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調整方面,梅傑政府1992年勝選後,將過去的「藝術與圖書辦公室」(Office of Arts and Libraries, 1964-1992)改為「國家遺產事務部」(Department of National Heritage, DNH, 1992-1997)。為解決公共事務缺乏協調,導致管理碎裂化與無效率化問題,梅傑政府便將藝術、博物館、圖書館、電影、廣告、體育、旅遊等事務,從過去散於環境部、貿易工業部、國土辦公室、教育與科學部、就業部,轉由「國家遺產事務部」進行統籌管理,其統籌範圍不限於中央層級,更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事務,力求體育事務能有多方的開展。此外,為落實縮小政府規模與減少財政赤字,梅傑政府將政府體育管理機關,進行公司化及法人化,設立諸多「準自治非政府組織」(Quasi-Autonomous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QUANGOs),用以規畫及管理體育發展,包括中央的英國體育委員會與地方的英格蘭體育委員會(English Sports Council)、蘇格蘭體育委員會(Scottish Sports Council)、威爾斯體育委員會(Sports Council for Wales)、北愛爾蘭體育委員會(Sports Council for Northern Ireland)(Chen & Ku, 2001: 63; NDAD, 2008)。
重要法令的頒訂尚包括《1988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 1988)及1993年的《全國彩券法》。《1988年地方政府法》規範地方政府機關施行委外、民營化及競標的方式。1993年底,為求效率及服務品質,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體育休閒機關,必須採行強制競標,公務人員必須與私人機構競爭,贏得提供服務的機會。以效益考量的強制競標,雖有便宜的服務價格,卻未必有穩定與延續的服務品質,這對地方體育的推展實有負面影響(Chen & Ku, 2001: 64)。1993年的《全國彩券法》是將全英國彩券營收進行統整分配,作為強制競標及政府預算縮減後,諸機關及其活動的經費來源,其運用的項目與比例為藝術活動20%、體育活動20%、國家固有活動20%、慈善活動20%、迎接千禧年活動20%;體育經費的分配比例是英國體育委員會83.3%、蘇格蘭體育委員會8.9%、威爾斯體育委員會5%、北愛爾蘭體育委員會2.8%(OPSI,2008a)。而英國政府體育推動經費的大宗是地方政府預算,彩券營收補助雖不如地方政府編列之預算,卻遠超過國家傳統事務部的補助,對體育的推展實有幫助(Chen & Ku, 2001: 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