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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問題是國家概念的核心。我們可以依循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將現代國家定義為合法的暴力壟斷。暴力壟斷具有多種意義,一方面,它取消下級機關(封建貴族、地方行政單位)首長使用暴力的能力。另一方面,暴力壟斷是法治國家可能出現的條件,無法與黑社會、私人民兵及軍閥並存。法治國家不僅以「壟斷暴力的使用」為基礎,也將暴力的使用限制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形式之下。在此範圍內,「壟斷」成為可能以討論來解決問題的政治行動條件,我們再也不能將「暴力壟斷」和「武力為政治行動之特有方式」聯想在一起。壟斷可用來解釋政治的暴力概念,但也能具備另一種意義,那就是將公民之間的暴力「禁忌」(tabou)加以制度化,唯有揚棄暴力才有可能透過討論來完成行動。
如同其他適用於政治場域的概念,敵友之間的區分也在於權力和討論。是敵是友取決於權力或討論,並因而有不同的意義。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認為,政治的本質就在此一區別中,因此,決定敵友角色的因素就是政治權力的可能定義之一。但是,從討論理論的觀點來看,潛在的敵人就是那些宣稱要進行討論的對手。他只遵循暴力,因為他認為透過討論來尋求協議,是沒有意義與價值的。他之所以是潛在的敵人,那是因為永遠都有可能與他開戰,更確切地說,那是因為討論並非討論――或者該說,討論的目的不是做出協議,只是用來爭取時間,以鞏固力量對比。再者,敵友對立至今都是政治的常因,但是,常因並非本質。透過某種本質變異(variation eidétique),我們可以忽略此一對立,且不會從而消除所有構思政治行動的可能性。若我們忽略共同解決關乎集體的問題,那就不同了。例如,藉由修正康德(Kant)的世界主義(cosmopolitisme),我們構想出一個以人民長期結盟為基礎的永久和平。此一聯盟要能處理關於共同利益的問題,例如自然資源的延續、環境保護等,還要能針對所有的情況率領行動,在符合正義原則的情況下,這個行動將不會是單純的治理。此一政治行動與敵友對立無關,而是應盡量避免此一對立關係的出現,例如因自然資源匱乏而導致對立。透過這些例子,我們可以說,戰爭和敵對關係永遠都是存在的,就某種意義而言,我們永遠都會返回此種關係。但是,這並不會讓敵友對立成為政治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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