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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主可分配的房屋面積及車位數量,通常是用下列的計算式算出:
可分配之房屋產權登記面積=持有之土地面積 × 法定容積 ×(1+獎勵容積)×(1+免計容積係數)× 合建分配比例
可分配之汽車停車位數量=(個人持有土地面積/本案土總地面積)× 更新後停車位總個數×分配比例
※其中個人持有土地面積及本案土總地面積,都是指容積、土地價值或房地價值。
5 如果營建及更新成本由地主自行出資支付,民間俗稱為「委建」,可將依建方分配面積比例計算的價額,約定由地主出資並以銀行貸款支付,此類合約應注意的是地主應支付的成本數額,以及辦理融資及撥付的方式。

三、若本案將本更新基地範圍內或毗鄰之道路用地列入本更新案,並以捐贈土地方式取得更新獎勵者,因該道路地捐贈所取得都市更新ΔF4容積獎勵,不列入前兩項之獎勵容積數額。

四、若乙方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容積,所增加興建房屋產權面積(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用部分)及汽車停車位,於扣除乙方購買容積之費用(以建物坪數及車位價值抵付)後,甲方分取○○%、乙方分取○○%,甲方需配合出具所須文件供乙方辦理(實際移入容積依主管機關審定通過之面積為準)。

◎重點
1 部分由他人貢獻而來的獎勵得不列入計算。
2 購入成本實際上不易確知。

◎提醒
1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依其來源分類,可概分為「因更新單元本身之條件依法本即得享有者」、「因實施者投入成本所換得者」、「因更新單元內某位所有權人之貢獻所換得者」,按其獎勵申請的項目不同,因此產出的坪數,所約定的地主分配比例可能也會不同。
2 因捐贈道路地所取得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數額,係由捐贈道路地的所有權人貢獻而來,原則上應由該所有權人分配(當然仍應扣除房屋營建成本)。不過其他地主可能主張道路地容積獎勵增加,將稀釋其土地持分,故亦要求分回一定成數,此即學者所稱:「貢獻所造成之『負擔』」。「ΔF6舊違章建築戶」容積獎勵的分配情形,也與此相類似。不過因應個案實際情況不同,可能未必能夠如此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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