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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與犯罪參與

未遂與犯罪參與

  • 作者:蕭宏宜
  • 出版日期:2015/07/31
內容連載 頁數 4/8
就本書的內容而言,主要在於闡述不同的犯罪型態與成立條件。詳細點說,刑法分則規定各色各樣的犯罪,刑法總則不僅予以分類,還透過繼受自德國的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以「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概念,對犯罪成立的最基本條件,做出要求。這裡,我們大致上必須瞭解:做壞事不一定會成功,萬一「心想事不成」,刑法要不要介入這個已經「殘念」的狀態,自然必須考量到失敗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反應。當然,做壞事不一定什麼細節都得親自動手,也可以呼朋引伴、甚至控制、唆使、鼓勵別人去做,這種好幾個人參與犯罪實行的情形,即屬於「正犯與共犯」的問題。凡此,都會在這本小書中略做討論與說明,並嘗試針對刑法的若干重要概念與主題,提供學習者一個有限的框架與特定的角度,抱著多少知道點的前提,於群峰中標劃一條簡明線路。

2.簡單(粗糙)的說法是:公法與私法之間,除了法律規範與適用的差異外,更有其不同的救濟程序及管轄法院;原則上,公法規範國家(或取得國家授權的機構)公權力的行使行為和國家與人民間的法律關係;私法不涉及國家,而純粹處理私人間的法律關係。

二、入罪與法益保護

【侵吞筆記案】考期將屆,甲知同學乙平日頗為用功,乃向其洽商上課筆記,希能一解燃眉之急。甲借到手後,越讀越覺得受用,乃開口希望乙能割愛,乙以此為心血之所繫,嚴詞拒絕。請問:如果甲一氣之下,決定「寧為玉碎、不為瓦全」而將其撕毀,後果如何?如果甲於清償期屆至時,面告乙「有嗎?我有跟你借過嗎?」,又該如何?

刑法決定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且對犯罪使用刑罰予以處罰。有疑問的是,日常生活中的事實,透過什麼樣的機制,竟然成為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事實?

從書籍的毀損或拒絕返還的結果來看,甲的行為明顯對乙的財產造成侵害,依照民法的規定,乙應該可以(主張侵權行為)要求甲對其損害做出賠償。然而,金錢不僅在現實世界裡並非萬能,在法律中亦然。已碎的花瓶,無論如何也難以一如原初;由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感覺來說,如果可以選擇,寧可不要事後補償,而希望一切如故。可惜的是,法律,尤其刑法,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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