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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是什麼
撇開與法律有關的基礎研究,如法律史、法哲學、法理論與法社會學等,我們可以簡單將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區分為公法與私法兩大領域。由上圖可知,刑法屬於公法的一部分,有趣的是,對於何謂公法與私法,念法律的人吵了百年,還是無法清楚予以界分2。此外,上面所提到的法律規範,若牽涉到權利義務的內容與規整,又稱為「實體法」;與此相對,如果法律規範的內容只是一些規則與程序,用以確定或實現實體法,則稱之為「程序法」,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程序的參與者因此得以知曉流程的運作與參與時的權利義務。此外,不論是哪一種法律爭訟,通常都有「審級」制度的問題。簡單說,除非極端的例外,民事、刑事還是行政訴訟,都不會只提供給人民一次的審判機會而已;透過彼此獨立、不同審級的法院,不管告人的與挨告的,都擁有多次救濟的管道,可以讓同一個案件,經由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再做數次判斷。
回到「刑法是什麼?」的問題。人類生活的種種目標,往往必須借助思考來發現;刑法的意義除了貫徹所謂「老天爺所決定的」善與惡之外,作為生活的共識,更是決定社會中的個人、群體、國家如何行動的準則。某程度上,人們對刑法抱有很高的期望,尤其在受到欺壓的時候。問題是,我們卻從來不關心,那些我們所謂的「權利」,是怎麼來的?現代國家普遍透過立法的方式,廣泛的介入我們的生活,小至開車要綁安全帶、騎車要戴安全帽,大至身體、自由、財產,甚至生命的限制與剝奪;我們總是在感覺沒有規範的時候,期待制定法律以解決紛爭,卻又不斷的抱怨法律的繁瑣與不公,於是,刑法就在渴望與失望之間,弔詭的反覆繚繞。然而,刑法給人的種種表面印象,未必真確的反應刑法能夠做什麼。
刑法主要處理兩件事:一、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二、如果犯了罪,刑法又該如何反應?換句話說,關鍵在於犯罪成立的條件與違反刑法後的代價。面對偏差行為,若要說刑法有什麼功能,大抵是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或工具。因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社會實際存在的階層差異,在刑法上若能得到公平的對待,下階層者對於法律體系與價值觀念自然不易產生疏離;同時,刑法規範作為一種外在抑制,更能產生防止個人從事偏差行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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