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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體制,不具公權力的民間團體如我們,只能艱辛的陪伴個案並努力推動修法。一方面,我們到校門口拉布條來聲援學生,並要求教評會發揮功能;另一方面,我們整理案例、舉辦記者會,企圖影響社會,並與有心的立委合作修法。具體成果是:從九十九年底起,相關法規陸續通過。現在,教師只要受到性侵申訴,就須暫時停薪停職靜候調查,一旦調查屬實,便直接解聘。 但,這些都只是法律體制的改革。對學生而言,真正的保護人,仍應是校方,仍應是教育工作者。只有這些人員的意識覺醒,學生的求救才能真正被回應。校方有保護學生、維護教育品質的責任。當校方不作為,即使它不是直接加害者,卻並不無辜,甚至成了另一種形式的加害者。性平法的立法精神雖是教育,但不能無限上綱到保障教育工作者「另一種形式的加害」。 想想,若依法對性侵負有通報責任的醫師,因知情不報而被法辦,會有人說法律與醫院對立嗎?會有人替醫師大喊無辜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我們又怎麼能讓學校踩著學生喊無辜? ●開展我們的抽象同情 有位國二的學生在學校自殘過三次,直到該生懷孕八個月快臨盆了,外界才知道他從幼稚園起,就遭到親生父親的性侵害。 某男生讀高中時,三年來只上過學校的廁所兩次,他被標籤化為娘娘腔,有些人對他的性別好奇,造成他不敢上廁所。每天早上七點不到就出門上學,晚上回到家也快七點了,整天沒上廁所的日子是怎麼過的呢?他敢喝水嗎?敢喝湯嗎?肚子痛了怎麼辦?尿急了又得忍成何等狀態啊? 有女生早上到校後,被同校男學生強押到廁所性侵,對方恐嚇該生,如果讓學校或家裡知道,將找黑道大哥殺害他們全家。痛苦不堪的女學生,曾試著留紙條給班導師,班導在第一次把紙條弄丟了,第二次解讀為有人對該女生性邀約,連個別約談都沒做。女學生在求救無門又擔心家人安危下,長達九個月持續被同一當事人性侵。 英國哲學家羅素(伯特蘭‧阿瑟‧威廉‧羅素 Bertrand Arthur William Russell,1872-1970)曾說過,對於不是我們自身遭遇的處境,能有所想像而感到不忍,他稱這種同情為「抽象的同情」。他舉例說,如果一個老闆知道他的產品賣得好,是因為有一群童工被剝削了,是否會感到不忍而有所改變,就是有無抽象同情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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