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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法官解釋與社會正義之實踐(摘錄)

許宗力(司法院院長、本書主編)

壹、前言

本文旨在探討職司憲法解釋的司法院大法官,在社會正義的制度實踐所扮演的角色。此一探討是有意義的,因為一般印象以為大法官在此脈絡中的角色無足輕重。本文除一開始指出此一看法的謬誤,並試圖就解嚴以來的這段歲月,大法官究竟以如何角色參與或影響社會正義之制度實踐,作一番盤整,並藉此策勵未來,提供建議。

一般之所以認為大法官扮演的角色無足輕重,主要理由是,社會正義之實踐某種程度上為社會資源的重分配,則職責當然是落在有民意基礎的政治部門,尤其是職司立法的國會身上,大法官基於權力分立與尊重民意之考量,自然多傾向尊重、順從政治部門之政策決定;其次,社會正義的實踐有賴國家的財政結構健全及社會經濟發達,司法無法強求國家力有未逮之處;最後,傳統上,自由權的功能乃用以防禦國家對人民自由領域的侵犯,而非請求國家提供一定的物質或勞務給付,因此當社會正義的實踐要求國家對人民積極提供給付,即不免與傳統的自由權產生扞格,憲法法院當然也會容易隨之卻步。

這種看法並非全然無的放矢,但並未看到事情的全貌:蓋正因社會正義之實踐具有社會資源重分配的性格,因而免不了會引發與自由權、平等權保障之衝突,尤其平等權因此成為大法官與聞社會正義之實踐的主要切入點。另外,我國憲法明文保障生存權,基本國策一章更充滿督促國家積極採取行動保護弱勢的憲法誡命,這些規定也同樣提供大法官介入社會正義之實踐的機會。因此,儘管大法官本身並不擬定各種政策來實踐社會正義,但透過聲請個案,判斷其涉及的各項規定對於既存的社經不平等可能造成改善或是加劇的效果,並進行合憲性的調控,憲法法院仍得以藉此監督國家有無履行憲法上追求社會正義的義務,因而影響國家對社會正義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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