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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益是否值得保護,取決於立法者的主觀決定。Anastasopoulou, Deliktstypen zum Schutz kollektiver Rechtsgüter, 2004, S. 17.舉例:諸如同性戀的行為或成年人間的性行為,如果得到每個參與者的自願性同意,由於並未侵害到人類的共同生活,自然沒有理由入罪,使其受到刑法的處 罰。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近親性交甚至持有毒品的情形。此由近年各國對「持有」毒品予以部分除罪的趨勢,亦可得知。(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11-1條)
11.少數學說認為:刑法的任務不在法益保護,而是要維護和確認規範的效力。簡單的說,犯罪人在具體的案件中,透過犯罪行為 「宣告」規範的無效性,對這樣的人發動刑罰,則是為了否定其「宣告」,並進一步確認規範的效力(老虎不發威,把我當病貓嗎?哼)。據此,殺人並不是對於生 命法益的侵害,而是一種對規範的不理會,必須透過刑罰,以排除試圖動搖規範效力的舉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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