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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選屋面積換算成選屋價值,最好不要用「公開銷售表列價格」為基準,因為價格表往往只有建商與代銷公司有,外部人員很難知悉,因此建商告知的單價未必正確,不如約定「選屋時提供」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的單價,才比較能有確切的依憑。

【雙方分配比例】

第三條:雙方分配比例

一、房屋部分:依甲方提供土地之容積占本基地總容積(以上均含法定及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乘以本大樓建物所有權狀登記面積總和之○○%,為甲方應分得之房屋面積。

二、汽車停車位部分:依甲方提供土地之容積占本基地總容積(以上均含法定及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乘以本大樓建造執照核准之汽車停車位數總和(扣除裝卸停車位數)之○○%,為甲方應分得之車位數。

◎重點
1 應注意「容積」所包含的項目。
2 「裝卸停車位」屬新建大樓之公共設施。

◎提醒
1 一般地主與建商簽訂的合建契約,通常是採行所謂的「面積主義」,也就是先約定地主可分配的房屋面積。此「面積」可能是以「一坪土地」或以「一坪建物」得換取的更新後可登記產權之建物坪數(含公設);其可能是約明一定數值,或者不約明一定數值而僅列出計算式。
2 上述「面積」,可能是約定直接以「面積」換「面積」,不過一般還是會訂有一定的樓層差價找補,以符公平。現代的新式大樓合建因樓層數較多,且配合權利變換選屋程序,通常會以上述約定的面積做為基數,再以一定的「平均單價」換算地主可選屋的「選屋價值」(簡單來說,就是「籌碼」),接著再以建商提供的改建後各層戶的房屋價格表,為選屋找補的依據。地主「選屋價值」的計算方式通常如下:
甲方提供土地所得分配之建物產權面積 × 更新後建物標準層(二樓以上樓層)之平均單價=甲方選屋價值
※一樓店面之計價則可能另以一定倍數計算。
3 約明一定數值的房屋分配約定,通常是如此約定:「雙方同意甲方可分配之房屋產權登記面積(包括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用部分面積):共計○○坪(不含車位登記面積)。可分配之地下層法定停車位共計○個。」不過日後若容積獎勵或相關法規有所變動,則可分配的面積及數量仍維持不變,必須由損失的一方自行吸收風險(可能發生案例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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