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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地,社會科學家缺乏政治權力,經常是政策的目標而非締造者。立法者花很少時間調查社會科學的實務,而依賴於一般性與假設性的個案。訪談、調查與觀察方法的關鍵問題只由聯邦官員秘密討論,社會科學家被排除,規範本身是匆促形成的。到1979年,規範的可用性才確實受到公共辯論的影響,檢視更新問題為時已晚。社會科學人類受試者規範中跑龍套的失敗者(Rosencrantz與Guildenstern) ,在主要行動的邊緣,他們絆了一跤而出局,被主要人物忽視,註定有不好的結果。
大部份的立法者並未問社會科學是否需要規範,或者什麼樣的規範對於社會科學研究的參與者比較好;他們只問了一個窄獈的問題:為生物醫學研究發展的政策如何適用到社會科學。IRB系統的創造者尋求可以應用到讓聯邦機構資助的所有研究。在找尋共同性時,他們也用生物醫學借來的字眼,框限社會科學的爭論,包含生物醫學對於科學、研究與受試者的定義;他們忽略了不同研究類型的差異。為了簡化行事,立法者強迫社會科學研究套入一個不合適的生物醫學模式;他們有時保證對於社會科學特殊的政策近在咫尺;有時會推卸責任,保證有其他人會修正問題,提供足夠的彈性;但是他們對於社會科學研究提出的問題不當一回事,也不會真的設計一個系統去解決那些問題。
為何立法者行為如此惡劣就是一個困難的問題。決策者本身反覆宣稱會投入心力來關注社會科學研究,但事實上不然,很難對於他們的解釋寄予厚望;似乎他們只是結合好意與不情不願地考慮行動的所有後果。IRB系統最有力的形塑者有一個共同興趣,研究參與者的權力與福祉,特別是醫學研究;為保護參與者,他們寫出適用的研究盡可能多的規則,已備有一天需要控制社會科學家。他們真正關心的經常是覆蓋所有醫學與心理學研究,這意味著使用概括性的語言,涵蓋他們沒有特別興趣管理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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