公司創辦人詹姆士.杜克(James Buchanan Duke)的成功之道。
我們假設,考慮到社會道德與商業邏輯之間的不協調,若要顧及當代社會倫理的精神與字面意義,是不可能迅速累積財富的。要說商人具有美德,那麼美德(virtue)必須是照昔日「virtus」的觀念(性格堅強)或照尼采的權力意志(will to power)來定義。因此,這不是要不要遵守法律或普世道德的問題。生意人會花時間規避法律和普遍道德觀念。他們傾向於遵照馬基維利給他的君王羅倫佐.梅迪奇(Lorenzode Medici)的建議:假意更尊重當時的社會道德,以智取而不力敵。要創造財富,只要有辦法保護你的名譽、逃離懲罰,任何致富方法都是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