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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關於十到十四世紀統治中國北方和西北地方的征服者政權的研究,對非漢人政權帶給統治者的顯而易見的政治風格提供了新解釋。契丹、唐古特、女真和蒙古統治者都曾把中國的官僚體制納入自己的統治中,但與此同時,他們改革中國的政治模式,以適應自己的環境。他們特別重視如何控制散佈在內亞和東亞的遊牧民族與農耕民族。所有的征服者政權都依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對不同的民族採取不同的法律,從不同的民族中選拔官吏。此外,雖然漢人被選拔到政府中做官,但這四個政權都拒絕漢化。每個政權都創造了自己民族的文字,都奉行兩種或多種語言的政策。每個政權都做了大量的翻譯工作,不僅在儒家學說中,而且也在佛學領域為自己尋找統治的合法性。
清既不是對中國王朝的複製,也不是對以前的非漢政權的仿效。對大清的描述必須注意到統治者的非漢人淵源,而且還要進一步分析其統治技術的創新。本書不認為漢化是清的統治獲得成功的主要原因,相反,本書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結論:清成功的關鍵因素是,它有能力對帝國內亞邊疆的主要非漢民族採取富有彈性的特殊文化政策。一般來說,中國本土的統治家族如果要奉行多元文化政策,則必須拋棄儒家意識形態的主導地位,而清只需將以前異族統治者的模式加以擴大即可。這些發現間接地提示我們,需要重新考察早期內亞政權對中國歷史做出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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